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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古罗马帝制初期的隶农制和日耳曼人大迁徙之前的温和的奴隶制被看作是中世纪西欧农奴制产生的渊源。农奴制的典型,是中世纪欧洲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由于行使剥削权力的主要是领主,故又称“封建领主制”。从公元5世纪西古罗马帝制的解体开始,日耳曼人的大迁徙逐步灭掉了西罗马奴隶制帝国,陆续建立起了一系列新兴封建国家。这一过程一方面造成诸多的战乱、沉重的税收与繁重的兵役负担,加上教俗贵族的土地兼并,大量的日耳曼自由农民破产,纷纷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农奴;另一方面,国王通过土地的层层分封,构建了一个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各级世俗和僧侣贵族占有大量的土地,拥有封建的领主权,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隶农权,他们将农奴限制在自己的庄园中进行奴役,这就是典型的封建农奴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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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古西欧,天主教会是西欧最大的封建主,贵族僧侣占有西欧三分之一的土地,实行封建庄园农奴制,横征暴敛,同时教会用神权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取向和行为方式,成为控制广大农奴的精神枷锁。教会领主即僧侣阶层是中世纪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的代表,其中大多数僧侣本身就是帝国诸侯,或依附其他诸侯,拥有大片土地和许多农奴,或依附于农奴主。僧侣和其他贵族、诸侯一样,榨取自己所统治领域里的人民,比起诸侯和贵族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办法更为无耻残酷。在教会看来,所有社会成员可以分为三个等级:教士是第一等,负责拯救人的灵魂;贵族次之是第二等,负责保卫国家;广大的城乡劳动者是第三等,承担社会劳动生产的义务。但是,任何人都必须安分守己,恪守常规,不得越规违背。所以,教会的神权支配着整个西欧人的思想取向和行为规范。教会和世俗领主结为一体,以三个等级的学说,用基督教的奴隶禁欲主义来维护封建农奴制社会体制。在中世纪,任何人违背了教会的信条、教会的道德、教会的原则,就要受到惩处,一旦被开除教籍,生命和财产都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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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社会制度在中世纪的拜占庭帝国、沙皇俄国、阿拉伯帝国和印度帝国等国家或地区都实行过。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利用宗教维护和加强自己的政治统治,而宗教首领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势力,又与封建统治者联合。掌握神权与掌握政权的两大集团既彼此争夺权势,又相互依赖和利用。欧洲历史上曾出现过宗教控制政权或由封建君主担任教主的局面,这就是“政教合一”的重要表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多数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相继废除“政教合一”的社会制度。一些国家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在宪法中直接提到政教分离。实行严格政教分离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国家不能给予任何宗教特权,国家不得给予宗教团体经费,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不得与国家分享任何行政权力,国家政权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等。在近现代,只有中东少数国家仍然在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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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废除奴隶制或封建农奴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激动人心的、也是最伟大的自我解放运动之一。早在1807年3月,最早实现工业革命的英国就将在大英帝国境内的贩奴定为非法。到了1833年8月,更是宣布英国殖民地的奴隶制度为非法。法国第一共和国在1794年2月正式宣布“废奴”,第二共和国又在1848年4月再一次提出废除奴隶制,并以“人性、人道和人权”为旗帜,把废除奴隶制或封建农奴制运动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1749年,一位英国绅士说道:“来往于新大陆的众多航运生意、海员家小的生计、不列颠制造业的饭碗,这些主要归功于黑人劳动力……对于这个民族来说,黑人贸易是财富和海军力量取之不尽的基金。”但是,那是以奴隶在贩运过程的大批死亡以及在超负荷劳动中遭遇疾病、劳役和奴隶主的折磨为条件的,女奴还要饱受性侵犯,混血后代则在歧视中重复着被奴役的命运。当英国为改变这个政策,派出海军打击奴隶贩运时,还被保护奴隶贸易的法国人讥讽为“愚蠢地断送了自己的财路又见不得别人发财”。而在法国国内,不堪压迫的农奴则在13世纪至16世纪中叶,就已经不断地掀起奴隶或农奴的自我解放运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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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国内史学家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农奴制比较典型的形态是中世纪的西欧,而废除农奴制、奴隶制较晚的则是俄国和美国。中国藏学界研究人员早就将西藏农奴制与俄国农奴制进行过比较研究[14],认为晚清的西藏依然是一个封建农奴制的社会,而且是一个典型的初期封建农奴制社会,与中世纪的西欧农奴制、19世纪沙皇俄国的农奴制有着许多共同之处。[15]14世纪,随着莫斯科公国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外来骚扰减少,俄国的封建经济出现较快的发展态势。到了15世纪,出现小封地占有者阶层,称为地主贵族或小贵族。地主贵族为了从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因此都竭力地把依附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其后,沙皇们多次制定法令,限制农民的迁徙。1649年,沙皇阿历克谢·米哈依洛维奇颁布《法典》,规定农民不论逃亡多久,只要被找到就必须连同其家属和全部财产都归还原主。这部《法典》从法律上确立了俄国的农奴制度,标志着俄国农奴制的形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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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沙皇俄国仍然是一个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直到1861年3月3日,亚历山大二世正式批准了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和“宣言”。法令规定:废除农奴制度,农民有人身自由和一般公民权,地主不能买卖和交换农民,农民拥有财产、担任公职、进行诉讼和从事工商业的权利。在全部土地归地主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份地,但必须向地主交纳赎金。农民在签订赎买契约之前还要为地主服劳役或缴纳代役租。为管理改革后的农民,设置了地方贵族控制的村社和乡组织,并建立了监督农民的连环保制度。法令规定了农民有人身自由,地方不得买卖或交换农奴;农奴在获得人身自由时,在交付大量赎金的条件下可以从地主那里领得一份土地。但是,这一次自上而下的改革,很不彻底,仍维护着地主的利益,保留着农奴制残余,所谓赎金更是对农奴的残酷掠夺。最后到20世纪初,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农奴制才在俄国彻底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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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西方,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兴起,各国和地区的封建农奴制才陆续消亡。[17]1776年7月4日以发表《独立宣言》为标志,美国开始建国。美国的《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就讲:“人人生而平等。”但是,美国建国后的最初80多年,绝大多数黑人惨遭奴役。美国内战后,南方黑奴虽然获得解放,但制度化的种族歧视却长期存在。黑人和有正义感的白人,为黑人的自由和解放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861年,南方一些州宣布建立南部同盟,公开分裂国家。南方军队挑起战争,内战爆发。林肯政府为维护国家统一、废除奴隶制,于1862年9月22日发表了《解放宣言》,宣布从1863年1月1日起,美国400万黑人奴隶获得解放。1865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奴隶制或强迫奴役制不得在合众国境内和管辖范围内存在。1865年12月18日,《宪法第13条修正案》正式生效,从此,奴隶制在美国被废除。此后,许多农奴制形式的庄园也相继灭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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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奴隶制度也是拉丁美洲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与美国历史进程大体相当的拉丁美洲各国,在19世纪陆续取得独立后,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残余,盛行大庄园制,土地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而广大农民则贫困到无立锥之地。[19]这种现象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还很普遍。在19世纪上半叶,不少拉丁美洲国家宣布废除奴隶制。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也在19世纪中叶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1886年,古巴殖民政府宣布在全岛废除奴隶制。[20]拉美最大的国家巴西在1888年也宣布废除奴隶制,接着又在1889年宣布推翻君主制,成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才彻底废除农奴制。[21]直到19世纪80年代末,随着古巴和巴西最后宣布废除奴隶制,奴隶制度才在拉丁美洲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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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时世界性的废奴运动,范围之广,涉及的人口之多来看,与世界文明的快速发展有关。当欧洲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代表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的启蒙思想家们,坚决举起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性主义旗帜,发起了向封建专制神性主义的进攻。天赋人权的思潮勃然兴起,以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由,逐渐建立起“人的宗教”[22],这标志着人类自我解放的追求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那个时候起,人类文明的内涵逐步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那就是只有把人的解放上升为社会的解放,才能使个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社会保障。[23]而与此同时处于晚清的西藏,对世界文明进步的潮流一无所知,格格不入。可以说,晚清时期西藏的经济社会与世界的发展进步无缘,“政教合一”的封建制度仍然在延续,在这个制度下的庄园经济依然沿着千年的轨道运行,直至20世纪50年代初仍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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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与欧美相比,20世纪中叶前中国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的黑暗与残酷则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根据当时俄国法律规定,农奴主有权干涉农民的财产、婚姻等家庭事务。而在旧西藏,农奴主不但可以随意剥夺农奴的财产,甚至连农奴本人以及他们所生的子女也是主人的财产,可以被随意处置。占西藏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农奴的子女一出生,就登记入册,终身为奴。不是同一农奴主的男女农奴结婚要缴纳“赎身费”,或者采取以男换男、以女换女的方式,或者规定生男孩归夫方领主所有,生女孩归妻方领主所有,并保持其身份不变更。又如:1649年,俄国《法律大全》规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对自己的农民负全责,在领地内有权对农民进行判决、鞭笞、拷问和给他们戴上镣铐、锁链。这在封建农奴制度下的西藏更是司空见惯,对农奴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比比皆是,无所不用,手段之残忍在曾在西藏担任英国商务代表的大卫·麦克唐纳的《西藏写真》一书中有着令人不忍卒读的记载:“西藏最严重的刑罚为死刑,而喇嘛复造灵魂不能转生之臆说,于是最重之死刑外,又加之以解体干颅之惨状。其最普通的刑罚,凡遇死罪,能将犯人缝于皮袋之内,而掷于河中,以俟其死而下沉,皮袋在河面之上,约5分钟开始下降,后视其犹有生息,则再掷沉之,迨其已死,于是将其尸体由皮袋取出而支解之,以四肢和躯体投之河中,随流而去……断肢之外,又有一种剜眼之凶刑,或用凹形之煨铁,置于眼内,或用滚油,或开水,倒于眼内,均促使其眼球失去视力,然后将其眼球用铁钩攫出……即能生存,亦因种种摧残,而损失丧其本原。罪囚及嫌疑犯,常幽于潮湿、黑暗、污秽及有害于卫生之土牢中,永远不见天日。”[24]这样的历史事实,在存世的大量藏文档案中有清晰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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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残酷野蛮的制度,中国西藏地区也曾出现过三次自上而下进行改革的尝试。第一次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清朝颁布《钦定藏内善后二十九条章程》之后。此次改革是由清朝中央政府的皇帝,授权驻藏大臣领导,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及其所辖地方机构来具体实施,主要是减轻差役,招抚流亡农奴,救济贫困,恢复生业,它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西藏的民力,但是并没有触及农奴制度本身。第二次是清朝末年由驻藏大臣赵尔丰、张荫棠、联豫等在西藏推行的新政改革。张荫棠意识到“藏中差徭之重﹐刑罚之苛﹐甲于五洲﹐应一律废除﹐以纾民困”[25],并试图加以改革。尽管相关措施已经触及西藏地方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本质,但是由于清朝走向衰落,这次改革也被迫终止。第三次是民国时期由西藏地方政教首领十三世达赖喇嘛推行的所谓“新政”改革。十三世达赖喇嘛意识到西藏封建农奴制度面临的巨大危机,希望通过改革避免农奴制度走向灭亡。但是,他的改革遭遇到的阻力远远大于推动改革的动力,而他本人也没有勇气和毅力动摇封建农奴制度的本身,这次新政改革同样没有摆脱失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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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历史,除了自上而下的变革,自下而上的反抗从来都是推翻旧制度的决定性力量。为了废除农奴制,欧洲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据统计,仅在1858年俄国农民暴动就达86次,1859年为90次,1860年达到108次。但是,类似的起义却没有在中国西藏地方大规模出现过,这与西藏农奴所受压榨之深、所经历的痛苦之重形成鲜明反差。这从一个方面反衬出旧西藏“政教合一”的统治对广大农奴从精神和肉体两个方面的摧残,农奴主利用手中掌握的军队、法庭、监狱等专政工具实行专政,如在西藏最大的寺庙之一——甘丹寺,也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残酷刑具,用以实施高压和专制统治;另一方面,他们通过佛教宿命论和轮回业报思想,在精神上恐吓和麻醉群众,使他们沉溺于宗教,甘心遭受压迫,丧失反抗勇气和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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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直到20世纪中期,1948年12月10日,备受全人类瞩目的联合国大会第一次通过了第217A(Ⅲ)号决议并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其中的第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26]这一宣言原则的颁布,无异于向全世界仍然还存在的任何奴隶制(或农奴制)的社会地区宣布了最后的通牒。西藏作为中国境内也作为世界东方最大的封建农奴制区域,在世界文明进步的潮流中,必将面临一个彻底灭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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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藏地方各阶层要求民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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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中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十分复杂,封建制、农奴制、奴隶制和原始公社制这四种社会形态并存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这时西藏地方仍然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之中,上百万的农奴和奴隶仍然生活在封建农奴主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之下。1951年5月2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时,考虑到西藏地方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在协议中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27]这就在世界的东方维持了一块完整的、土地面积最大、人口众多的封建农奴制的剥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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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种封建农奴制度的统治之下,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处于人身依附、乌拉差役、高利贷三重枷锁的压迫之下,不仅进藏的解放军和工作人员不忍看这种剥削制度的存在,无法忍受广大农奴所遭到的残酷压迫,而且广大农奴和奴隶也迫切希望废除封建农奴制度,获得翻身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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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和平解放以后,在中共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由于西藏工委和进藏解放军及工作人员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全面贯彻《十七条协议》精神,使西藏地区的各项工作得到了稳步发展,各项事业取得了突出成就。这就极大地鼓舞了西藏广大人民,使反帝爱国进步人士的立场更加坚定,中间势力向爱国进步方面迅速转化。西藏地区的一些农奴经过比较和体验,也逐步认识到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西藏三大领主是剥削欺压人民的。那些参加公路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藏族群众,在与进藏解放军指战员及工作人员的接触中,深切体会到阶级兄弟之间的温暖,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尊重,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人的尊严。那些在江孜水灾和那曲地区雪灾中得到中央拨款和救济的藏民迅速重建了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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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发生了亚东群众起来抵制噶厦驻亚东总管木加苛刻剥削、残忍压迫的抗捐事件,迫使噶厦将木加调离了亚东。1956年朗宗、边坝宗100多名农民分别自动开会,拥护民主改革。修建当雄机场的藏族民工代表联名给十四世达赖送请求书,要求实行民主改革。特别是1957年9月15日江孜地区头人本根却珠借口未交人头税而毒打已经参加工作的藏族学员旺杰平措事件发生后,自治区筹委会专门组织工作组到江孜调查处理,决定判处江孜头人本根却珠向旺杰平措献哈达赔礼,赔偿医疗费藏银3000两,并判拘役4个月。12月30日,自治区筹委会通过了关于免去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各族人员、学员的人役税的决议。在这次社会调查中,就有有识之士希望进行民主改革。班禅大师还在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大会上,表示愿意在自己管辖地区首先进行民主改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推广到全西藏。全国政协副主席阿沛·阿旺晋美,也提出在自己的庄园进行民主改革的试验,然后推广到全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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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西藏地区黑暗、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度,是广大人民的呼声,是社会历史进步的必然要求。中央政府为了以和平的方式推进改革,对在西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一直采取特别慎重的方式,耐心等待西藏上层的觉悟。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条协议,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但是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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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成立,使西藏地区出现了较好的政治局面,在西藏的邻省四川、青海藏区正在或已经进行民主改革。所以,在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大会上又提出和讨论了民主改革问题。在希望搞民主改革的思想指导下,西藏工委于1956年4月中旬从工委直属机关和各分工委抽调20余名干部,到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学习民主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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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西藏地区1956~1960年五年规划的初步意见》中,提出1956年冬至1957年春,先在昌都和日喀则地区进行民主改革的试点,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民主改革。《西藏日报》还发表了工委拟定的民主改革宣传提纲,发布了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进行民主改革的消息,在西藏上层引起了很大震动。为了准备进行民主改革,工委决定从组织上增设机构、增加干部和工人,在社会上发展藏族党员、团员。中央组织部从各省调给西藏的干部2000多人也已经陆续进藏,还从社会上吸收了大批藏族干部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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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的大会上,西藏工委对民主改革的政策做了解释和宣传,但大多数上层人士的顾虑没有消除,出现了不安情绪,害怕立即进行民主改革,引起了较大的社会震动。一些抵制改革的上层人物还歪曲金沙江以东四川藏族地区民主改革的真相,借江东民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制造舆论,坚决反对民主改革。7月间,昌都江达地区大头人齐美公布在西藏上层反动分子授意下,首先在江达发动了武装叛乱,矛头直指共产党和解放军。藏军6个代本(团)的营长、连长集体宣誓:誓死保卫西藏固有的各项制度,保卫神圣的宗教,反对在西藏进行任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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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西藏的民主改革问题,十分慎重和关心。1956年9月4日,中央对西藏民主改革问题做了重要指示(简称“九四指示”)。该指示指出,在西藏民主改革的问题上,我们已经等待好几年了,现在还必须等待。这是对西藏上层分子的一种让步,而这种让步是必要的、正确的,这种等待不是消极的,相反必须是积极地进行工作。要求西藏工委在抓紧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培养藏族干部、发展党员和团员、扶持群众生产、尽可能地改善群众生活等重要工作环节中,努力做出成绩。并指出西藏工委提出的实行民主改革试验,现在应当立即停止进行。1957年2月27日,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重申和阐述了中央关于西藏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民主改革的决定,也就是后来提出的“六年不改”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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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在给西藏的指示中说:西藏的民主改革,是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迟早一定要实现的。但是,现在在西藏实行民主改革条件还不具备,不但缺少上层人物的真实同意,而且也缺乏基本群众的支持。目前西藏分离主义分子还有相当的市场,还能够在改革问题上兴风作浪,民族旗帜和宗教旗帜还抓在上层分子手里,上层分子还能够利用这两面旗帜影响人民群众,这就是西藏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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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指出:今后六年内,要继续坚持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区的工作有“可为”和“不可为”两个方面,即“五可为”“四不可为”。其中“五可为”是:继续开展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并以达赖集团为主要对象;继续注意培养藏族干部,除在当地培养一部分外,可以继续吸收少数青年到内地学习;要继续办一些群众欢迎的、上层同意的,而我们又有条件的,能够对群众发生积极影响的经济、文化事业;要继续坚持把国防、外事和国防公路置于中央管理之下;要经过各种适当方式,向西藏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反对分裂活动。“四不可为”是:停止和结束民主改革的准备工作;不干涉西藏的内部事务;不在社会上发展党员;不办不是西藏上层迫切要求和同意的建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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