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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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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玛朗杰 孙勇 何宗英 仲布·次仁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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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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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健 郑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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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系列丛书课题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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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布·次仁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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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西藏百年史研究》(中册)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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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陈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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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编 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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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成员 邹敏 孙扬 熊玉文 车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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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中册主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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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谦平,1955年2月生。1982年1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历史系本科,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历史系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历史学科评议组成员、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人文基金委员会副主任。社会兼职有中国现代史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历史学会副会长、南京中华民国史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从事中华民国史研究,其研究领域涵盖中华民国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和对外关系等方面。主要著作有《抗战前后之中英西藏交涉(1935~1947)》(2003年)、《民国对外关系史论(1927~1949)》(2013年),合著《中国抗日战争史(1931~1945)》(2001年)、《中华民国史》(2006年)等,主要参与《南京大屠杀史史料集》的编译。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史学月刊》《民国档案》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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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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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中国国家名称,也是此间中国国家的年号,历史学界将其简称为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史大动荡大转变的时期,也是中国边疆危局由乱转稳继而大致平顺,走向新时期的中介时期。民国政府成立之初,即宣示“五族共和”的政治主张。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决议:以红、黄、蓝、白、黑五色旗为国旗。红、黄、蓝、白、黑五色分别代表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即所谓“五族共和”。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民族主义从当初建立单一的汉人政权向建立以五族共和为主体的多民族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2],体现了孙中山、宋教仁等人的国际观和建国理念。这是辛亥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亦于1912年4月22日发布命令:“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3]中华民国实行“五族共和”主张,既是对中国多民族国体的声明,更表现出民国政治领导人对清帝国政治遗产的全盘接收,显然有别于欧洲单一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概念。尤其是中华民国颁布的首部宪法,明确了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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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建立后面临的国际环境对其十分不利,西方列强在承认北京政府问题上向袁世凯施加的压力,几乎使新政权处于崩溃的边缘。尽管美国和德国相继承认民国政府打破了列强间的一致,但中国政府在外蒙古和西藏问题上向俄国和英国的妥协,导致中国边疆地区出现长达30余年的危机,并始终困扰着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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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辛亥革命爆发后,立即提供武器和资金,支持十三世达赖喇嘛组织藏军,将清政府在西藏的官员和士兵全部驱逐出境,并向川边发动军事进攻。在川滇军实施军事反击后,英国政府又逼迫袁世凯停止军事行动,并同英国政府就西藏的地位举行会谈。而承认英国在西藏拥有特殊利益则成为英国承认中国民国政府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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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3年10月13日召开的西姆拉会议上,英国提出将西藏划分为内外藏,并试图让外藏(包括拉萨、日喀则、昌都等地)完全自主。中国政府拒绝承认《西姆拉条约》,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同英国和印度政府交涉,以废除英国在西藏的不平等条约时,依然认定中英间最后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不平等条约是1908年签定的《英藏印通商章程》。中国政府认定,民国建立以来,中英之间没有就西藏问题达成过任何条约或协定。特别要强调的是,在西姆拉会议召开之前,中国政府就明确表示,“碍难承认西藏代表的平等地位,西藏代表不能称作全权大臣,而应称作‘掌权员’随同商议”。中国政府还指出,“由于西藏无立约之权,故中国政府不准西藏代表以平等资格同时签字。西藏代表如欲加入中英条约,可按1906年办法,准其副签于后”。[4]这就是说,西藏地方代表根本没有国际公认的条约签字权。中国政府的声明是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即只有主权国家才有缔约权。当时的西藏系中国治辖下的一个行政地方,并非主权国家,那么,英国和西藏地方官员擅自在密谋之后签订的《西姆拉条约》是没有生效理由的。由于民国政府没有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该条约不符合国际法体系的一贯原则,因此这是一个无效的条约,得不到国际法的保护。中国历届政府都不承认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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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认为西藏是在中国宗主权之下的自治国(autonomous state under Chinese suzerainty),其对西藏的政策,基于英国统治下的印度国防安全观点,需要有一个“缓冲地带”。换言之,英国意在使西藏保持原状,排除外国(连中国亦包括在内)势力之“入侵”。西藏非先得英国允许,不能予任何外国以权利。如外国在西藏获一权利,英国亦必效尤,以为制衡。就连中国政府在拉萨设立驻藏办事处,英国亦接踵于拉萨设立使团(British Mission)。对于英国的此项措施,中国政府当时认为无条约根据。然而英国自认为适用于1904年《英藏拉萨条约》第9款之“外国条款”。这个例子本身就说明了《西姆拉条约》的非法和无效,根本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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