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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的个体自由民,有权将自己的土地转让和赠送别人。如《米拉日巴传》中叙述,藏传佛教噶举派第二代祖师米拉日巴[29]的母亲为了筹集米拉日巴去学咒术的费用,就将娘家送给她的一块名叫“支见丹琼”的土地卖出了一半,用这笔钱,买回松耳石、白马、染草、皮革等贵重物品给米拉日巴做学费之用。[30]该书中还多处描写土地买卖和支付地租的事例。12世纪前期,江孜的林热·白马多吉,把仅有的一块土地,送给一位称为“若曼”的医生,作为他向若曼学医的费用。可见这一时期的自耕农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陪嫁、馈赠、出卖等方式转让给他人。[31]同时,僧侣寺庙经商已成为普遍现象[32],意味着当时的西藏出现了僧俗农奴主相结合的地方实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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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白·次旦平措先生指出:“到公元13世纪初,佛教在西藏地方后弘以来,兴起和分化出许多不同的大小教派,一些大德和僧人前往各地讲说佛法,招收僧徒,建立寺庙和尼庵,或建立静修地和神殿,使其成为各教派的据点,另一方面,除西部阿里各地是由吐蕃赞普的后裔们分割统治外,各主要的世俗政治势力都处于衰微之中。在这种情形下,一些高僧因其学识功德和声望,受到地方首领和群众的信奉,献给他们土地作修建寺庙之用,并贡献田地、人户、牲畜、财物作为供养,成为寺庙的寺属庄园(亦译为香火庄)或为寺庙贡纳布施的部落。这使得一部分教派的主要寺庙逐渐成为占有土地、牲畜、农牧民户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领主,而且随着寺庙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担任寺主的高僧们的亲属、为其办事的强佐(司库)等便成为未经正式封授的贵族成员,在他们之下,出现了谿涅或称协本(引者注:管理庄园属民的管家)、仲译(引者注:文书)、捏巴(引者注:管事)等低一级的官吏。在多数情况下,他们还自行建立了法庭、监狱、不脱离生产的地方武装,以适应管理地方政务的需要。总之,这一期间出现了一些将宗教首领和地方官员的职能结合起来的类似于行政机构的组织。在这些教派之间,由于各自占有的土地、草场、水源及属民人户、教派上的差别,财产利益上的错综复杂的矛盾,造成了许多冲突和战乱。”[33]在11世纪至13世纪初,西藏地方势力的实力派经过吐蕃崩溃后的不断整合,先后建立起各个地方的割据政权[34],使西藏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分封、调整、没收以及差赋的摊派和征调,促进了土地的领地化,村落的庄园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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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状况导致基层民众的人身依附,而土地分封造成的领地化与人身依附,则为农奴制的形成创造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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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藏封建农奴制在中央王朝政策下得到整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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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统一中国后把西藏划为一个行省,结束了西藏数百年来的分裂动乱[36],西藏民众得到休养生息,发展生产,西藏的农奴制也进入兴盛时期。清查户口,是元中央在下属地区征收赋税、实施管理所采取的一项全权范围内的重要管辖措施。[37]元朝在藏三次清查户口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括户”,对封建农奴制以及庄园经济具有很重要的整固作用。“元在藏进行人口普查,即所谓括户,其内涵前后有所不同:蒙古汗国时期的括户,主要是为了对蒙古诸王、公主、驸马、后妃、勋贵进行分封;元世祖忽必烈及以后各代的籍户、括户,主要目的则是为了保证朝廷的封建税、役的征发。(原注:高树林:《元代赋役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第128页。)公元1253年,蒙哥汗派人在西藏地方括户,推行千户万户制度,即是为裂土分封提供可靠的依据。对此,《新红史》一书提出了最直接的证据,该书称,第一任萨迦本钦(乌思藏本钦)释迦桑布得到皇帝圣旨,受命管理西藏三却喀[38],由此而获得本钦之职位,依照朝廷的法律,为皇帝尽职尽责。为了便于执行命令和征集差税,又进行了人口普查,并设立13万户。(原注:班钦索南查巴著、黄颢译:《新红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第55~56页。)忽必烈及其后世子孙统治时期,曾经在1268年、1287年和1335年,多次在西藏地方进行人口普查,以便完善赋税征收和力役摊派制度,为在西藏地方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39]元朝在西藏封十三万户,既是元中央安排西藏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置,也是对西藏各实力派通过封赐土地进行的安抚,同时通过施政的方式将封建农奴制巩固下来,庄园经济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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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沿袭元制,倚重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首领的地方政权,同时实行对西藏各实力派“多封众建”政策,即对西藏的各主要教派和地方势力首领均予以分封,并通过分封以及世袭、替职和进贡等形式使它们各自均直通于中央,从而与明朝建立直接的政治隶属关系。[40]明朝分封西藏地方势力的倾向很明确——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宗教首领。在明成祖分封的三大法王和四位教王中,基本上无一遗漏地囊括了西藏从东部到西部最有实力的几大派系,即后藏的萨迦,前藏的帕竹和止贡,在前藏部分地区和西康大部分地区拥有相当影响的噶玛噶举,以及在帕竹地方政权扶植下异军突起的格鲁派。[41]这种分封,显然有利于巩固西藏的封建农奴制。有明一代,到北京朝拜进献贵重方物的西藏头领和上层僧人几乎没有间断过,而明中央的赏赐更为丰厚。仅“公元1588年,乌斯藏阐化王差国师锁南坚赞等一千名,进献珊瑚、氆氇等物”,明中央“给赴京并在边番僧各贡(者)赏绢钞”。一般而言,明朝的回赐往往三倍于贡物之值。[42]明中央的这些举措,符合“因俗而治”的内在要求,并不对西藏旧有的任何社会制度进行改革,反倒利用宗教的作用巩固了封建政权,在对边疆实行“羁縻”政策[43]的同时,客观上进一步发展了西藏农奴制度,也加强了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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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652年(顺治九年),清朝顺治帝册封五世达赖阿旺罗桑嘉措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拉喇达赖喇嘛”,即西藏佛教的领袖。封固始汗[44]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要“作朕屏辅、辑乃封圻”,即领有西藏封地的、有政治权力的汗王,辅佐皇帝统治西藏,辅助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发展。1656年固始汗卒,在清王朝的大力扶持下,藏传佛教格鲁派教主五世达赖的政治作用日益加大,清查了格鲁派和其他教派的寺庙,规定了寺僧人数,确立了寺庙的组织制度和经济制度,对寺庙属民进行清查,让每个寺属庄园向格鲁派寺庙集团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同时把西藏的土地和农奴分为三大部分:(1)分给寺庙和高级僧侣的庄园称为“却谿”,(2)分给世俗贵族占有的庄园称为“格谿”,(3)分给西藏地方政府的庄园称为“雄谿”。[45]从西藏文史实物中的地契文书开头语“法律的主宰是内地的皇上”一句看,西藏地方完全承认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在清朝中央,并且认为皇上把土地封给西藏地方政府,西藏地方政府才有权把土地划拨给贵族和寺庙,贵族和寺庙才有权把土地分给种地的差巴。[46]清朝中央对西藏也曾给予很优厚的政策,有些政策直接对政教合一制度下的庄园经济形成了帮助,亦即对这种经济予以了整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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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年(乾隆五十九年)七月,清中央授松筠[47]为工部尚书兼副都统,充驻藏大臣。乾隆帝对松筠赴藏任职的要求是:“务须循照章程,妥协经理,用副委任,不必有意更张,不可日久而懈。”[48]松筠即回答:“卫藏当清理整饬之际,边疆要务……感报思奋,尤切寸忱。”[49]1795年(乾隆六十年)乾隆皇帝退位,以太上皇的身份接受出家戒和比丘戒,命画工画了他身着袈裟的藏式唐卡,派专人送到拉萨。这一年,源于乾隆帝对全国的减免税赋的通告,松筠倡议和主持了对西藏地方差役赋税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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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减免赋税债务。松筠援引清廷在内地多次豁免钱粮的例子以说服达赖喇嘛实行减免。达赖喇嘛在松筠的启发和劝说下,积极地表示愿意接受松筠有关改革的建议。1795年(乾隆六十年)二月,松筠向乾隆帝上奏:“……达赖喇嘛听闻之下恍然觉悟,向奴才等言唐古忒百姓即系大皇帝之百姓,我受大皇帝栽培覆育至优极渥,意欲推广大皇帝普惠百姓之皇仁,将所属唐古忒百姓本年应纳粮石及旧欠各项钱粮概行豁免。”[50]并主动将积存的三万余两布施银交给商上(司库),让他们查明各处穷苦百姓,按户散给口粮籽种,令其各勤农业;对于房间坍坏者酌给银两修补,使穷苦的老百姓有栖身之处。驻后藏的七世班禅丹白尼玛听到驻藏大臣的倡议和达赖喇嘛拟普免前藏粮赋的消息后,“……即遣商卓特巴具禀将后藏所属百姓本年应交粮石豁免一半,旧欠粮银概行豁免,问有失业番民及坍坏房间亦同达赖喇嘛一体资养修理……”[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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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对达赖、班禅愿意减免属民一年钱粮及历年积欠甚为高兴,同意减免之项目、数额,又命赏给前藏银3万两、后藏银1万两,供抚恤各处穷民之用,还赐给达赖、班禅若干珍贵礼物以示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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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筠随即以驻藏大臣衙门的名义,“兼缮汉字唐古忒字告示数百张,遍行晓谕,使唐古忒百姓咸知达赖喇嘛推广皇仁惠爱番众之意。时届新春,适达赖喇嘛下山于大招庙内恭颂我皇上万寿无量真经,远近各处番民僧众齐集招庙,正遇粘贴告示,番民知悉,无不以手加额,欢声感颂”。通告按达赖表示意见提出,“于所属唐古忒百姓,除商上(司库)必需之草料柴薪及牛羊猪等项照旧交纳外,所有应交各项粮食本色折色普免一年,并将所有百姓,自乾隆五十六年至五十九年之旧欠粮食,及牛羊猪各项钱粮四万余两,概行豁免”。通告提出,后藏班禅地区因地区小、收入少,当年赋税减去一半,但所有积欠,不论始自何年一概豁免。[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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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减免差役。藏地百姓每年除了要交大量的赋税之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达赖喇嘛商上(司库)每年差派杂役繁多,所属百姓内,除边远游牧者尚无从摊派,其余所有种地番民……年交纳各项钱粮外,每户仍摊出银三两至六两不等。”松筠在调查后下令永远免除多项不合理的差役。比如帮帖夫役盘费,此项差役系洒扫布达拉等处寺庙及秋季割草交商上(司库)应用而派,因循年久,遂为定例。然而松筠调查后发现后藏地区并无此项差派,扎什伦布各寺庙也都由僧众自行洒扫,因此后藏百姓十分穷苦者较前藏少,可见这是一项浮费,而且“苦累番民者莫此为甚”。于是,松筠下令永远禁止此项差徭,并严饬噶布伦各营官认真贯彻执行。“至商上日需之草束,原有百姓一年所交折色银一万余两,不但足敷应用尚有盈余,尽可雇募应役,此在达赖喇嘛不过微减浮费,于商上用度无虞缺乏,而众百姓每户一年省银数两,生计自能宽裕……”松筠下令“此项差役永行禁止”。还有磨青稞差,约减去三分之一。这是一项以户为单位支派的杂役。达赖商上所收租粮青稞,就近分给各户无偿地磨成糌粑,每磨四克青稞即交五克糌粑。经松筠了解,贵族世家所属百姓差事稍轻因而依旧支应此差,而对官府所属差户则应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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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对牧民的特殊减免为数也不少,松筠在通告的十条规定中提出:“唐古忒旧例,或十三四年,或二十年,达赖喇嘛差人于每处百姓现有骡马内,十里抽一,交商上应用。”“现在虽已十三四年,未收此项骡马,但众百姓近年生计实属拮据,暂且停止抽收,俟过十数年后,百姓生计从容时节,再行酌量抽收一次,以缓民力。”[53]这里所提及的牧区地域甚广,故受益面当不在少数。实际上,如《卫藏通志》所列,有近百处地方的特殊负担,明令减免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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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赈济灾民,扶助逃亡户恢复生产。松筠向达赖建议的内容之一即按照清廷在内地的赈济方式,拨出银两,救济农牧民。当松筠把达赖、班禅表示愿意拨银两赈济之事上报清廷后,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动用达赖、班禅的储存积金,而是由清廷拨出4万余两巨款给前后藏用于赈济灾民。乾隆谕示:“达赖喇嘛等既能仰体朕意,抚恤唐古忒百姓,竟可毋庸出其己资,着加恩动用该处正项,赏给前藏银三万两,后藏银一万两,交松筠等各须尽心办妥,勿使一夫失所,以副朕一体惠爱番民之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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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具有中央政策意义的一系列措施,起到了为西藏庄园制经济输血的作用。至清末,在封建农奴制下的西藏谿卡[55],一直以清朝皇帝为土地最高拥有者,固化在三大领主统治并由三大领主直接或间接管理这样的经济社会形态上,这种情形在国内乃至国外并不多见。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西藏社会整体陷入了内外交困的境地,在沦为半殖民地之后,西藏封建农奴制下庄园经济已经越来越呈现出衰败象,不可挽回地要在一个剧烈变革时代来到之后走向革命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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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藏庄园经济管理运行的典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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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自然经济的束缚和能力低下的科技实况,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晚清西藏的农牧业是这个区域社会主要的或几乎是决定性的产业。谿卡作为卫藏(包括康)地区延续近千年的农牧业生产主要的组织模式,作为区域社会结构中主要的和正规的生产单位,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复杂机体。严酷的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使得西藏文明进化的方向朝着简单生态型农牧业发展——在西藏相对狭小且封闭的地理单元中,庄园制即可以保证和满足族群的最低生存要求,在没有强大外力的冲击下,它的存在和固化是西藏社会关系的选择,也是经济社会运行方式的必然反映。庄园制度曾流行于所有中欧和西欧部分地区,也曾在东亚、中国大部分地区存在过,这与社会发育阶段具有对应关系。[56]在一定的条件下,庄园就是一种政府层级管理的形式,也是一种社会运行赖以支撑的平台,或者说是一种在封建国家维持统治所必需的经济制度。“封建庄园是封建社会一种大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的组织单位,是无论在西欧还是中国都曾经存在过的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体。”[57]领主庄园制,是封建社会中国西南局部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也是近代西藏封建农奴社会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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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研究的视野中,庄园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低目标就是维系自给自足,即在庄园居民试图通过市场交换获取生产生活资料遇到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庄园内部分工形成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够基本满足领主与农奴的生产生活消费需求。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自然经济形态。在这个前提下,自营地和农奴劳动是庄园生产的两大经济基石,支撑两大基石的即徭役制度。[58]在清初,清中央通过册封五世达赖和固始汗确立了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辖权,采取领地分封制来培植社会经济基础,形成了三种领主占有制。西藏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类似于县级机构的“宗”与政府庄园的“雄谿”制来执行各项政令,并征收田赋;后又建立了差乌拉的征调制度,确定了直属差民分别按“岗”“墩”[59]摊派徭役的“永系”制度。[60]这种形态到晚清一直未有变化,亦即晚清西藏庄园经济的运作仍然在“永系”徭役的框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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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地的生产经营对领主至关重要,领主收入的主要方面就源自自营地的产出,它确保领主维持与其身份地位相当的封建特权消费。农奴劳动是自营地经营的另一必要的要素。农奴的存在,使得自营地的经营有了劳动力保障;领主凭借领主权,有权从农奴份地收获中抽取部分物资;另外,农奴以劳动换取份地的部分用益权利以维持生计。领主对庄园的经营,除了必要的土地之外,需要保有必要充分的劳动力要素、保证领地的正常经营等构成管理活动的内容,这些活动都是庄园稳定经营不可或缺的。如果领主破坏这种必要的要素构成的内容,无论是否出于主观或非主观原因,庄园制经济的基础就会被消解。[61]在一个区域社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人口,是保有劳动力的基础,庄园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是以保有劳动力为基础的。西藏的谿卡,通过人身依附关系来保有劳动力,其农奴制必然是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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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庄园制存在的必要前提是农奴制。在人类社会早期,农奴制和奴隶制往往是衍生或伴生的社会形态,这两种制度有着土地所有权的不同,但对服劳役的个体来说并没有很大的差别,奴隶制是人类史上依附程度最强的人身依附制度或者最残酷的剥削制度,农奴制则接近于奴隶制,是仅次于奴隶制的一种残酷的社会制度。这种特定的庄园形态,成为最能直接体现20世纪50年代之前西藏社会组织关系的典型,清末则是西藏庄园经济危机越来越重,矛盾越来越激烈,封建农奴制行将终结的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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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清西藏谿卡的类型与组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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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西藏社会的停滞状态,以卫藏地区为主的西藏庄园经济与欧洲中世纪封建庄园有许多共同点,都是在领主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出现的,并将庄园土地划分为自营地和份地。农奴们以劳役方式支付领主的剥削所取,成为庄园经济的来源,而在上千年不变的封建农奴制的统治下,超经济的强制是维护庄园生产和存在的主要手段,领主在不同程度上占有农奴人身。庄园主派人或设置管理庄园的机构,组织生产,对农奴实行监督,并任意惩罚、审讯甚至处死。这些共同点可以说明他们是同一类型,所不同的是西藏庄园经济中的奴隶制残余更重。所有荒地、草场连同耕地,都为领主所有,不仅不允许任意开荒,连放牧也要遵照庄园土地划分的规定。95%以上的堆穷[62]没有土地,也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还要长年支差,与奴隶一年到头劳动没有多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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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袭定制,西藏庄园分为西藏地方政府、寺庙和上层僧侣、世俗贵族三种农奴主所有的庄园。农奴主阶级约占总人口的5%(其中3%是由农奴上升为农奴主代理人的阶层)。一般的谿卡,不论是政府的还是寺庙的、贵族的,都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机构。谿卡一般设“谿堆”(庄园主代理人)一人,下设“捏巴(即管家)”一到二人,是“谿堆”的助手,由他们协助“谿堆”管理全谿卡的农奴,分配农奴每日的差役,并监督他们进行无偿劳动。每个谿卡还有朗生(家奴)若干人,承担谿卡内部的家务劳役。“谿堆”和“捏巴”有权惩罚农奴,轻则鞭笞,重则施以酷刑。这些“谿堆”和“捏巴”每年负有向领主报告庄园内管理情况的责任。现存于西藏社会科学院图书馆的一张晚清的藏文原件,展示了报告的部分内容,包括管家对庄园内部生产、管理、赋税等情况的报告,并在报告末尾保证所报告的内容完全属实。[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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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奴役的生产者不同的名称和属性,可以划分出三种不同类型的庄园,即差巴型庄园、堆穷型庄园、朗生型庄园(亦即囊生型庄园)。[64]根据地域社会不同的属性还可以划分出土司、头人类型庄园。[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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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生型、堆穷型、差巴型庄园应该形成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反映了西藏封建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不平衡性。如朗生型庄园沿袭了奴隶制庄园的外壳和传统剥削形式,其特点是:庄园土地没有自营地与份地之分;奴隶的衣食全部或主要由庄园提供;奴隶分为有家和无家两类,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个人经济;剥削形式不是地租形式,而是对奴隶的榨取方式;完全的人身占有是这类庄园剥削的基础。而堆穷型庄园则是在奴隶制解体基础上演变而成的。其特点为:庄园土地分为自营地与内差地,采用以常年差为主要形式的纯劳役税,堆穷的个人经济极为微弱,庄园收入一部分作为堆穷的必要劳动部分,堆穷对领主有严格的中世纪式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些特点表明,这类庄园虽带有奴隶制剥削形式的若干痕迹和影响,但已成为具有典型意义的一种封建庄园形式。差巴型庄园出现较晚,它在进入领主制高度发展阶段以后才最后形成[66],较多的差巴与领主之间关系通常有一个契约的形式。契约,意味着双方不存在完全的人身占有,但存在着臣服的关系。[67]差巴与农奴主至少在社会的约定形式上是一个社会人的身份。这种情况的出现,隐含了完全人身占有的奴隶社会的行事规则逐渐趋于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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