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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489 [67] 《郭嵩焘日记》,第三卷,第49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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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491 [68] 《洋务运动》,一,第17页;《《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十,《论海防》(光绪五年八月十八日);《总税务司在北京》,第1432页,转引自汪敬虞:《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第308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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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493 [69] 《赫德日记—步入清廷仕途》,第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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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495 [70]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第156页;《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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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497 [71] 《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434页,中华书局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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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499 [72]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三卷,第4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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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01 [73] 《赫德日记—步入清廷仕途》,第419、322、419—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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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03 [74] 《赫德日记—赫德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第4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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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05 [75] 《赫德日记—步入清廷仕途》,第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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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07 [76] 《总税务司在北京》,第1414页,转引自《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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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09 [77] 《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七编,《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第208页,科学出版社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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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11 [78] 《总税务司在北京》,第551、179页分别转引自《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第290、292—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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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13 [79] 1885年8月26日赫德致英外相信,见《中国海关关于总税务司起源、发展及活动文件集》卷6,第543页。转引自陈旭麓主编《中国近代史》,第145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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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15 [80] 《总税务司在北京》,第1067页,转引自《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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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17 [81] 《赫德与中国海关》,第211—212页,转引自《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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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19 [82] 《翁同龢日记》,第六册,第3082页,中华书局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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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24 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新命和社会脱榫(增订版) [:1706702208]
1706703525 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新命和社会脱榫(增订版) 条约制度:西方世界与晚清中国之间的改造与被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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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29 当西方的政府与使节以“协商和合作”为方式同中国人交往的时候,“协商”和“合作”都是以条约为前提的。由西方看中国,其全神贯注皆在于“要求(中国)中央政府有责任履行各项条约”。[1]而由此带来的,正是一个比战争更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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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31 咸丰十年(1860)岁末,英法联军之役初息,奕已作奏议专门论说“办理外国事务”[2]—他以这种新立的名词表述了刚刚萌生的外交意识。但作为一种既有的事实,存在于中国人初生的外交意识四周,并已经为初生的外交意识预设了历史起点的,则是两次民族战争失败之后已经留下的一连串条约。它们都与“外国事务”连结在一起,因此“办理外国事务”便不能不从一开始就直面西方人全神贯注的“履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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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33 然而,对于中国人初生的外交意识来说,这些既存的条约又是一种榫接起来的桎梏和编连而成的网罩。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精刻的英国人藉“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为由头,从懵懂的中国人手里取得了“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3]一款,之后,是法国、美国以及瑞典、挪威踵而效之,遂使一国之所得同时化为各国之共有成了中外关系里无须论证的法则。薛福成后来说:“西人始来不过一二国,中国不知其牵率而至者,如是其众也。”[4]这显然是一种以后来说从前的扼腕追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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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35 自咸同之交开始,这种“一体均沾”已构成了西方列国对华利益的深度一致。虽说欧西的国家和国家之间惯于因利而分因利而合,并久以纵横捭阖为能事,但对华利益的这种深度一致,却使正在纵横捭阖里角智角力的国家与国家,可以在远离欧西的地方联起手来,以其互相呼应和互相牵连纠结为一个共同对付中国人的整体。同治九年(1870),天津发生教案,美国公使镂斐迪(Low,Frederick Ferdinand)致函国务卿,主张“联合行动,要求其他外国代表一齐给法国代办一臂之助,这将使优柔寡断的软弱的中国政府对其臣民采取断然的方针”。[5]这就非常明显地表达了一种共同对付中国的自觉。因此,后来的历史记述评论“一体均沾”之下中西对比的悬殊,曾把条约关系里的中国看作“独力周旋,来和列国全体联合的阵容相争衡,只要它的最无所忌惮的敌方一计得逞,则所有各国便同沾其利”。[6]显见得条约关系里的优势始终是单面的,所以条约关系里的重心也始终是单面的。道咸两朝的历史留下了一种单面的定势,于是,后来的中国人在“办理外国事务”中“履行条约”,便只能从这里开始,又只能沿这里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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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3537 从这种“列国全体联合的阵容”朝下看,则是成千上万由此派生而不受中国法律管束的西方人。他们更可怕。当外国人从中国人手里取得了“一体均沾”的时候,他们同时也以“中西律法迥殊”为理由[7],从中国人手里取得了“被控犯罪的外国人应当由他们本国的官员用他们的本国法律来审判”的权利。[8]对于当日的大清律来说,这种被称作领事裁判权的东西是一道用作隔离的屏障,因此,后来美国国务卿叭嘎(T.F.Bayard)说,“在华美国人的权利,靠的是条约的特殊规定的保障,而不是该国的通行法律”。[9]然而,受条约“保障”的外国人常常会在中国横冲直撞,做出种种需要管束和制裁的事来。五十年代的美国外交官马沙利(Marshall,Humphrey)曾在报告中说:“目前在这个口岸(上海),岸上至少有一百五十名水手,其中各国人都有,他们不分昼夜,跑进中国县城去喝酒,滋事,闹得鸡犬不宁”,并且非常嚣张地“胆敢玩视一切法律”。[10]他说的是上岸的水手,这些人在西欧和北美也是以粗野悍暴为特征的群类,在中国这样用条约隔开了法律的地方,遂更多了作恶的自由和自在。与这种原本不惯守法的群类比,稍后的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则在报告中叙述了生意人的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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