打字猴:1.70665953e+09
1706659530
1706659531 这种族际的股份买卖行为,使族田的共有关系超出了家族的范围,原来的家族共有经济开始转化为乡族共有经济。不过,由于其中一部分股份仍由某些家族成员共同控制,因而并未导致家族共有经济的完全解体。换句话说,家族共有经济是乡族共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族共有经济只是家族共有经济的联合形式。当然,如果族产的有关股份全部为外族所据有,原来的家族共有经济也就随之解体了,但取而代之的往往是另一种形式的家族共有经济。例如,瓯宁县璜溪葛氏的“开路醮田”和“上冲寺香灯田”,原来就是另一家族组织的族田。据记载:“此田原系张潮林等祭田,分为日、月、星三房轮收,而日、月、星三房又各分三房,共计九年作为九房(轮收)。葛达高买去四房(为开路醮田),葛荣林买去五房(为上冲寺香灯田)。”[111]在这里,张氏的族田分股卖给葛氏之后,分别构成了两个继承式宗族的共有经济,而二者又依据各自的股份形成了对这一族田的共有关系,亦即构成了以族田的股份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
1706659532
1706659533 族人对于族产的股份所有权,实质上仍是一种私有权,因而才会具有相对的运动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借助于族产股份的相对运动,才能适应族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对共有者的构成进行调整和更新,从而维持了家族共有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当然,如果全部股份为个别族人所据有,也会导致家族共有经济的解体,重新演变为小私有经济。例如,浦城县占氏的“洛公祭田”,历经族人之间的转让和买变,最终成为“私业”。据记载:“此田原系温、良、恭、俭、让五房轮祭。温、俭、让三房,将股内祭田契卖恭房十九世孙世潮管业;世潮因无力难应差徭,康熙年间呈县,愿归良房二十一世孙让君管业。……世潮之子良祯,又将自己恭房一股祭田并恭、俭、让三股祭田,统卖让君归一管业。乾隆年间,俭房二十二世孙本宽出而告争,致让君之孙道济等控县、控府、控司,讼累多年。……续经处息,详结完案。是四股之田名为祭产,其实私业。”[112]由此可见,在家族共有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同样存在着向小私有经济回归的逆流,不宜过于夸大家族共有经济的稳定性。
1706659534
1706659535 严格说来,以族田为基础的家族共有经济,只能在地主阶级内部形成与发展。对于家族内部的贫苦农民来说,自然不可能为后人留下坐食租利的族田。不仅如此,即使是地主阶级的后代,贫富分化也是在所难免的,未必都能依赖族田而坐食租利。清代建安城有个“作胡饼”的叶昌寿,家贫“无立锥地”,死后妻儿由“广清节局”救济,“一家五口俱有菜色”。但与此同时,“叶为邑著族,祖遗祭租一千石,然必逾三十年一值收。当其值收,亦可转贫为富”[113]。很明显,像叶昌寿这种穷困潦倒的族人,不仅“转贫为富”没有指望,就连族田的共有权也很难保住。“广清节局”的另一救济对象邓黄氏,“本妇亦有祭产,夫在日未届期即效青苗之例,尽输于其族,贷以充腹,俗名课田”。时人论曰:“殷户课田之计得而族困,不体祖宗立祭产以恤子孙之意,惟知利己,罔顾收族……此我建敝俗也!”[114]所谓“课田”,是一种类似于典当的高利贷剥削方式。试见下引宣统元年的《当约》:
1706659536
1706659537 立当约字侄善发,承八世祖抽有祭业民田根面全乙号……递年合纳谷壹千肆百觔正。但此田系恭、宽、信、敏、惠五房轮收,发属恭房,系于宣统六年份当收子粒。今因要用,托中将此甲寅六年份当收子粒当与叔茂渊处。即日当出光番六员正,言约每年每员加利贰角算。其番即日交足,其田听叔会佃收掌。其完粮、祭酒以及什耗,系侄料理,与侄无干。内约早谷照凭大暑日乡价谷九折三,冬谷照凭立冬日乡价谷九折三,申还清楚。若有天年亢旱,扣收不足,照旧行息,再轮侄年份听叔再行拘收,算还清楚,不得异说。更剩若干,听侄收回。(余略)[115]
1706659538
1706659539 这种以祭租抵押贷款并扣还本利的做法,实际上已把出当者排除于家族共有经济之外,他对族田的共有权是有名无实的。有的族人甚至把此类权益典与外族,从而导致了家族共有经济的变形。试见下引同治十一年的《典契》:
1706659540
1706659541 立典契许惠元,承祖遗下抽有轮年祭业贰号……今因要用,将此轮年祭业典与黄承梯处为业。三面言议,即日得讫田价钱乙十四千文正。其钱交足,系寿房收。其祭业所有当年己份,付梯离佃管业耕作,其完粮、祭墓,抽回墙里乙丘子粒,听许家备办两事,但此两事与黄无干。前分作福、禄、寿、喜四房,系祖遗物业,与别房无干。……面约年限不拘远近,听许家备价照契面钱文对期取赎,黄不得执留;如未赎,听黄照旧管业。(余略)[116]
1706659542
1706659543 这一契约确立之后,在出典者赎回有关权益之前,实际上是由黄姓典主与许姓族人共同维持对于“祭业”的共有关系。由此可见,随着家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日益加深,族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很难长期维持,这就势必导致家族共有经济的分解或变形。
1706659544
1706659545 概括上述,明清时期族产的发展,反映了家族内部财产关系的共有化。族产不仅是家族组织的物质基础,而且是私人地主的“救贫之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族人“各专其业”的要求。由于族产的迅速发展,使家族组织逐渐演变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经济实体,而家庭的经济功能则相应削弱。以族田为基础的家族共有经济,实际上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经济,因而必然随着家族成员的贫富分化而发生变动。族产的分割买卖是共有权的主要运动方式,其结果不仅引起了财产共有关系和家族共有经济的变动,而且导致了家族组织的相应改组和变形。家族内部对于族产股份的买卖和转让,是促成继承式宗族向合同式宗族演变的重要原因,而族产股份在不同家族之间的转移,可能导致乡族共有经济与乡族组织的形成。因此,财产关系的共有化,推动了家族组织的发展和演变,助长了“泛家族主义”倾向。
1706659546
1706659547 [1] 有关历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流变,可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章第四节。
1706659548
1706659549 [2] 《礼记·王制》《孔子家语·庙制解》等。
1706659550
1706659551 [3] 参见《礼记·大传》《仪礼·丧服》等。
1706659552
1706659553 [4] 《白虎通德论·宗族》。
1706659554
1706659555 [5] 参见万历《明会典》卷九五,《礼部·祭祀》。
1706659556
1706659557 [6] 参见《清通礼》卷一七,《吉礼》。
1706659558
1706659559 [7] 如《大清律例》规定:“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卷八,《户律·户役》)
1706659560
1706659561 [8] 如左云鹏在《祠堂族长族权及其作用试说》一文中认定:“士民不得立家庙的禁限……至明中期便被打破了。”有不少学者承袭了这一说法,甚至认为明代已无祭始祖之禁。(参见前引李文治等论文)
1706659562
1706659563 [9] 程颐:《伊川文集》。
1706659564
1706659565 [10] 同上。
1706659566
1706659567 [11] 朱熹:《朱子家礼》卷一,《通礼余注》。
1706659568
1706659569 [12] 同上。
1706659570
1706659571 [13] 同上。
1706659572
1706659573 [14] 建阳县《庐峰蔡氏族谱》(民国五年刊本)卷一。
1706659574
1706659575 [15] 莆田县《陇西李氏宗谱》(乾隆年间修)卷一。
1706659576
1706659577 [16] 莆田县《陇西李氏宗谱》卷一。
1706659578
1706659579 [17] 民国《福建通志》卷二一,引《泉州府志》。
[ 上一页 ]  [ :1.7066595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