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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西藏人向英国商务委员指控英国国民犯罪时,西藏当局有权派适当官阶的代表出席英国商务委员的法庭庭审。同样,当有英国国民指控西藏人犯罪时,英国商务委员有权派代表出席西藏商务委员的法庭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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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报电话等通信权。章程规定:“印度政府持有维护从印度边境至商埠间电报线路的权利。西藏人的电报可以通过这些电报线路按时收发。西藏当局负有保护商埠至印度边境电报线路之责任,双方一致同意,毁坏线路,或以任何方式干扰线路畅通,或妨碍公职人员检查与养护线路设备的所有人都应立即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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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和邮政。章程规定“将为现在或未来设立于西藏各类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往来印度边境的运输工具和邮件传递作出安排,受雇传递这些邮件的信使将会得到其所经地区地方当局一切可能的帮助,他们并且能够享受同受雇于西藏政府电信邮差同等之保护和便利”。章程还规定,这些信使“无论是受雇于英国官员还是西藏商人,他们合法的身份不受限制。受雇人不得遭受任何骚扰,其作为西藏人的公民权不得遭受任何损害。但他们依法纳税的权利不得豁免。倘若违法犯罪,他们将由地方当局依法处置,其雇主不得设法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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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业经营。章程规定“西藏之任何官私商号、公共机构或个人不得拥有商业或行业垄断权”,不过,那些“于本章程签订前就从西藏政府获得了这类垄断权的商号与个人,将保留其权利和优惠,直到本约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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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国国民的权利。章程规定“英国国民享有以实物或现金进行交易、随意销售货物、租用各种交通工具、依照地方惯例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自由,而不会有任何的烦恼、限制或遭遇强行勒索”。章程明确规定“西藏当局不得妨碍英国商务委员或其他英国国民与该国居民间的个人交往或通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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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明确要求“警察部门和地方当局承担起随时有效保护商埠和商埠道路沿线英国国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西藏答应在商埠和商埠道路沿线安排有效的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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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出口物品。章程规定西藏可以进出口的物品包括“武器、弹药、军需物资、烈酒或麻醉药品”。章程规定,对于上述物品,“(西藏)政府既可以选择完全禁止,也可以只允许进口政府认为适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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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程期限。该章程“自双方全权代表签字之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在本章程第一个十年期届满六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订要求,章程有效期将延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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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章程明确规定:“当本章程的英文本和藏文本出现歧义时,以英文本为准。”[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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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麦克马洪在英国提出的西姆拉约稿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惟今订定所订之新章程,非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本约有所更改”。[99]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全权代表拒绝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所谓的《英藏通商章程》实际上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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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三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控制西藏的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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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西藏问题之北京交涉及其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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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拒签《西姆拉条约》后,由于中国政府1914年7月6日的正式声明中有“希望将来另商圆满解决方法”一语,英国政府一再敦请中国重开谈判,续议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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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6月25日,外交部参事顾维钧奉外交总长陆徵祥之命,赴英国公使馆,同朱迩典续商藏事问题。顾维钧表示,“中英睦谊素敦,所有西藏问题悬搁已久,亦应早日解决,以副彼此日求亲密之至意”。顾维钧进一步指出,“但所谓解决者,彼此须互相让步,使各方面均能满意,然后方有永久之解决,以裨邦交。若变更领土,此次非本国政府所能允。即使本国于权利、体面二层吃亏太多,亦图使人民中之扰乱分子有所藉口,集矢政府,而一般国民对于贵国之感情难免一无改变”。因此,顾维钧表示,中国政府现“议得让步办法数款”,愿同英国政府接洽。[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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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维钧向朱迩典提出《西藏问题略记》,包括三项交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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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如能将现在列入换文内之西藏为中国领土一层改入正约,则中国政府可预备允许将察木多[101]划归自治远藏,其余仍照去年中国末次提议之界线办理,察木多内所有中国军队、官员预备于一年内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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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察木多、江孜、札什伦布、亚东、噶大克及将来开为商埠之处设中国佐理员,其职位及卫队与英员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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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约内加入自治远藏承认中国之宗主权一项”。[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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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顾维钧指出,此前英国公使坚持要将察木多“划归自治远藏(即外西藏)”的要求,现中国政府同意,但交换条件是将“西藏为中国领土一层改列于正约内”。朱迩典推说那仅仅是他“个人之意”,英国政府“除令本公使劝贵国政府将划行之约签字外,始终未有何种训条寄来”。实际上仍在压迫中国政府签订西姆拉协议。两人还就昌都以外的界务问题交换了看法。顾维钧主张“昆仑山以南、当拉岭以北之青海区域为近藏(内西藏)之一部分”,同时要求将巴塘、理塘划归川边“完全治理”,朱迩典称“此是万不能办到”,并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将打箭炉(今康定)“划入内藏”。朱迩典询问顾维钧,“贵国何以欲将西藏为贵国领土一层特为声明”?顾维钧声明“此层并非新提议,原在应行换文之件内,今不过欲移入约内,以资明了”。[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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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个问题,朱迩典又问顾维钧,“何以开列西藏承认中国宗主权一项于此”,顾维钧答称:“约稿内既有中英承认西藏在中国宗主权之下一款,西藏之地位是已规定,今欲补加西藏承认宗主权一款,不过求条文上之完备而已,于实际上并未更改也。”顾维钧于25日会谈结束时向朱迩典强调,“今日所开三款,系解决藏事中最重要之点”,也是“最折中公道之办法,有此基础,藏事当不难解决”。[104]但朱迩典约顾维钧28日再来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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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顾维钧携带西藏地图和中俄蒙恰克图协约来到英国公使馆,同朱迩典再次接洽藏界及设佐理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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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务问题,顾维钧指出,中国政府拟将川藏界线“东西之段移至巴塘、里(理)塘之北,使该二处完全仍属于川边,北面拟将马专员[105]所划沿昆仑山之远藏界线移下至当拉岭,昆仑山以北之青海仍归内地。至东面之察木多,拟划归自治远藏,以副印政府之希望”。关于三十九族问题,顾维钧提出,中国政府“只要求设一文员,不驻军队”,如果英国政府能够“完全承认”中国所开上述三款,则“三十九族亦可划归自治远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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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迩典表示,“欲将巴(塘)、里塘划归川边,尚是有理由之要求,或可商允”,但“青海问题万难照办,且以当拉岭为自治西藏北界,离拉萨仅五六十英里,断难同意”。朱迩典认为:“青海划归西藏,关系甚大,因所谓内藏者,名义上是西藏之一部分,其实除达赖喇嘛之选派寺僧权外,与贵国内地无异,贵国政府得自由经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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