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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藏大臣升泰将英方的要求交西藏地方议复,遭到强烈的反对。西藏地方指出“通商游历所在,将来即为英国之地,大吉岭、西金(即锡金——引者注)已有明证,无论如何誓不遵依”,指斥升泰“失信藏番,见好英国”。对此,升泰也自感“令人无词以对”。[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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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不接受,谈判陷入僵局。于是赫德指示赫政出面“转圜”。7月23日,赫德给赫政去电:西藏方面不会接受印方提案,“西藏方面愿开亚东而不愿开帕里,此点甚为重要。开放亚东一点看来虽所获甚小,但印方接受后如能善为利用,消除藏人疑虑,即可使之发生楔子作用,打开更多的发展途径”。赫德让赫政劝告保尔暂先接受亚东开放的提议:“将来印藏通商究能发展至如何程度,未可逆料,与其此刻追求渺不可知的商务强求开放引起种种恶感,何如先以友好态度,小试通商,将来情谊日益敦睦,商务自能因而扩展。”赫政并密告英方,如英方坚持在帕里设埠,“总理衙门将提出缅甸条款第四款:‘至英国欲在藏、印边界议办通商……倘多窒碍难行,英国亦不催问’,而就此收场,这样印度将一无所得,与西藏将照旧隔绝,通商的门路将更难打开了!”[71]保尔勉强同意亚东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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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年1月,英印政府正式同意以亚东为互市地点,但要求在该地置地造屋,派官员驻寓亚东,但均遭清朝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严词拒绝,英方最后不得不改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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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埠问题刚解决,印茶入藏争论又起。印度茶叶种植业起步虽晚,但由于英国政府新机器和技术的支持,加上现代化的运输工具,其茶价低廉,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而中国西藏有大量的茶民,印茶销藏不仅可以让英国资本家获得高额利润,而且有助于扩大对中国西藏的经济侵略和掠夺,自然引起英印政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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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印茶销藏于中国关系巨大,不仅西藏、四川的国计民生受重大损失,而且将给中国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军事都带来严重的后果,并将影响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权的关系。因此同样引起清政府的高度重视。1892年7月23日,总理衙门致电川督刘秉璋征询他对印茶销藏的意见,次日,刘秉璋复电说:“川茶全靠藏销,岁税十余万充饷,而藏饷专指此款。印茶行藏,藏饷无着,是川藏切身之害。”“川民失业,不为饿殍,即为‘盗贼’。”[72]7月30日刘秉璋再次复电总理衙门,强调川茶销藏每年约一千四百余万斤,征银十数万两,“藏帅及兵丁生机实系于此。藏番日食糌巴,非川茶不生”;川藏茶叶交易每岁几近百万,川省之茶户、运茶商贩、脚夫,多至数十万人,均靠此为生,“此事关系甚巨,贵署议虽棘手,应仍查照藏帅原议,力禁印茶行藏,免贻后患无穷”。[73]加之西藏地方人民也反对印茶入藏销售,清政府当然也不能同意印茶入藏。总理衙门电示赫政,态度很是强硬:“中国宁可将谈判永久拖下去,而不肯允许印茶入藏竞争。”[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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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知道清政府态度后,虚张声势,强调:“印度已退让甚多,无可再让,如中国不能在茶叶问题上稍示让步,则交涉可能全盘失败。”[75]以迫使中方在税收等方面作出大的让步。在此情况下,中方只好在税收方面让步,同意百货在商埠试办的五年期内免税,而印茶“俟五年限满酌定税则后方可入藏销售”,保尔并不满意,于是改为印茶“俟百货免税五年限满,方可入藏销售,应纳之税可由两国政府事先商定”;但英方仍不满意,中方再次退让,又改为“应纳之税与华商输英应纳之税即每担税银十两相等”。对此,英方还认为税额过高,将此改为“应纳之税,不得过华茶入英纳税之数”。[76]这样,英国终于达到其英印货物免税进入西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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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年12月5日,历时近三年的藏印续约三款的谈判终于在大吉岭达成协议,中方代表何长荣与英方代表保尔签订《中英会议藏印续约》(Regulations of 1893 Regarding Trade,Communication and Pasturage to be Appended to the Sikkim Tibet Convention of 1890,又称《中英藏印条款》或《藏印议订附约》),共九条、续款三条,条约全文如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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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约,未结通商、交涉、游牧三款,现已议定章程,接附前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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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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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藏内亚东订于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开关通商,任听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由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此处英商贸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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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来往,不须阻拦;并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中国应允许所建住房、栈所,均属合用。此外另设公所一处,以备如第一款内所开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其英国商民赴亚东通商,无论与何人交易,或卖其货,或购藏货,或以钱易货,或以货换货,以及雇用各项役马夫脚,皆准循照该处常规,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难。所有该商民等之身家货物,皆须保护无害。自交界至亚东,其间朗热、打均等处,已由商上建造房舍,凭商人赁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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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各项军火器械暨盐、酒、各项迷醉药,或禁止进出,或特定专章,两国各随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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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开应禁货物外,其余各货,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经过藏、哲边界者,无论何处出产,自开关之日起,皆准以五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俟五年限满,查看情形,或可由两国国家酌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至印茶一项,现议开办时,不即运藏贸易;俟百货免税五年限满,方可入藏销售,应纳之税不得过华茶入藏纳税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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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各项货物到亚东关时,无论印度货物、藏内货物,立当赴关呈报请查,开单注明何项货物多少,及分量若干,置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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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凡英国商民在藏界内与中藏商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其面商酌办者,固为查明两造情形,彼此秉公办理。如两边官员意见有不合处,须照被告所供,按伊本国律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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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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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处,应由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交付中国边务委员,由驿火速呈递。西藏文件递送印度,亦由中国边务委员交付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照章火速呈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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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中、印两国所有往来文移,自应谨慎呈递,及来往送信之人,亦应令两边委员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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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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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从亚东开关之日起,一年后,凡藏人仍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随时立定游牧章程办理。凡该章程内一切,须先晓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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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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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中、印各驻扎委员,如有议事意见不合之处,应由各委员呈报该管上司议办,倘该上司意见仍属不合,应由各上司请示本国国家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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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自此次条约议定之日起,于五年后,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必须于六个月之前声明,以使两国各派员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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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藏印条约第七款内载,由中、英各派员将第四、五、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公同会商等语。现经两国派员公同将以上通商、交涉、游牧三款议订九条,并续款三条,言明应与原约视同一律,其实力奉行之处,亦与逐字载人原约无异,彼此会同画押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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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亚东于1894年5月1日(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通商,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往来,得在亚东租赁住房栈所,5年试办期内,百货免税,期满印茶入藏销售,茶税不得超过内地茶入英所征之税;英属印度与中国驻藏办事大臣文移往返由英国驻哲孟雄官员和中国边务委员转递;亚东开关一年后,藏民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订立的游牧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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