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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历史,除了自上而下的变革,自下而上的反抗从来都是推翻旧制度的决定性力量。为了废除农奴制,欧洲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据统计,仅在1858年俄国农民暴动就达86次,1859年为90次,1860年达到108次。但是,类似的起义却没有在中国西藏地方大规模出现过,这与西藏农奴所受压榨之深、所经历的痛苦之重形成鲜明反差。这从一个方面反衬出旧西藏“政教合一”的统治对广大农奴从精神和肉体两个方面的摧残,农奴主利用手中掌握的军队、法庭、监狱等专政工具实行专政,如在西藏最大的寺庙之一——甘丹寺,也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残酷刑具,用以实施高压和专制统治;另一方面,他们通过佛教宿命论和轮回业报思想,在精神上恐吓和麻醉群众,使他们沉溺于宗教,甘心遭受压迫,丧失反抗勇气和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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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直到20世纪中期,1948年12月10日,备受全人类瞩目的联合国大会第一次通过了第217A(Ⅲ)号决议并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其中的第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26]这一宣言原则的颁布,无异于向全世界仍然还存在的任何奴隶制(或农奴制)的社会地区宣布了最后的通牒。西藏作为中国境内也作为世界东方最大的封建农奴制区域,在世界文明进步的潮流中,必将面临一个彻底灭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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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藏地方各阶层要求民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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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中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十分复杂,封建制、农奴制、奴隶制和原始公社制这四种社会形态并存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这时西藏地方仍然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之中,上百万的农奴和奴隶仍然生活在封建农奴主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之下。1951年5月2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时,考虑到西藏地方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在协议中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27]这就在世界的东方维持了一块完整的、土地面积最大、人口众多的封建农奴制的剥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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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种封建农奴制度的统治之下,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处于人身依附、乌拉差役、高利贷三重枷锁的压迫之下,不仅进藏的解放军和工作人员不忍看这种剥削制度的存在,无法忍受广大农奴所遭到的残酷压迫,而且广大农奴和奴隶也迫切希望废除封建农奴制度,获得翻身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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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和平解放以后,在中共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由于西藏工委和进藏解放军及工作人员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全面贯彻《十七条协议》精神,使西藏地区的各项工作得到了稳步发展,各项事业取得了突出成就。这就极大地鼓舞了西藏广大人民,使反帝爱国进步人士的立场更加坚定,中间势力向爱国进步方面迅速转化。西藏地区的一些农奴经过比较和体验,也逐步认识到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西藏三大领主是剥削欺压人民的。那些参加公路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藏族群众,在与进藏解放军指战员及工作人员的接触中,深切体会到阶级兄弟之间的温暖,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尊重,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人的尊严。那些在江孜水灾和那曲地区雪灾中得到中央拨款和救济的藏民迅速重建了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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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发生了亚东群众起来抵制噶厦驻亚东总管木加苛刻剥削、残忍压迫的抗捐事件,迫使噶厦将木加调离了亚东。1956年朗宗、边坝宗100多名农民分别自动开会,拥护民主改革。修建当雄机场的藏族民工代表联名给十四世达赖送请求书,要求实行民主改革。特别是1957年9月15日江孜地区头人本根却珠借口未交人头税而毒打已经参加工作的藏族学员旺杰平措事件发生后,自治区筹委会专门组织工作组到江孜调查处理,决定判处江孜头人本根却珠向旺杰平措献哈达赔礼,赔偿医疗费藏银3000两,并判拘役4个月。12月30日,自治区筹委会通过了关于免去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各族人员、学员的人役税的决议。在这次社会调查中,就有有识之士希望进行民主改革。班禅大师还在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大会上,表示愿意在自己管辖地区首先进行民主改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推广到全西藏。全国政协副主席阿沛·阿旺晋美,也提出在自己的庄园进行民主改革的试验,然后推广到全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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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西藏地区黑暗、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度,是广大人民的呼声,是社会历史进步的必然要求。中央政府为了以和平的方式推进改革,对在西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一直采取特别慎重的方式,耐心等待西藏上层的觉悟。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条协议,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但是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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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成立,使西藏地区出现了较好的政治局面,在西藏的邻省四川、青海藏区正在或已经进行民主改革。所以,在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大会上又提出和讨论了民主改革问题。在希望搞民主改革的思想指导下,西藏工委于1956年4月中旬从工委直属机关和各分工委抽调20余名干部,到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学习民主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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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西藏地区1956~1960年五年规划的初步意见》中,提出1956年冬至1957年春,先在昌都和日喀则地区进行民主改革的试点,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民主改革。《西藏日报》还发表了工委拟定的民主改革宣传提纲,发布了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进行民主改革的消息,在西藏上层引起了很大震动。为了准备进行民主改革,工委决定从组织上增设机构、增加干部和工人,在社会上发展藏族党员、团员。中央组织部从各省调给西藏的干部2000多人也已经陆续进藏,还从社会上吸收了大批藏族干部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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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的大会上,西藏工委对民主改革的政策做了解释和宣传,但大多数上层人士的顾虑没有消除,出现了不安情绪,害怕立即进行民主改革,引起了较大的社会震动。一些抵制改革的上层人物还歪曲金沙江以东四川藏族地区民主改革的真相,借江东民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制造舆论,坚决反对民主改革。7月间,昌都江达地区大头人齐美公布在西藏上层反动分子授意下,首先在江达发动了武装叛乱,矛头直指共产党和解放军。藏军6个代本(团)的营长、连长集体宣誓:誓死保卫西藏固有的各项制度,保卫神圣的宗教,反对在西藏进行任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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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西藏的民主改革问题,十分慎重和关心。1956年9月4日,中央对西藏民主改革问题做了重要指示(简称“九四指示”)。该指示指出,在西藏民主改革的问题上,我们已经等待好几年了,现在还必须等待。这是对西藏上层分子的一种让步,而这种让步是必要的、正确的,这种等待不是消极的,相反必须是积极地进行工作。要求西藏工委在抓紧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培养藏族干部、发展党员和团员、扶持群众生产、尽可能地改善群众生活等重要工作环节中,努力做出成绩。并指出西藏工委提出的实行民主改革试验,现在应当立即停止进行。1957年2月27日,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重申和阐述了中央关于西藏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民主改革的决定,也就是后来提出的“六年不改”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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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在给西藏的指示中说:西藏的民主改革,是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迟早一定要实现的。但是,现在在西藏实行民主改革条件还不具备,不但缺少上层人物的真实同意,而且也缺乏基本群众的支持。目前西藏分离主义分子还有相当的市场,还能够在改革问题上兴风作浪,民族旗帜和宗教旗帜还抓在上层分子手里,上层分子还能够利用这两面旗帜影响人民群众,这就是西藏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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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指出:今后六年内,要继续坚持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区的工作有“可为”和“不可为”两个方面,即“五可为”“四不可为”。其中“五可为”是:继续开展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并以达赖集团为主要对象;继续注意培养藏族干部,除在当地培养一部分外,可以继续吸收少数青年到内地学习;要继续办一些群众欢迎的、上层同意的,而我们又有条件的,能够对群众发生积极影响的经济、文化事业;要继续坚持把国防、外事和国防公路置于中央管理之下;要经过各种适当方式,向西藏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反对分裂活动。“四不可为”是:停止和结束民主改革的准备工作;不干涉西藏的内部事务;不在社会上发展党员;不办不是西藏上层迫切要求和同意的建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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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西藏的民主改革确定为“六年不改”的方针,完全符合西藏的实际,受到了西藏各阶层人民的拥护。为坚决执行“六年不改”方针,西藏工委于1957年春着手精简机构、缩减人员,除保证青藏公路畅通的人员外,将汉、藏族干部、工人、学员从4.5万人减少为3700人,其中汉族工作人员精减92%,陆续调回内地,驻藏人民解放军也减少了70%。地方工作和军事据点只限于拉萨、日喀则、江孜、昌都、阿里、黑河(那曲)等各分工委所在地及察隅、亚东、江达、樟木、丁青等地方。自治区筹委会直属机关也进行了精简合并,全区已经建立的60多个宗级办事处除昌都地区外一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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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民主改革准备工作上虽然出现了急躁冒进问题,但由于时间短、发现早、纠正快,措施坚决,避免了问题的继续发展造成全区性影响。实行收缩方针后,自治区筹委会的工作照常进行,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继续发展,大多数上层人士安定下来,有的人还认为中央对西藏一再等待让步,政策实在太宽大了。收缩以后,在人员极少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交通、商业、文教卫生等方面仍然取得一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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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央决定的“六年不改”措施,西藏少数上层反动分子并不满足,他们继续坚持守旧的立场,反对改革,企图永远保持封建农奴制度不变。这个斗争时起时伏,一直发展到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迫使中央改变“六年不改”方针,在全区实行民主改革,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这种非人道社会的性质,从此西藏百万农奴获得了彻底解放,成为20世纪人类“废奴”史上最辉煌、最壮丽的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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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二节 围绕《十七条协议》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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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受到了西藏地方各界爱国僧俗的普遍欢迎和支持,但在西藏地方政府和僧俗各界上层中仍有相当一批人对《十七条协议》半信半疑,甚至一些顽固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拒不承认《十七条协议》,或明或暗地抵制协议的执行和落实。因此,执行和维护《十七条协议》就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及其驻藏机构和驻藏官兵、西藏爱国统一势力与西藏上层反动势力斗争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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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旧西藏地方政府对《十七条协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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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分裂与反分裂斗争,从《十七条协议》签订的历史背景就可见一斑。该协议的签订,本身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爱国统一力量与西藏上层反动势力的斗争取得胜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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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鉴于西藏地方政府的反动势力负隅顽抗和拒不和谈的态度,中共中央为争取尽快和平解放西藏,决定“以战促和、以战促谈”,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发起了著名的昌都战役,并在短短两周内就取得了完全胜利,首先解放了昌都。这一胜利,迫使十四世达赖喇嘛及西藏地方政府不得不尽快地做出进行和平谈判的决定,派员进京与中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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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解放后,1950年12月27日至1951年1月3日,昌都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在昌都胜利召开,正式成立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会议选举王其梅为首任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主任,帕巴拉·格列朗杰、阿沛·阿旺晋美、察雅·罗登协饶、平措汪杰等人为副主任。35人的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委员中藏族占33人。当阿沛夫人、崔科夫人接到阿沛、崔科在昌都被俘的消息后,曾带着孩子前往昌都探望,沿途得到了解放军指战员的热情接待,并发现阿沛他们在昌都生活得很好。阿沛夫人及其他被解放军释放的人员返回拉萨后到处进行宣传,对那些脑海中总是浮现清末川军形象、与汉族同胞仍有隔阂的藏族同胞了解解放军及其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大量亲身见闻和体会批驳了所谓解放军“吃小孩”、破坏寺庙、屠杀僧侣等谣言,在达赖喇嘛及其寺庙上层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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