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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西人在条约的名义下越出了条约范围的制宰和干预,又是一种逆来而不能顺受的苦向煎逼。当日奕奏议各国事务,叙事之际常用“不胜发指”、“桀骜愈甚”、“讹诈之风大起”、“倍难理喻”,以及“舌敝唇焦,智尽能索”、“实出公法情理之外”等等[113]来摹写情状,说的都是西国公使的干预和总理衙门的不肯甘心被干预。光绪朝曾在军机处行走的徐用仪当日口碑不算太好,而一则记载说他作“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时,与外人交涉,遇有事理不平者,必反复辩论无少屈,甚或拍案相争”。然后作注曰:“公与余历述数事,深致愤慨,乃知局外者动谓译署之人,一味逊顺,真耳食之谈也。”[114]这些都说明,虽然“以条例口舌争胜焉,难矣”,而在那个时候的总理衙门里,与西人以口舌相抗争依然是一种不得不做和不能不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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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衙门以办理“外国事务”为职分,本是由《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延伸而来的,从而是被彼族的强势逼出来的。这种历史因果决定了当日办理“外国事务”,中国人自始即处于退守和被动的一方。然而,由办理“外国事务”而置身于“外国事务”之间,则总理衙门中主事的人物也因此而比别人更先地识得:当中西之间以战争为形式的交往转变为条约交往之后,已经签订的条约不仅是西方人用来制束中国的东西,而且是处于退守和被动一方的中国人据以自卫的仅有的界线。奕说,洋人之“各国连和,所以必重条约者,盖以条约为挟持之具”,凡事一旦入条约,已“字字皆成铁案,稍有出入,即挟持条约,纠缠不已”。[115]但被“纠缠”的中国人也由此而直接弄懂了“必重条约”中内含的理路,然后取而效之,是条约既成“铁案”,则西方人可以用“铁案”来挟持中国人,中国人也可以用“铁案”来抵挡西方人。所以西国的公使以总署为对手,总署也以西国的公使为对手,奕称之为“臣衙门总理一切交涉机宜,无非驾驭各该住京使臣,令其约束在外洋人,不得无故生衅”。[116]他所说的“约束”洋人之“无故生衅”,正表达了以“必重条约”来对付“必重条约”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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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缺乏条约传统的中国人而言,这是一种学而知之和困而知之。这种学而知之和困而知之的过程志在把彼族拦在界线的里面,当日奏章叙述此中曲折,谓之“令其就我范围”,[117]然则以“范围”为要义之所归,则条约本身始终不是目的之所在。但是,移用西方人独擅的理路与西方人龂龂相争于条约交往之中,而以“必重条约”对付“必重条约”,中西之间已有的约章便不能不成为共有的前提和惟一的前提,前一种意义里的“条约”和后一种意义里的“条约”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因此,中国人虽然深深地痛恶条约,而这种学而知之和困而知之的过程却不得不以“恪遵”条约为自己的起点,[118]盖“条约所已载者,彼既照约而请,则信义所在,我更不可故违。此中之隐忍含容,皆出于万不得已”。[119]中国人以“隐忍含容”显示“信义之所在”,同时是在向西方人对等地索取他们的“信义之所在”。同治四年(1865),罗马教皇驻川东代表范若瑟(Dèsfleches,Eugène Jean Claude)由法国公使陪同赴总署,指责川事“办理失权”而“伊不甘心”,之后以“将来恐不免衅起干戈”为辞作要胁。当日总署用来抵御要胁的只有这种维系彼己的“信义”。事后奕作奏告叙述往来折冲说,“该教士始犹倔强,继经臣等严词申斥”,追溯川事由来,列指地方之衅端皆“自彼而开”。以条约为共有的前提和惟一的前提,是衅端之所归便成为条约责任之所归,由此相诘责,遂使“该教士理屈情亏,气焰顿减,该公使柏尔德密在旁亦知其无理,不为作主”。[120]这个实例说明,起源于欧西的条约法则为中国人所遵行和移用之后,也能够造出使西人一时意沮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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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日总署与西国公使往还交涉,便常常会见到“坚词拒绝”、[121]“驳回法国照会”[122]以及照会英国公使,责以“竟视条约为具文、置和好于不顾,殊出情理之外”[123]等以条约法则力守中外界限的具体情节。稍后,绾洋务的南北洋大臣和众多疆吏也先后学会了这一套路数,渐知“抱定约章”可以驳阻西人。张之洞总督湖广之日曾奏报,“湖北利川县教堂买地一案,法领事悻悻来见,词气暴横,经臣接引指出,法国条约法文并无准其买地之语,明白揭破,严词驳斥,该领事竟无词以对,气焰立沮,默然而去”。[124]西人持之以诈吓中国多年的东西,一经中国人弄明白其中的来龙去脉之后,则诈吓不复再能借用条约名义以成其沛然莫禦。由“词气暴横”到“默然而去”,是逼来的西人又被条约法则逼了回去。在这个过程里,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又一路联带地引入了被时人当作“筹边之一助”[125]的《万国公法》。比之一个一个的条约,公法在更高的层次上包纳了更大的范围。中国人接受“万国公法”,是“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尤喜“其中颇有制伏领事官之法”[126],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办理“外国事务”,从而都在于引公法为手段。然而,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董恂为《万国公法》的中译本作序文,则感叹“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127]他所注目而视的,其实已是与公法相对应的那个世界秩序了。这是一种由西方人建立的世界秩序,但中国人引公法为手段,同时是中国人也在进入这种与公法相对应的世界秩序之中。同治三年(1864),曾有“布(路斯)[128]国(公使)坐来兵船,在大沽拦江沙外,将丹(麦)国商船扣留三只”。彼时“布国”与“丹国”为仇,但这种此夷和彼夷之间的事发生在“中国洋面”而且“惊中国地方”,因此,此夷与彼夷之间的事便成了与中国有关系的事和不得不管的事。当时总署与“布国使臣”交涉,即用“外国持论”作理据,以区分“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各国公共之地”与“此次扣(丹国)船处所,乃中国专辖之内洋”的不同,从“万国律例”里引出“我国家定夺”之权,而后责其“任意妄为”和“首先违约”,并“饬令释放”被扣的丹麦船。这件事屡经照会往来相辩驳,最后以“布国使臣”敛手后退为了结;[129]而中国人“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的同时,也由此知道了二千多年来一直被看成混沌一片的浩瀚洋面,已被“万国律例”分成了“公共之地”和“专辖之内洋”。总理衙门既执之以为理据,则此后中国沿海七省所面对的水域便一定会随之而立领海和公海之界,并一定会沿着这种界限深入,从“万国公法”中寻找自己在这个海洋世界里的位置、责任和事权。总署印行《万国公法》之日,奕在奏疏里称之为“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130],显见得不能算是真心喜欢而又不能不“采”来补苴罅漏。然则像这样的依样而变未必都是自愿的,却不会不是自觉的。后数年李鸿章说,彼族“要求之事,无非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盖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若使内地百姓不能自养,中国财赋不能自理,岂惟非与国和好之义,抑实背‘万国公法’之例”。[131]他在“万国公法”里寻找一种更普遍的法意,用来抵拒西方人的“侵”与“夺”。比之“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的持子之矛攻子之盾,这一段论说把中国人的“利权”和“生计”托付给“万国公法”,是已信公法之理可以与中国的利益对接,从而相信公法能够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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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万国公法”为轨辙“与众国往来”的过程,同时又是“皆默认诸国往来之通例”的过程。[132]这种“通例”所写照的都是形成于欧西历史之中,并已在向中国移来的那种规则、法度、条理、典制。当中国的利益与公法之理相对接的时候,则中国人已不能不把这些原来陌生的规则、法度、条理、典制与自己接起来。这是一种不可逆转而又逐层深入的趋跄与走势。相对于此前总署与“布国使臣”以海权作争持,并因之而引“专辖之内洋”为名目与大沽口的海域相匹配,则此日李鸿章所说的“利权”和“生计”已代表了一个牵涉更广大的范围,在这个范围里与公法之理作对接,显然要用更多的规则、法度、条理、典制来匹配对应,并且循名责实地随这种“原不尽合”的东西而今时不同往昔。之后是古老的中国在抵御侵逼的过程里,一步一步地走入了由这些东西构筑起来的世界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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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必重条约”对付“必重条约”,并因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而自觉地接纳了“万国公法”,反照出与西人直接相折冲的一部分中国人在办理“外国事务”中所发生的变化。奕曾概言之曰,“第办外国事,与办中国事不同”。[133]这种“办外国事”的“不同”,使身在局中的人们能够在中国人的秩序与法则之外,又识得了西方人的秩序与法则,并因之而最先从缺乏条约意识和缺乏条约知识的状态里走出来,而后是以条约法则与公法之理为主导的中西交涉一层一层嬗蜕,在由古而今的变化里越来越多地取得了一种近代外交的形态。接受了条约法则和公法之理的中国人,仍然是在为自己这个民族守护边界与利益的中国人,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同当时缺乏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瞋目排拒在精神上相去并不太远。但在近代外交的形态里为自己这个民族守护边界与利益,已是“昔日允之为条约,今日行之为章程”[134]。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非常明显地处身于另一种不同的观念、逻辑和场景之中,并不能不随这种不同的观念、逻辑和场景一路转移,从一种法理进入另一种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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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窥知中国情事”的西方人,一面用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是非立条约以囿制和范围中国,一面又“协以谋我”,用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是非不断打破条约,“与之以利而不知感,商之以情而不即应,绳之以约而不尽遵”,[135]遂使中国人一面苦于条约,一面苦于不断地打破条约。然而,与西方人交涉于这种既苦于条约,又苦于不断打破条约的困境之中,困境本身便会成为一种独特的启蒙,促成中国人从自己的磨难里具体而又切入地领会西洋法系中的“主权”意识。随后,由同治朝而光绪朝,是“自主之权”、“固有之权”、[136]“一国之私权”[137]等等命题先后进入照会和策论,化作立说的谛义。在天朝体制和夷夏之辨分崩离析之后,中国人同世界相交往,不得不由“自古要盟不信,本属权宜”的不识条约而变为“坚守条约”。[138]其间与“隐忍”、“含容”、“信义”、“辨论”、“申斥”、“驳回”相表里的,是西方人越来越懂“大清律例”而中国人越来越懂“万国律例”。[139]主权成为自觉的意识正是沿着这个过程而来,并且在这个过程的累积之中形成的。然而,与“隐忍”、“含容”、“信义”、“辨论”、“申斥”、“驳回”之牵萝补屋和就事论事相比,“自主之权”、“固有之权”和“一国之私权”的本色在于拥有旨理和阐述旨理,旨理是一种普遍性,因此它们能够概括和贯通多样性、具体性和个别性,并以“万国”共奉的道理和道义立根本,为久处于被动和退守的中国人构筑起面对西人而足以自立的精神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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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天朝体制分崩离析之后,主权观念所提供的这种旨理,使中国人第一次有了一种可以替代天朝体制的东西,引此以入中外交涉,便成为“凡有国者自主之权”,即“不应听命他人”和中国自有法度,“非外国所应干预”[140]的不可渡让与不肯渡让。光绪中叶之后,关税权成为一个大题目,正是直接由主权之说衍申出来的,于是,在西方人以单面的道理主张修约之后,又有了中国人以自己的道理主张修约。后来的岁月里,同一种东西又会催生出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在夷夏之辨支离破碎之后,民族主义的产生,则使中国人第一次有了一种可以替代夷夏之辨而用以动员社会的力量。由此形成的变迁说明,庚申之变后的三十多年里,西方人在中国用条约连接条约和条约派生条约构成了异样的制度,又以这种制度改变了中国和改造了中国。而当古老的中国为条约所牵,一步一步走入西方人主宰的那个世界秩序之中的时候,与中国人的窒迫困苦相表里的,是中国人从西方世界获得的种种旨理又在促成古老中国的新旧嬗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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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交部档案原稿”,第17组,第500卷,1868年10月12日哈蒙德的备忘录。转引自《中国通与外交部》,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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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洋务运动》(一),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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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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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薛福成选集》,第5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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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末教案》,第五册,第31页,中华书局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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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国人在东亚》,第9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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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薛福成选集》,第52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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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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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清末教案》,第五册,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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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美国人在东亚》,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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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美国人在东亚》,第270—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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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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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美国人在东亚》,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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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韬日记》,第112页,中华书局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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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薛福成选集》,第528—5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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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美国人在东亚》,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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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115—129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赫德日记—步入中国清廷仕途(1854—1863)》,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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