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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71 [80] 忧患余生等撰《民元藏事电稿·藏乱始末见闻四种》,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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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73 [81] 忧患余生等撰《民元藏事电稿·藏乱始末见闻四种》,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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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75 [82] 《申报》19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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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77 [83] 《申报》19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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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79 [84] 《申报》19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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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81 [85] 《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第451~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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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83 [86] 朱绣:《西藏六十年大事记》,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2010,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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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85 [87] 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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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87 [88] 〔英〕贝尔:《西藏史》(又译《西藏之过去与现在》),宫廷璋译,竺可桢、向达校,商务印书馆,1935,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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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89 [89] 〔英〕贝尔:《西藏史》(又译《西藏之过去与现在》),宫廷璋译,竺可桢、向达校,商务印书馆,1935,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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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94 西藏百年史研究 [:1706665697]
1706672995 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二章 英国对藏政略及其分裂西藏的种种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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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2997 西藏百年史研究 [:1706665698]
1706672998 第一节 西姆拉会议及其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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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00 一 英国强迫中国政府参加西姆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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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02 英国将西藏视为其在中国的核心利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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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04 早在1912年3月,印度总督哈定(Lord Charles Hardinge)就向英国政府提出:“英国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应以中国同意解决西藏问题为前提。”[1]这就表明,承认英国在西藏拥有特殊利益成为英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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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06 同年8月,正当民国政府入藏的西征军攻克昌都继续向西挺进的时候,8月17日,朱迩典向中国外交部递交英节略[2],向中国政府正式声明英国的西藏政策,归纳为以下五点。(1)英政府虽正式承认中国对西藏确有上邦之权,然不能承认中国有干涉西藏内政之权。(2)英政府对于中国官员近两年在藏占夺行政权限之事,概不承认。即袁大总统四月二十一日所发命令,谓西藏与内地各省平等,又谓西藏地方一切政治俱属内务行政范围各语,均不能承认。英政府兹特正式宣布,不能承认此宗对待西藏之政策,并劝告中华民国不得再任官吏有上言干预西藏内政之事。(3)英政府不能承认中国在拉萨或西藏无限制驻兵权。(4)英政府力请将上言各节,订成条约。此条约成立之后,方能承认中华民国。(5)在此项条约订立之前,英国将现时印藏之交通,对于华人应做切实断绝。俟此条约成立之后,英政府探夺情形,酌量开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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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08 英国的真正目的,是要压迫中华民国政府在上述照会的基础上,就西藏问题同英国签订新的条约,继续策动西藏地方背离中央。英国要“使西藏处于绝对依赖印度政府的地位,并使之成为一个有效机构,将中国和俄国都排挤出去”[4]。英国自向北京政府递交照会后,立即禁止汉人通过印度进入西藏。1912年10月28日,民国政府明令恢复达赖喇嘛被清朝政府革去的“诚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名号,并派马吉符、姚宝来为册封使,拟取道印度大吉岭,前往拉萨举行册封典礼,但遭到英国政府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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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10 1913年2月18日,达赖喇嘛电邀北京政府派员途经印度来藏会商一切。当中国外交部官员同英国公使馆协商假道事宜时,朱迩典又加拒绝。英印当局还逼迫亚东关税司撤离藏地。更有甚者,英印当局竟然拒不承认中国政府委派的护理驻藏办事长官陆兴祺,甚至威胁要将陆驱逐出印度,以此逼迫中国尽快与英国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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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12 中国政府对英国的照会采取故意拖延的态度,不加答复,暗中加以抵制。同时由外交部详加讨论研拟驳斥理由。英国公使也进一步威胁中国政府,声称除非按照英国的条件在3个月内进行谈判,否则英国政府将视1906年条约为无效,同西藏直接谈判,并准备给西藏以实际支持。在此情况下,中国政府遂于12月23日向英国使馆送交节略,并由外交次长颜惠庆于次日接见朱迩典,对英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无理要求逐条予以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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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14 (1)指明“中英续订北京藏印条约第二款,有英国国家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之语”;“又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为不丹、廓尔喀交涉,准贵大臣照会称,英政府固已承认中国在西藏之权利”。因此“中国治理西藏,确有全权,不受条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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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16 (2)中国政府“并无改西藏为行省之意”,但强调中国政府“对藏政策,统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前清宣统皇帝退位诏书及大总统誓言,并十月二十九日复封达赖喇嘛位号之命令为标准,不啻以全体人民之同意”,“而实行五族一家之主义,与改建行省判为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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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18 (3)“藏地幅员辽阔,中政府有履行条约、维持治安之责,不能不酌设兵队,以辅警察之不足,惟未思在藏驻屯无限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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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3020 (4)民国成立以来,政府已“迭次表明,所有与各国订立之条约,均认继续有效”,中英两国对于西藏已有1906年的《续订藏约》和1908年的《藏印通商章程》,“均属国际条约,自应彼此遵守,实无新订约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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