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捻那、都纳之战后,清朝政府一再谕令驻藏大臣升泰,亲赴边界与英国代表“面议”,并竭力“开导藏番”撤兵,与英人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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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经过三次战事失败,损失很大,因此尽管有人坚决反对妥协,仍“四路调兵”,准备继续战斗,但西藏僧俗官民大会商议后的结果却是:同意驻藏大臣升泰出面调解,十三世达赖喇嘛并委派噶伦然巴、代理噶伦大喇嘛益喜彭措、代理噶伦奔塘大喇嘛及三大寺代表等人,陪同升泰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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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英谈判及《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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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年12月12日(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藏历土鼠年十一月十日)升泰到达藏印边境之仁进岗地方,准备与英印政府所派代表保尔(A.W.Paul)进行谈判。12月20日,升泰在保尔一再“坚请”下,移营到英军驻扎的对面,双方举行第一次会谈。英方首席代表为英属印度外交秘书杜兰(H.Durand),中方为升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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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伊始,升泰提出以英属印度总督原来作出的承诺作为商谈的基础,即藏军不在隆吐山驻兵,锡金“惟在西藏商上向有年节礼物及驻藏大臣贺禀而已,其向来是何礼节,均照旧章,而英国向来如何保护亦可仍旧”[46]。这一提议是要维持现状,但遭英方拒绝。杜兰则抛出七条草约,与升泰商谈。这七条草约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1.划定中国西藏地方和英国所属锡金之边界;2.中国允认英国对锡金有完全统治权,永不侵扰锡金国境;3.英国臣民得自由进出西藏贸易,与西藏人同等待遇,英国货物运入西藏所付关税,应按另议税则交纳;自西藏办运出口货物,纳税办法亦同等。[47]这些条件比中英订立的关于缅甸的条款更为苛刻,清朝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当然难以接受,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关于锡金归属、藏锡边界和通商等问题争论得非常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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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锡金的归属问题上,英国的方案是要完全割断锡金与中国历史上形成并延续到当时的传统关系。驻藏大臣升泰提议按照《缅甸条款》处理中缅关系的方式来解决,即中国承认英国在锡金的地位和权利,而锡金与中国西藏的关系“照旧”,每年向达赖喇嘛、商上和驻藏大臣等呈送年节礼物及贺禀,继续保有中国皇帝颁给的头衔,并援引战时印度总督的照会:“藏众退回原界,仍守二年情形,不在隆吐山扎兵,以后便可照旧办理。”英方认为:“此语系在八月未战之先,既战之后,又当别论。”[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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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兰之所以拒绝在条约中保留任何有关中国与锡金间的关系的条文,源于他认为这涉及英印对整个喜马拉雅南麓诸国控制的重大问题,他强调:“如果我们在锡金让步,那末在将来的某个时候,我们必将不仅在不丹、尼泊尔,而且必将在克什米尔及其封臣,诸如洪札和纳加尔,以及在任何一个自认为如此的喜马拉雅的小国,作出同样的让步。我们也许甚至让中国宣称对大吉岭、不丹诸山口的宗主权,这些是我们从她的封臣手中取得的。”[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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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兰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尽管英印政府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兼并、征服、割占、控制了中国在喜马拉雅南麓诸属国,但它们与中国的传统关系并未完全割断,中国在喜马拉雅南麓诸国中仍有相当的号召力。例如,驻藏大臣升泰到达前线后,锡金国王子就前来面见升泰,恳切表示“实不愿投归英人”,乞求“勿将哲境划出圣朝版图之外”;不丹“部长”闻讯也带1700兵马来到升泰营中效力,升泰唯恐被英人知觉妨碍和谈,将不丹军匆匆打发走,而该部长仍留头目数人在升泰营中听候。[50]因此,杜兰认为要排除中国在喜马拉雅南麓山国的影响,就必须将其与中国的传统关系完全脱离。双方在锡金问题上相持不下,1月10日会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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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谈中断后,英属印度政府及军方都主张再次发动对西藏的战争,迫使西藏地方政府与英国直接谈判,但英国政府认为这会使中英关系恶化,把中国推向俄法一边,便指示英印重开谈判。就在重开谈判之际,清王朝竟然接受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Hart Robert)的推荐,任命其弟赫政(Hart Jame)为驻藏大臣升泰的译员和代表,并在后来正式任命赫政为中方的谈判代表之一。谈判期间,赫德与赫政频繁电函往来,以赫政作为“中间人”将事权掌握在英国手里,使谈判实际上成为大不列颠人之间的“对话”。且看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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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政接受清政府的任命后取海路经印度前往西藏与升泰会合。1月21日,赫政到达印度加尔各答,拜会了印度总督、印度政府外交副大臣等。27日,赫政访晤了主持与升泰谈判的印度政府外交大臣,并向他探询印度方面的真正意图和谈判停顿的症结所在。3月12日,赫德去电指示赫政“设法向升大臣解释,英国愿加强中国在西藏的地位,如中国反对,英国必将抛开中国直接与西藏交涉,难免又惹起军事行动,对西藏不利,对中国也很难堪”[51]。即使在3月24日赫政赴仁进岗与驻藏大臣升泰相见后,他还频繁给赫德去电,将中英双方的意见转告赫德并请求指示。4月底,赫政从仁进岗赴大吉岭,与英国代表商谈重新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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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赫德电告赫政以下列草案作为谈判基础:“(一)哲孟雄与西藏边界保持原来状态;(二)英国可在哲孟雄按照与哲孟雄部长所订条约行事;(三)哲孟雄照旧向中国来函并致送礼物;(四)中国承允西藏军队不逾越也不扰及哲孟雄边界;(五)英国承允英国军队亦将尊重西藏边界。”[52]赫政将此草案交与保尔,并由他电告英印政府。英印政府直到6月初才答复,提出“不能接受它作为谈判的基础”,并另拟了一个草案,其主要内容为:“西藏与哲孟雄交界,仍应照旧,即以流入梯斯塔河各水,与流入莫竹江及藏境河流各水之间之最高分水岭为界。”“在此边界的哲孟雄一方境内,英国政府有唯一的最高统治权,中国人和西藏人对哲孟雄内政均不得在任何方面予以干预。英国政府应允在上述谅解下英国军队将不逾越藏哲边界。”“英国政府将允许哲孟雄部长可以向在拉萨的中国和西藏当局致送表示礼貌但非致敬的函件和与进贡不同性质的礼物”等。[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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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草案不仅要中国承认英国在锡金凭借暴力所造成的既成事实,而且还要中国承认它暴力所未能得到的对锡金的唯一最高统治权。倘若不同意,英印军队就将越境发动军事进攻。在边界问题上英方的这一草案是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说边界仍应照旧,另一方面又把所谓分水岭原则塞进条约。传统的中国与锡金边界是按照双方行政管辖来划分的,在一些地段设立鄂博[54]为标志,从来没有按分水岭划分,鄂博与分水岭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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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没有接受英方提出的草案。7月2日,赫政返回仁进岗,根据英印政府所拟草约,与驻藏大臣升泰一起改拟草约五条,电呈清朝政府。其中重要的修改之处为:藏哲分界,咱利山顶本属原议,唯西金(哲孟雄)应作两国属部,藏番即可无词。今议西藏不得干预,哲界即印界。查咱利至日纳本系商上赏地,旧有藏民,似应酌量划还,或妥议章程,商属游牧,始有安插。[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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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出了原藏属土地热纳宗的问题。升泰到边界以后进行了一些调查,查明在热纳宗还有西藏的牧民放牧,而在热勒巴拉岭并没有鄂博。他指出:“鄂博咱利山即热勒巴拉岭,西人云系旧界,而藏人则以日纳宗为界,上年派员往查,两处均无鄂博,惟藏番所属卓木娃每年向在咱利隆吐放牧,或结茅为屋,或插帐游牧,迭询番民,众口如一。是以拟在两说之间,会议定界,其游牧之民,庶不至无地可容。”[56]按照以上的修改,热纳的归属应按两种情况来划分:如果锡金作为中英两国的共同属国,即可以热勒巴拉岭为界,热纳照旧赏给锡金驻牧;如照英方提出断绝中国与锡金的传统关系,西藏不得干预锡金,应将原来的赏地收回,热纳宗划归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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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修改后的草案还提出:如锡金归英国保护,西藏地方则停止每年给锡金大麦,锡金在春丕的庄房应行收回;锡金归英保护,仍要向西藏地方送禀礼,不过所送禀礼非表贡款式;驻扎锡金的英军不得过日纳;亚东通商,他日不得往来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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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谈判代表同样拒绝该草案。8月18日,英印政府答复:“印度政府认为按照这新提案重开谈判,显无取得双方均能满意的解决办法之望。”并且声明:“印度政府决不允许藏方对哲孟雄内政有任何干涉。并愿指出,哲孟雄部长与春丕的关系是一项经常造成纠葛的原因,藏方亟应将部长眷属送回哲孟雄,以免再生纷扰。”[57]清朝政府只好再次让步,于9月10日、13日相继电令升泰,以重拟四条,与英人开议。这四条内容是:“一、以分水流之咱利山顶界,界外仍照旧游牧;一、哲孟雄由英保护,藏不过问;一、中英两国之兵互允各不犯界;一、通商一事随后另议。”[58]同时指示升泰:“游牧、立约两事则断不可少。如印度不肯听从,则中国拟与英国政府直接谈判。”[59]上述四条意见转给英印政府后迟迟未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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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英印政府终于回复,对四条意见表示不满,提出“除非我们取得中国的明白保证,确认印度在哲孟雄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并肯定放弃哲孟雄部长向中国和西藏当局致送禀礼的要求,重开谈判是无益的。印度政府对于赫政先生提案第三款也难同意,因为这一款可以作为阻止英国遣派军队越境惩罚藏人任何侵略行为的解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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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印度政府再次扬言要抛开中国中央政府直接与西藏地方交涉。但就在此时,英国和沙俄争夺中亚和中国新疆帕米尔地区的斗争开始尖锐起来,西藏地区也成为英俄争夺的对象;而且西藏地方也有部分人出现倾向俄国的趋势。这种形势迫使英国希望尽快结束中英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12月12日,英印政府又提出四款作为重开谈判的基础。其内容为:“第一款:藏哲之界,以哲属梯斯塔河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江及近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最高山顶为界。第二款:兹依认哲孟雄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第三款:中国代表西藏,英国代表其本身,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第四款:便利藏哲通商一事,由两缔约国日后再行议订。”[61]第一款的提法,勾销了原草案中的藏哲边界依旧,完全以所谓分水岭划界。升泰一度坚持条约须载明沿边旧界的地名,列举沿界的山名,以免日后英印以所谓分水岭原则来混占土地。但电报请示总理衙门后,被驳回。在清政府看来,“印议四条与本署(总理衙门——引者注)四条之意大略相同,均可照办”,“仅只改动数字即可订约”。[62]其实,英印政府新拟四条与清朝政府的原议是有区别的,文中多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笼统语句,代替清朝政府所拟草案的明确提法。这为以后英国更大规模地入侵西藏地方埋下了伏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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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谈判,《中英会议藏印条约》(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lation to Sikkim and Tibet)于1890年3月17日由升泰与印度总督兰斯顿在加尔各答签订。8月27日,该条约在伦敦交换批准。该条约共计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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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不丹——编者注)交界之支莫挚山起,至廓尔喀边界上,分哲属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及迫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山顶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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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监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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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中、英两国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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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藏、哲通商,应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议,务期彼此均受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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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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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印、藏官员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来,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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