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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49 [27]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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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51 [28]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四,《议酌允威使各节》(光绪元年八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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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53 [29] 转引自《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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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55 [30]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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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57 [31]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47—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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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59 [32] 《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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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61 [33]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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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63 [34]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29、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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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65 [35]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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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67 [36]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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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69 [37]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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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71 [38] 《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十六,《复沈幼丹制军》(光绪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荫渠为刘长佑字;彦卿为岑毓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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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73 [39]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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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75 [40] 《清季外交史料》一,第138—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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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77 [41]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三,《与英国威使节略》(光绪元年七月初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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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82 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新命和社会脱榫(增订版) [:1706702218]
1706705683 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新命和社会脱榫(增订版) 日本侵台湾,灭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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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85 同治九年(1870),日本使节柳原前光以议约为名义到中国,在天津先晤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已经调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和刚刚接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并在得到总署的答复后留下约稿16条返棹回国。第二年,日本政府再派伊达宗城为全权大臣至中国“会议章程”,以“明定条约”。[1]于是在欧西列国之后,日本也尾随而来,进入了这种由欧西列国带给中国的条约关系和条约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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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87 与欧西相比,与中国同属东亚的日本本自和中国有过长久的交往历史。但七十年代之初其叩门而索“明定条约”,则已是今时不同往昔而胸中别有怀抱。若由史事之先后说其来龙去脉,当日直接促成柳原前光与伊达宗城接踵而至的,是日本“王政复古”之后朝鲜屡次不纳使节,拒绝同日本重建邦交。经此一挫再挫,原本已经茁长于政府上层人物中间的“征韩论”因之而越益高涨。但时当各藩刚刚奉还版藉,其间的政事动荡和社会动荡又常常成为武事的制约。而同时正在发生的俄国步步深入库页岛、千岛,一路移来,有如舔糠及米,自日本人看去,其骎骎乎将及朝鲜之势带给日本的是来日的“永世大患”。[2]身在这种俄国已经蹲踞于朝鲜的后面而征韩犹在力有未逮之日,意图先入朝鲜的日本便不能不由交涉入手。而后是面对不肯交涉的朝鲜,日本取策于转身先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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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89 因朝鲜服从中国,奉其正朔,受其节度。故先派遣使节至中国商订条约,于归途压迫朝鲜王京,告以皇国(指日本)已和中国取得比肩平等地位,朝鲜当然要使用头等的礼节相待,殆无疑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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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91 这一段出自日本外务省的策论说明,在一挫再挫之后,日本对付朝鲜,只能引朝鲜同中国久有的宗藩关系为下手之处。若以其间应有的逻辑作推导,则由此下手而能够站稳,便不能不以东亚的朝贡制度为立脚点并以这种朝贡制度为理所当然。然而与这一面同时存在并且相互依存的,还有用“商订条约”的方式从中国取得“平等地位”的另外一面。其中的尺度和规则都以起源于欧西的近代外交法则为范本,同朝贡制度及与之同义的宗藩关系比,正是各成一类而且彼此扞格的两种东西。然则把这两种东西一同引入外交方策之中,无异是在把矛盾和纠葛引入实际的外交过程之中。因此,日本的近代外交虽以尾随欧西为起点,而当它与同属东亚的国家相交往的时候,常常会使对手为之所牵,不得不更多地面对一重不可用欧西作方比的困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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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93 当日本使节前后相继地来同中国“商订条约”的时候,中国人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已经同英、法、美、俄、德、意、荷兰、丹麦、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签订了六十多个条约。对于日本人来说,这些都在为后来者作前导。因此日本所要的中日之约,是一种“与万国相同之条约”,[4]而尤其中意签订于咸丰十一年(1861)而能汇集种种西国利权的中德“通商条约”,并直捷地引为中日议约的蓝本。历史学家信夫清三郎后来说,其间的处心积虑,是“想从清帝国方面得到与欧美列强同等到特权”。[5]比之由日韩关系而移及中国,这种处心积虑应当是日本对华交涉中更见深鸷的东西。但正在为条约所苦的中国则不会喜欢订约,就其本愿,特别不会喜欢与同属东亚而援引西人样式前来叩门的日本订约。不喜欢订约又不得不议约,是总署怵于“西洋各小国来华定约,均由英法为介绍,即以英法为护符”的成例,然后由此推论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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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95 此时坚拒所请,异日该国复挽英法为介绍,彼时不允则饶舌不休,允之则反为示弱。在彼转声势相联,在我反牢笼失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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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05697 是以“与其将来必允,不如此时即明示允意”。[6]显见得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已成事实之后,则“明示允意”本自“无例可以拒阻”,[7]是一种没有选择余地的选择。作为这个过程的另外一面并与之相表里的,是中国人的“明示允意”又一定会唤出中国人对于日本的提防之心。彼时李鸿章既是赞成议约的人,又是主持议约的人,而其赞成与主持,脚跟都始终立于中日之约不可比照英法俄已立的法式,在“必欲准照西约成例,隐有挟制之意”的日本一方看去,便是“专欲特异于西例”。[8]积三十年与西国条约交往的经验而熟见其“已形之弊”[9]以后,总署和疆吏深所痛恶的是西约之前后相接,并沿例而请的“一体均沾”和“内地通商”,李鸿章曾直指前者为“虽一款可抵十款矣”,指后者为“洋人必争之利而实我内地受病之源”。因此与日本议约之日,最不肯让渡给日本的也是中国人苦之久矣的“一体均沾”和“内地通商”。由此形成的中国“专欲特异于西例”和日本“必欲准照西例”之间的相持,使所求甚奢的日本一方起落于“翘然自负”与“徘徊旬日”里[10],屡申其说而最终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这两种东西。而后产生的条约以彼此不侵所属邦土和相互通商、各派使节为要目。虽说其间涉及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但两者都以相互承认为双方对等。因此,与三十年来众多的中西约章相对比,这个被称作中日“修好条规”的新约体现了一种大体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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