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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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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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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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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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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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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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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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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计划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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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保护整理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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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的自治权利,也是西藏人民享有的社会主义民主权利,是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自治区内部事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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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基本的自治权利出发,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职权,在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坚持与西藏实际相结合,积极制定西藏的地方性法规,或制定变通执行国家法律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同时,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经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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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3月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决议100余项,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例如,在政权建设方面,明确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不得少于80%;各级自治机关负有“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管理宗教工作”的职能。例如《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就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在坚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前提下,通过一些灵活规定,为解决西藏民族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家庭、婚姻关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问题的变通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再如《西藏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变通办法》,根据西藏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案件审批权限等做了明确的变通规定等,都是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自主权,又维护国家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生动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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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地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1987年10月,针对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在拉萨制造分裂祖国的骚乱事件,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四届六次会议及时做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决议》,对反对分裂、制止骚乱起到了重要作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从1980年起着手起草《西藏自治区自治条例》,这是一个全面反映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科学、民族、宗教等各个领域的自治权的自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已经有了一个趋于成熟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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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各个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自治机关行使职权的工具,这是一项重要的自治权利,也是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条件。从和平解放西藏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和工作人员对藏语文就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和尊重。采取各种措施,培养藏语翻译人才,正是为了保障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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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了有关保证藏语文使用的工作。198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族语文的意见〉的通知》,在此之后,西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多次发出关于机关学习使用藏语文、学校使用藏语文授课、出版发行藏文刊物的指示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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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9日,自治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根据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两位副委员长提出的建议,通过了《关于〈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共16条,确定了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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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9日,西藏自治区决定成立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它的职责是:“研究并决定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指导自治区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督促解决和落实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任务;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48]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这个决定的精神,制定出《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共13章61条,并于1988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规定自治机关的会议、文件,所有报纸、刊物、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一律使用藏汉两种语文,所有单位、街道、路标和公共设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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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成立了电影译制片厂,译制出一批藏语电影和电视节目。自治区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图书中,藏文图书占70%以上。藏语文已成为西藏中小学藏族学生和大中专学校全体学生的必修课,就是在内地开办的西藏中学,也把藏语文列为学生的必修主课。目前西藏的小学已基本实现了以藏语授课为主,中学正在进行以藏语授课为主的试点工作,大中专学校中也有了以藏语授课为主的学校、专业或课程,西藏大学开设了藏文系。这些措施,从法规、政策、制度、组织等各方面,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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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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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从根本上说来,就是让少数民族人民在处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上当家做主。中央对西藏地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一贯高度重视和关注,为培养和造就一支以藏族干部为主的西藏少数民族干部队伍,采取了多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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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西藏和平解放初期,毛泽东主席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就多次强调指出培养造就一支藏族干部队伍的极端重要性。1961年毛泽东主席在同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谈话时,对当时西藏已有好几千名青年干部,平均年龄只有20岁大力称赞,说“这是好事,是很好的事”,表示“非常高兴”,并且指出,西藏人中不仅要有行政干部,还要有文教、卫生、科学技术、地质、气象以及宗教等各方面的干部,而且还要有开飞机、办工厂、开汽车等各方面的人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的几次重要指示中一再指出:积极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做到自治区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以藏族干部为主体,对他们要大胆提拔,放手使用,热情帮助,具体指导,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充分发挥作用。要非常爱护、关心和继续培养提高这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有计划地提高他们的文化科学和专业知识水平,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知识,革命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还要继续培训提拔一大批德才兼备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中青年干部,做好建立第三梯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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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指示精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西藏培养民族干部的工作,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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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吸收培养干部的对象方面,以农奴和奴隶的子女为主,也吸收了旧政权的部分官员和贵族子女以及少数贫苦僧尼,特别是和平解放之初至民主改革前,选送到中央民族学院培养的人员多数是贵族子女,他们中的不少人后来成为党政干部的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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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实践中锻炼培养,逐步提高。早在人民解放军进藏之时,就开始吸收大批藏族青年参加随军干校,边工作边培养,以后又举办社会教育班、识字班和各种训练班,经过短期培训,然后在工作实践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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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农奴和奴隶中选拔吸收一大批在民主改革中涌现的积极分子,有的在基层工作中培养,有的送学校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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