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82475
1706682476
在9月1日的开幕会上,谢富治团长发表讲话。他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毛泽东主席、刘少奇副主席,热烈祝贺西藏历史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祝贺西藏自治区成立。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张国华在会上做了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为争取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新西藏而奋斗》的政治报告。报告着重从民主改革、群众工作、武装斗争、统一战线、政权问题、经济问题、干部工作、党的领导等八个方面,对西藏15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报告提出,以后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大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农牧业生产,积极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地、稳妥地分期分批地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国防、巩固国防。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代理主任阿沛·阿旺晋美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回顾了在筹备西藏自治区成立过程中所经历的斗争,列举了筹委会成立之后西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绩。
1706682477
1706682478
大会代表认真讨论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后备人选,最后经过投票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46]、郭锡兰、协绕顿珠(杨东生)[47]、朗顿·贡噶旺秋、崔科·顿珠才仁、生钦·洛桑坚赞当选为副主席,达瓦·仁钦索朗、扎西平措等37人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
1706682479
1706682480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在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后胜利闭幕,宣告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当天下午,拉萨市各族各界3万多人在体育场举行盛大集会,隆重热烈地庆贺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参加大会的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解放军及僧尼,手持彩旗花束,敲锣打鼓,喜气洋洋,从四面八方涌向会场;中央代表团全体成员,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负责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负责人和西藏军区负责人出席了大会。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消息传到西藏各地,万里高原一片欢腾,从藏北草原到中南部田野,从金沙江畔到阿里高原,到处都在欢庆翻身农奴当家做主的大喜事,欢庆西藏地区历史性的巨大发展。
1706682481
1706682482
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胜利,也是西藏认真贯彻执行“稳定发展”方针的积极成果。它标志着西藏人民与祖国大家庭的进一步亲密团结,标志着西藏民族地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进一步巩固,标志着西藏民族地区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
1706682483
1706682484
1706682485
1706682486
1706682488
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与完善
1706682489
1706682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证明,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着伟大的优越性,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历史性的进步。西藏自治区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大的藏族群众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充分地行使管理国家和民族事务的自主权,逐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706682491
1706682492
一 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
1706682493
1706682494
自从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西藏人民就以高度的政治热情,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充实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发展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建设事业,展开了创造性的劳动。自治区成立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西藏同全国各地一样,遭受到一定的破坏和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从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以来,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
1706682495
1706682496
首先,进一步完善了西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制度上和组织上保障了藏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了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是西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权力,在管理自治区内部事务方面的重要体现。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指引下,1979年8月西藏自治区召开三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阿沛·阿旺晋美为主任的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选举天宝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1983年4月和1988年8月,在完成县级直接选举的基础上,召开了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一次和第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这两届的人民代表都是由基层直接选举产生的,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代表占县人大代表总数的95%以上,占自治区人大代表总数的82%以上。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11名正副主任中藏族9人,汉族2人;30名委员中藏族20人,汉族4人,白、珞巴、回、锡伯各族及僜人、夏尔巴人各1人。自治区人民政府6名正副主席中,藏族5人,汉族1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为藏族。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的11名正副主任中,仍维持了四届人大藏、汉族的比例,即藏族9人,汉族2人;26名委员中藏族17人,汉族3人,白、门巴、珞巴、回族、僜人、夏尔巴人各1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8名正副主席中藏族5人,汉族3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为藏族。这两届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藏族成员占绝大多数,而且担任了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职务,充分体现了民族地区的特点和以藏族为主健全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精神。为了保障自治区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和民主权利,在门巴、珞巴、纳西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分别建立了8个民族乡。
1706682497
1706682498
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务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62.25%。还有6位藏族公民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这一切充分说明全国各民族人民不仅在政治上平等,而且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1706682499
1706682500
其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利,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
1706682501
1706682502
(一)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1706682503
1706682504
(二)有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1706682505
1706682506
(三)有权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1706682507
1706682508
(四)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1706682509
1706682510
(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
1706682511
1706682512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706682513
1706682514
(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1706682515
1706682516
(八)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计划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1706682517
1706682518
(九)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保护整理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1706682519
1706682520
这些都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的自治权利,也是西藏人民享有的社会主义民主权利,是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自治区内部事务的法律依据。
1706682521
1706682522
从这些基本的自治权利出发,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职权,在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坚持与西藏实际相结合,积极制定西藏的地方性法规,或制定变通执行国家法律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同时,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经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付诸实施。
1706682523
1706682524
自1979年3月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决议100余项,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例如,在政权建设方面,明确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不得少于80%;各级自治机关负有“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管理宗教工作”的职能。例如《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就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在坚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前提下,通过一些灵活规定,为解决西藏民族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家庭、婚姻关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问题的变通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再如《西藏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变通办法》,根据西藏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案件审批权限等做了明确的变通规定等,都是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自主权,又维护国家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生动例证。
[
上一页 ]
[ :1.70668247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