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63378
1706663379
荷兰台湾长官一览表 任别 任期 长官 1622~1624 雷尔生(Cornelis ReiJersen) 1 1624~1625 宋克(Martinus Sonck) 2 1625~1627 韦特(Gerard F. de Witt) 3 1627~1629 诺伊次(Pieter Nuyts) 4 1629~1636 普特曼斯(Hans Putmans) 5 1636~1640 德包尔(Johan Van Der Burg) 6 1640~1643 保罗士(Paulus Traudenius) 7 1643~1644 麦尔(Maximiliaen Le Maire) 8 1644~1646 加龙(Francois Caron) 9 1646~1649 欧沃德(Pieter A. Overwater) 10 1649~1653 费尔勃格(Nicolas Verburg) 11 1653~1656 恺撒(Cornelis Caesar) 12 1656~1661 揆一(Frederick Coyett) 13 1661(未上任) 科连克(Harmen Klenck Van Odessen) 附注
1706663380
1706663381
1.翁佳音教授认为先住民社会已有“头目”、“夷目”的称谓。荷兰记录交涉对象,通常称为“头人”(hooft)、“头目”(princippal, overste, capitain);康培德教授说有“长老”(outsten)、“头人”(hoofden)、“首领”(bevelhebbers)等不同译名,他则译成“村落头人”(village principals);学者郑惟中译成“村落首领”(overhooffd),又称为“长老”(outsten)或“首长”(bevelhebber);郑氏和清朝皆称“土官”,刘铭传时改称“头目”。本文为了让读者容易理解,直接称为“头目”。
1706663382
1706663383
2.明末《东番志》说台湾番人“无酋长”;荷兰《巴达维亚城日志》则说萧垄社等西拉雅族“无首领或大头目”(overhoofd);清代《诸罗县志》记载:“土官之设,始自荷兰,郑氏因之。”
1706663384
1706663385
3.现在习惯将先住民分为“高山族”和“平埔族”,是日本学者伊能嘉矩分类的。1895年日本占领台湾之初,伊能嘉矩受命来台,从事台湾人类学调查研究。他首度提出了台湾先住民的分类体系,保留了重要语言学、人类学、历史学数据,沿用至今。荷兰时期,台湾先住民虽无高山族与平埔族之分,但与荷兰人接触者应属于后来分类的平埔族,亦即平埔族被汉化之前,已先被荷兰人“改造”过了。
1706663386
1706663387
4.日占时期以前,平埔族缺乏有系统之分类。荷兰时期仅记录了社名,并依分布地区,划分成几个区域群。清朝黄叔在《番俗六考》中,将先住民分为北路诸罗番一至十、南路凤山番、傀儡番、琅硚十八社等13个部落群。日占时期,伊能嘉矩、粟野传之丞的《台湾番人事情》才对平埔族系统分类,其后伊能嘉矩又著《台湾番政志》,将平埔族分类修正为:凯达格兰族(Ketagalan)、噶玛兰族(Kavarawan)、道卡斯族(Taokas)、巴宰族(Pazzehe)、拍暴拉族(Vupuran)、巴布萨族(Poavosa)、阿立昆族(Arikun)、罗亚族(Lloa)、西拉雅族(Siraya, Siraiya)及马卡道族(Makattao)等10族。
1706663388
1706663389
5.在台湾土地的取得上,荷兰认为除了与福建官员议和签约外,已向新港社人“购买”,而先住民的认知一向没有土地私有的观念,包括新港、麻豆、萧垄、目加溜湾等村社都认为是共同“出租”给荷兰人居住。诺伊次担任台湾长官时,先住民照往例要求荷兰人缴纳土地谢礼或年金,诺伊次不但不付费,还将他们视为小偷、骗子,要求他们在各社为荷兰人建屋,才要支付布匹。
1706663390
1706663391
6.什一税(tithe)是欧洲基督教会向居民征收的一种宗教税捐,源起于《旧约》时代。通常是以总费用的十分之一为缴税金额。
1706663392
1706663393
7.参见本书“03荷兰人在台湾做什么生意?”。
1706663394
1706663395
8.康第纽斯又译为康第丢斯、干治士。其相关事迹参见本书“01西方人如何认识台湾?”。
1706663396
1706663397
9.从魍港有水路可通麻豆社,因而汉人海盗常躲藏在社中,甚至停泊海盗船。荷兰人来台之初,麻豆社依然雄踞一方,与汉人海盗有着微妙关系,有时会与海盗出海“打劫”。
1706663398
1706663399
10.荷兰东印度公司以1622年有艘“金狮”号(Gouden Leeuw)因海难漂流至小琉球,船员遭岛民杀害为借口,于1633年11月发动了报复性征服行动。
1706663400
1706663401
11.《麻豆协约》系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台湾先住民所签下的主权让渡和约。以后不管是汉人或其他欧洲人,与先住民的任何交易都得经荷兰人同意才能生效。这份文件留存于荷兰海牙国家档案馆。
1706663402
1706663403
12.大肚王国为16世纪中期台湾先住民巴布萨族、巴宰族等成立的“跨族群准王国”。领域在今台中市及彰化县、南投县一部分;也有学者指出“大肚番王”只是极为松散的部落联盟,没有具体组织和有效率的统治形式。
1706663404
1706663405
13.“净空离岛”以小琉球、兰屿和龟山岛人口为主,龟山岛经探知是无人岛,兰屿则在荷兰人对台湾东部探金热潮减缓后,无疾而终;此政策主要是在小琉球近乎被灭族的报复行动后,针对残存妇孺、老人的后续作业。有些人分配给大员市镇公司雇员当仆役,其余以“增加人口”为由,安置到新港社。这些离岛先住民一经船只载运迁移后,难有机会重返故居。
1706663406
1706663407
14.山区人口移往平地的重点在小规模及位于交通要道的村社,配合的仅有响应荷兰人政策的部分家户,或是涉及村社间权力或资源分配纷争者;加上迁移后能返回原地居住,因此迁移成效不高。
1706663408
1706663409
15.地方会议分四区举行。大致上以热兰遮城为中心分成南、北两区,两区会议召开最为慎重、最具规律,举行地点在赤,日期在3月间,据说为了体恤各社头目、长老连夜远途赶路,择定月圆之日。北部淡水区集会地点为“台湾最北角”,应指淡水红毛城附近,通常在12月举行;东部集会地为今台东市附近的卑南,因创设较晚,集会多不定期。
1706663410
1706663411
16.这些学校使用的教材是由在台湾的传教士编订的简易教义,其中祐纽斯编写的教材考虑到先住民的文化与理解力,予以简化,以先住民较能理解的方式书写,学习成果相当良好。除了孩童之外,荷兰人也很重视成年人教育,包括男性、女性,甚至年长者、已婚者和未婚成人。
1706663412
1706663413
17.据1659年担任赤地方官的猫难实叮(Jacob Valentijin)所写的《福尔摩沙的概述——岛上的宗教》报告书中提到:“教化成绩最高之番社,住民中有80%接受基督教教育,其中40%的人相当能理解所学的教义。”可见以成果而言,对在台湾的教化成果甚为满意。据《巴达维亚城日志》所载:信仰基督教的人数中,先住民受洗者达5 900名,在教会举行结婚典礼的先住民夫妻已有500余对,受教育学生600余名,其中有50名被拔擢为教师。
1706663414
1706663415
18.参见本书“06郑成功如何赶走荷兰人?”。
1706663416
1706663417
今昔地名对照 虎尾垄 今云林一带 新港 今台南新市 目加溜湾 今台南善化 萧垄 今台南佳里 魍港 今嘉义八掌溪口 沪尾 今淡水 鸡笼 今基隆 诸罗山 今嘉义 放索 今屏东林边 大事记
1706663418
1706663419
1624 荷兰人进入台湾,向新港社人换取土地使用权
1706663420
1706663421
1627 德国籍牧师康第纽斯来到台湾
1706663422
1706663423
1628 荷、日间因收税问题,发生“滨田弥兵卫事件”,新港社理加等人背叛了荷兰,使新港社与荷兰人的关系陷入谷底
1706663424
1706663425
1629 祐纽斯牧师来到台湾,7月发生“麻豆社事件”,第四任长官普特曼斯就职
1706663426
1706663427
1630 普特曼斯与麻豆社签订停火协议
[
上一页 ]
[ :1.70666337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