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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60 (10)加强同尼泊尔、锡金、不丹三小国之关系。外交部认为,英印政府对藏惯用的伎俩是:“遇藏人不能就范之时,辄唆使尼、锡、不等出而与藏为难,然后出而调停,从中渔利”。假如中国政府对上述3个国家“联络与亲善,则英人纵欲利用,亦难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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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62 (11)印度独立与西藏问题。外交部认为,英国侵略西藏是以印度为根据地的,现今印度酝酿独立对西藏产生的影响,很值得加以关注。外交部的判断是,战后印度独立将是大势所趋,但“印度之独立与否,与西藏问题并无深切关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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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64 抗战胜利以后,国防最高委员会所属的中央设计局在拟定的《战后蒙藏政治设施方案》中,就战后蒙藏应实行的政治体制,提出了“依据本党主义及国家政策,并针对当前事实与国防需要”而采行的原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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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66 (1)在青、康等省的藏族土司、千百户等区域,以尽快推行省政为原则。“土司、千百户等之世袭及各种特权,应逐渐予以取消,俾贯彻改土归流而期还政于民”。其一切地方自治事宜,悉由所在省、县政府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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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68 (2)援照外蒙古之例,允许西藏地方高度自治,称为西藏特别自治区。中央与西藏特别自治区之权限,采取“均权原则”。凡国防、外交(渐次扩至教育、司法、交通)及有全国一致性之事项,“概由中央统筹办理”,其他如宗教、农牧、警政、卫生与一切地方事业,悉归该特别自治区政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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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70 (3)西藏特别自治区可自制宪法,但不得违反国宪及三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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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72 (4)中央在西藏特别自治区设立常驻办事长官公署,设正、副长官各一人,代表中央,一面执行国家行政(如外交等事),一面辅导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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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74 (5)西藏特别自治区之各级政府组织法,由中央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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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76 (6)西藏特别自治区之地方自治事宜,由该自治政府因地制宜,自行办理,中央仅立于辅导地位。但该自治政府须培植人民自治能力,及实行中央自治方案为施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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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78 (7)一俟情势许可,应将西藏特别自治区划分为若干国防军区,由中央酌派国防军常川驻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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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80 (8)中央对于西藏特别自治区之宗教发展,取绝对放任主义,唯宗教与政治应以分治为原则,宗教领袖及各寺院,不得干涉政治及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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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82 (9)西藏特别自治区与西康省之界限,应由中央派员会同两方勘定,以杜争端而畅交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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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84 值得强调的是,外蒙古在战后的独立,给国民政府的西藏政策带来不小的冲击。参议员格桑泽仁[3]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其于1945年9月5日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指出:“就国内边疆问题而言,若不通盘筹划,配合处理,将有使原来已动荡纠扰之边疆局势更加尖锐之可能。国族之分合与地方治乱、国防安危,均息息相关,似未可因一时对外关系而忽视整个边疆严重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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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86 他认为:“中国边疆蒙、藏、回各民族均有连带关系,政府应自动自主的求其全盘解决……若政府迁就外交,被动地将边疆某一部分地方单独解决,其结果将影响于全边疆蒙、藏、回各族地方之紊乱。”他指出,西藏的人口、经济、文化等条件“实较外蒙为优”,且西藏“自立自治”已有30年以上;康藏界务之争执,迄未解决;西藏固有的“宗教主政”传统,宗教人士及大多数民众“均无脱离中国之思想”,“惟近年一般维新贵族派……见外蒙已允许独立,难免不主张援例要求”。因此,他建议中央政府“亟应选派专员,前往西藏宣示政府之政策与意志,以高度自治之原则,维持其固有教政体制,确实磋商适宜办法,加强联系,促进团结,并从速勘定康藏界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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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88 但外交部认为,“西姆拉会议”之所以破裂,其主要原因在于西藏界务问题未能协议一致。因此,“在西藏政治地位问题未能确定以前,似不应贸然提出,以增纷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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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90 关于如何看待和解决“西藏问题”,蒋介石在国防最高委员会和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临时联席会议上宣称:“西藏民族的政治地位,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本已决定予以高度的自治,扶助其政治之进步与民生之康乐。我可以负责声明,如果西藏民族此时提出自治的愿望,我们政府亦必本我一贯之真诚,赋予高度的自治。如果他们将来在经济条件上能够达到独立自主的时候,我们政府亦将与对外蒙古一样,扶持其独立,但必须西藏能巩固其本身永久独立的地位,不致蹈袭高丽过去的覆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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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92 对于蒋介石的讲话,西藏各阶层反应强烈。民众方面,因“久苦差役繁重,极度剥削,纵能获得自治,仍望中央予以扶持”;僧侣方面,由于西康和青海籍僧侣占十之六七,“因宗教种族关系,向来倾中央,西藏自治后仍愿拥护中央,保持密切联系”;官吏方面,“今得中央许以自治,认为私人权利不受影响,表示欣慰”,并极力主张派代表前往重庆参加国民大会。而少数人“则在中央势力未达到前,不敢吐露真意,揣其心理,一系慑于英人虚声,且亚东、江孜有英驻军……一面心存观望,欲挟英以自重”。[7]因此,与英国政府交涉从西藏撤军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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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94 二 国民政府要求英国废除在藏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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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96 中英所订立的有关西藏的不平等条约,主要有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1893年《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906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4年《英藏条约》系其附约),1908年《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等。通过这些条约,英国人在西藏享有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驻藏各商务委员随带卫队(实即驻兵)主权,设置邮政及电报权,限制西藏自藏边至江孜、拉萨设置国防之权,英人可自由从印边分两路出入亚东、江孜及噶大克3商埠经商而中方不得加以限制之权,等等。根据英藏双方于1914年所订的《西姆拉条约》及其密约,英印政府更将西藏划为其权力范围。但中国因未正式订约,故已公开宣布不承认该条约,因而,《西姆拉条约》被视为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非法文件。但自西姆拉会议以来,英国在西藏的侵略与扩张有恃无恐,获得了更多的权益(见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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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7998 表7-1 英在藏权益及侵地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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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8003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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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78008 早在1942年中英改订新约时,蒙藏委员会即已提出废除中英间关于西藏的不平等条约。1942年10月31日,该会致函外交部,明确就改订新约时修改中英间关于西藏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阐述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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