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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3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藏干校改为西藏地方干部学校,并进行扩建,以加强培训民族干部的工作。同时,这一时期还建立了爱国青年文化联谊会和爱国妇女联谊会,组织各族各界青年、妇女进行学习和赴内地参观访问,不仅增强了民族团结,也为培养民族干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此外西藏还选送一些藏族青年到中央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等内地民族院校学习,仅自治区筹委会成立以前,选送到内地院校学习的就有1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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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筹委会成立以后,很快做出《关于大力培养藏族干部的决议》,就自治区筹委会所属各部门,各基巧办事处、宗级办事处培养和吸收干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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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西藏根据“六年不改”的政策在进行人员编制和机构大收缩时,仍提出要抓紧培养藏族干部。除在区内工作中培养外,还在陕西省咸阳市虢镇办起了西藏公学和西藏团校。对在内地办公学,邓小平非常关心,公学校址就是他选定的。事实证明,这是有战略眼光的决策。当时在校学习的3400名藏族学生后来回到西藏,在平叛改革和稳定发展时期的各项工作中,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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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叛改革彻底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度,也为培养民族干部创造了条件。在各级党政组织的培养下,一大批民族干部迅速成长起来。平叛改革开始不久,中共西藏工委在发出关于培养藏族干部的指示中提出,要帮助和培养藏族干部,关心藏族干部在政治上的进步,关心和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困难,把藏族干部放在适当的工作岗位上,使他们有职有权。另外,在平叛改革的基础上,中共西藏工委经过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了一批新党员,建立了共产党和共青团基层组织。到1965年,西藏农牧区40%以上的乡有了党员,建立了乡党支部。各党支部成员和大多数党员经过实际锻炼,成为群众创造自己新生活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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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9年的平叛斗争和民主改革运动中,涌现出大批积极分子,培养锻炼出一大批藏族干部。特别是在稳定发展时期,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干部队伍逐步壮大,专业技术干部大大增加。到西藏自治区成立前夕的1965年8月,全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已有1.6万多名,其中有1000多名分别担任各级领导职务。这些民族干部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出身,他们经过革命斗争的锻炼,热爱祖国,密切联系群众,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是西藏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最可靠的骨干力量。同时,还有一批爱国上层人士,同共产党长期合作共事,经过艰苦斗争的考验,也成为可以依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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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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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9年多的时间里,为筹备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平叛改革后的稳定发展,西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民族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都得到了锻炼成长,所有这些,为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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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6月28日,中共西藏工委正式向中共中央报告,拟定9月1日在拉萨召开西藏自治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成立西藏自治区。中央批复同意西藏工委的报告,并指出:“望即由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报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43]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向国务院提出《关于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请求报告》。8月23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举行第158次会议,讨论了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报告,同意于1965年9月1日召开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25日举行第15次会议,根据国务院议案,讨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的一些重要问题。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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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祝贺西藏自治区成立电报,指出:“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人民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是西藏人民废除农奴制、实现民主改革以后的又一个伟大胜利,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政策的光辉成就,这是西藏人民的大事,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喜事。”[44]希望“西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的红旗,坚决贯彻党的社会主义总路线,在已经取得伟大胜利的基础上,努力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各民族的团结,保卫祖国的边疆,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的新西藏,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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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十分关心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派出了以中共中央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谢富治为团长,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张经武、国家民委副主任刘春为副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到拉萨祝贺西藏自治区成立。代表团包括中央各部门、27个省市自治区、16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代表共76人。1965年8月29日,中央代表团到达拉萨,受到拉萨各族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隆重、热烈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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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举行,这次会议是在西藏完成民主革命和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的形势下召开的,是百万翻身农奴当家做主的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301名,其中藏族代表226人,门巴族、珞巴族、回族、纳西族、怒族和其他代表共16人,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也有一部分是爱国进步的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在代表席上,有农奴和奴隶出身的县长、区长、乡长和中共党支部书记,有厂矿企业的先进工作者,有小学的模范教师和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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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1日的开幕会上,谢富治团长发表讲话。他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毛泽东主席、刘少奇副主席,热烈祝贺西藏历史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祝贺西藏自治区成立。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张国华在会上做了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为争取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新西藏而奋斗》的政治报告。报告着重从民主改革、群众工作、武装斗争、统一战线、政权问题、经济问题、干部工作、党的领导等八个方面,对西藏15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报告提出,以后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大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农牧业生产,积极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地、稳妥地分期分批地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国防、巩固国防。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代理主任阿沛·阿旺晋美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回顾了在筹备西藏自治区成立过程中所经历的斗争,列举了筹委会成立之后西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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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代表认真讨论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后备人选,最后经过投票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46]、郭锡兰、协绕顿珠(杨东生)[47]、朗顿·贡噶旺秋、崔科·顿珠才仁、生钦·洛桑坚赞当选为副主席,达瓦·仁钦索朗、扎西平措等37人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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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在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后胜利闭幕,宣告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当天下午,拉萨市各族各界3万多人在体育场举行盛大集会,隆重热烈地庆贺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参加大会的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解放军及僧尼,手持彩旗花束,敲锣打鼓,喜气洋洋,从四面八方涌向会场;中央代表团全体成员,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负责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负责人和西藏军区负责人出席了大会。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消息传到西藏各地,万里高原一片欢腾,从藏北草原到中南部田野,从金沙江畔到阿里高原,到处都在欢庆翻身农奴当家做主的大喜事,欢庆西藏地区历史性的巨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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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胜利,也是西藏认真贯彻执行“稳定发展”方针的积极成果。它标志着西藏人民与祖国大家庭的进一步亲密团结,标志着西藏民族地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进一步巩固,标志着西藏民族地区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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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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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证明,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着伟大的优越性,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历史性的进步。西藏自治区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大的藏族群众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充分地行使管理国家和民族事务的自主权,逐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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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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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西藏人民就以高度的政治热情,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充实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发展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建设事业,展开了创造性的劳动。自治区成立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西藏同全国各地一样,遭受到一定的破坏和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从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以来,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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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进一步完善了西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制度上和组织上保障了藏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了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是西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权力,在管理自治区内部事务方面的重要体现。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指引下,1979年8月西藏自治区召开三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阿沛·阿旺晋美为主任的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选举天宝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1983年4月和1988年8月,在完成县级直接选举的基础上,召开了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一次和第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这两届的人民代表都是由基层直接选举产生的,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代表占县人大代表总数的95%以上,占自治区人大代表总数的82%以上。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11名正副主任中藏族9人,汉族2人;30名委员中藏族20人,汉族4人,白、珞巴、回、锡伯各族及僜人、夏尔巴人各1人。自治区人民政府6名正副主席中,藏族5人,汉族1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为藏族。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的11名正副主任中,仍维持了四届人大藏、汉族的比例,即藏族9人,汉族2人;26名委员中藏族17人,汉族3人,白、门巴、珞巴、回族、僜人、夏尔巴人各1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8名正副主席中藏族5人,汉族3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为藏族。这两届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藏族成员占绝大多数,而且担任了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职务,充分体现了民族地区的特点和以藏族为主健全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精神。为了保障自治区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和民主权利,在门巴、珞巴、纳西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分别建立了8个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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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务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62.25%。还有6位藏族公民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这一切充分说明全国各民族人民不仅在政治上平等,而且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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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利,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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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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