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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军答曰:“缴械后,限一星期内,汉兵完全走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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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汉人由昌至炉,必须保护,不得伤害,图谋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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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人答曰:“将来走时,必派军队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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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汉人各界生命财产,不得任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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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军答曰:“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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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外汉人随身番女,必须准其随带进关,不得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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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人答曰:“汉人所要女子,准其随意带去,并发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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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后,19日,驻昌都的边军缴械投降,主战的昌都知事兼驻军营长张南山投江而死,三百余不愿投降的边军随之从死。21日,藏军进入昌都,噶伦喇嘛强巴丹达下令:将降藏者无论官兵,一律分批解送拉萨,不准回打箭炉。6月,藏军占领昌都后,分兵南北两路继续向东进攻,以破竹之势相继攻克多地。“北路有贡县(贡觉)、同普、德格、白玉、邓柯、石渠、瞻化等七县;南路有武城等二县。共陷县十有二,亡失边军八营、兵二千,知事、营长、员弁被俘者都数十员。”[101]巴安等处也危在旦夕,川边战事令全川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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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军此次东扩,能在短时间内就迅速占据大片领地,一方面,是因川边驻防守军力量薄弱;另一方面,和英国背后的大力支持密切相关。自1914年,英国就派人有组织地帮助训练藏军,并用大量现代化武器进行装备,西姆拉会议后,赠送西藏5万支步枪和50万发子弹;冲突爆发后又在1917年冬再次接济藏军“五子枪5000支、子弹500万发”[102],这就使藏军的战斗力大大提高。英国为了乘机获取更多利益,还从幕后走向了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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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10月,康藏冲突爆发后,英国就任命原驻华公使台克满(E.Teichman)担任驻成都领事馆副领事和驻康定观察员。台克满到任后,立即将川藏边境战况向北京英国大使馆汇报。他在1918年3月给英国驻华公使朱迩典的信件中指出:现在的川边局势是一个不亚于西姆拉会议的重要机会,“如果我亲自接近到发生敌对的现场,不失时机地将双方首领召集到一起,按照双方都不越出当时所占据的地方的方针,谈判停战协定。这种暂时性的谈判无损于以后关于边界的谈判,并可持续到中英藏三方最终解决整个问题之时”,如果通过英国调停使局势稳定,就可“大大有助于消除中国人对我们所抱有的怀疑,即怀疑我们支持西藏企图侵占中国领土”[103]。可见,台克满企图在藏军占领《西姆拉条约》中规定的内、外藏界线时,再通过外交“调停”,迫使中国政府承认《西姆拉条约》,英国政府对其巧妙的建议也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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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藏军攻陷昌都后,川边也加强了军事上的布防,刘赞廷所率五营,在盐井、武城奋力战斗,遏制了藏军在南路的进攻;陈遐龄又调陆军一团王政和部,由瞻化转战到甘孜白利;7月,陆军二团朱宪文部在甘孜绒坝岔,与藏军血战二十昼夜,战线长达500余里,双方损失惨重。月底,藏军进攻白玉及西南盐井,为川军所阻。[104]藏军的进攻势头被川军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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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台克满到达昌都,会晤藏军总指挥噶伦喇嘛强巴丹达,力倡藏方与川军停战,以积蓄力量巩固已占领地区。然后,诱使边军分统刘赞廷到昌都会谈,在没有得到民国政府和川边镇守使陈遐龄授权的情况下,刘赞廷与台克满、噶伦喇嘛强巴丹达签订了《汉藏停战条约》,共有十三条。其中核心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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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此项条约作为暂时之条约,不能作为永久之条约。若要更改条约内之事,须汉藏英三面议妥,方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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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汉藏暂时交界地方”,规定:“巴安、盐井、义敦、得荣、理化、甘孜、瞻化、炉霍、道孚、雅江、康定、丹巴、泸定、九龙、定乡、稻城等十六县与该处迤东之地方,归汉官管辖,藏军文武(官员)不得驻扎该处之境内。类乌齐、恩达、昌都、察雅、江卡(宁静,今芒康县)、贡觉、武城、同普、邓柯、石渠、德格、白玉等县与该处迤西地方归藏官管辖,汉军文武官员不得驻扎该处境内。俟中藏两政府批准此约后,所有驻扎甘孜或瞻化之藏军文武官员必得退出该处之境外。”又定“云南、青海仍以旧界,现在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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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除地方维持秩序用土兵外,藏军不得驻金沙江之东,其驻扎南路之汉军不得过金沙江之西,而江西仍用土兵一百名;其驻扎北路之汉军不得过雅砻江之西,俟中藏两政府议决允准此约,汉藏各军均应照以上办理,并一律退兵,不得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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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以上所载各地内庙宇寺院以及佛教之事,都归西藏达赖喇嘛主权,汉人不得干预;所有各地喇嘛不得干预汉人行政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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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俟中藏两政府批准此约以后,所有汉藏俘虏各人员均宜互相释放各回原籍,概不得借故拘留,如不愿回者,亦听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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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自立此合同后,若边地汉藏长官再起有冲突事,彼此均不得擅开兵端,可速将冲突实在情形函知英国领事,出面调停。”[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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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可以明显看出,该停战条约是以藏军所占领地区为内地与西藏划界,基本与《西姆拉条约》中的内、外藏线划分格局一致;此外,还将以后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双方冲突的调解权交予英国方面,这就为英国以后进一步插手西藏事务提供了方便。条约签订后,因刘赞廷为私自签约,民国政府不予承认,川边镇守使陈遐龄接到停战条约后也表示:“核其所议,种种狂悖,损失权威,概不承认。”[106]然后,陈遐龄派交涉员韩光钧赴藏重新议和。此时,川藏军队还正在绒坝岔激战,台克满急忙从昌都赶到绒坝岔居中调停,几经磋商后,韩光钧、明正土司甲宜斋、藏军代表康曲洛桑邓竹、后藏代表却让、贞冬在绒坝岔签订了《藏汉停战退兵条件》,共四条。[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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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汉藏长官均愿和平办理,汉军退甘孜,藏军退德格所管之境内。自退兵之日起,南北两路汉藏各军不得前进一步,停战一年,听候大总统与达赖喇嘛允否昌都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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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此系停战退兵之条件,并非正式之和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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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退兵日期以中历10月17日起至10月31日,藏历九月十二日起至九月二十六日退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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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此条约以川边镇守使派出之交涉委员韩光钧、甲宜斋,与西藏噶布伦派来之委员康曲洛桑邓竹、后藏代本却让、贞冬认定,英国副领事台克满为证人。此条件成立后,画押人员必得立时飞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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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川军和藏军按《藏汉停战退兵条件》约定停战退兵,第二次康藏冲突宣告结束,川边的局势暂时稳定,但这一停战条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康藏边界的矛盾,第三次康藏军事冲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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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金白利纠纷与第三次康藏军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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