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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转引自《中国民本思想史》,第108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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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594页,三联书店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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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十三经注疏》上册,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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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转引自《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问题讨论集》,第98、162、358、325、100页,三联书店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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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贾谊集》,第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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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中国民本思想史》,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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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十三经注疏》上册,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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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二卷上册,第387、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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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同上书,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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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二卷上册,第387、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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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同上书,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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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戴季陶集》,第205、309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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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宋教仁集》上,第298页,中华书局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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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章太炎的白话文》,第119页,贵州教育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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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吕思勉读史札记》,第7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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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辛壬春秋》(上),民国十三年刻本,第二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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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新命和社会脱榫(增订版) 科举制度的历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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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建变为郡县,则帝王治理天下不得不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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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路里的这种社会变迁相比,作为早生的观念,《春秋》讥世卿,已表达了儒学以“尚贤”为义所固然和理之应有的政治理想。孔子说“选贤与能”,孟子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1]。要义都在于放开贤路和“立贤无方”。因此,由世卿变为选官,引此以为理路,便是由世及变为尚贤。汉代始行察举取士,而多以“贤良方正”为名目,正可以看到理想政治对于实际政治的影响和规范。顾炎武说其时的“乡举里选,必先考其生平,一玷清议,终身不齿”[2],则察举之能够成为一种制度而用来选贤选官,皆本乎以名荐人而又循名责实。以名荐人,说明了名常常走得比实更远;循名责实,又说明了名实之间会有不能贴合和不相对称。两者都反照了名实的异同,从而两者都反照了存在于察举制度里的无法密封的空隙。因此,当“荐举征辟,必采名誉,故凡可以得名者,必全力赴之”,遂至“好为苛难,遂成风俗”之日[3],常常是“刻情修容,依倚道艺,以就其声价”演为积久而成的时趋[4]。虽说“好为苛难”和“刻情修容”都属名实不能相印,但前一面犹能砥砺风节,后一面则淆乱真假,并因淆乱真假而淆乱了旨在举贤的选法。之后是世风与选法交相变迁之下的名实相悖和循名不能责实。迨魏晋之后,“荐举征辟”与“九品官人法”相嬗递,以名荐人已骎骎乎日趋而日归于以族选人,随之是“好为苛难”和“刻情修容”皆穷于“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势)族”[5]的两头截然界分之中。世家多上品,其初始的渊源应当来自于世家更重子弟的养和教,因此世家子弟大半更加可观。但当选官与家族的依连一路固化而深度板结,致“州郡大吏,但取门资”[6]成为一种长期性和普遍性之后,儒学以“立贤无方”为贤人政治题中应有之义的道理,便在南朝与北朝的选官过程里都由奄奄一息而荡然无存了。与之相因果的,则是始于“乡举里选”的察举制度自身在两头界分的固化板结里内外俱困而四面支绌。而后隋代继起,“罢九品中正,选举不本乡曲”[7],并因此而使行之已经数百年的察举制度不得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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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贤”与公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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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罢九品官人法,同时废置州郡长官辟除僚佐的旧制,“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咸归“吏部所掌”[8]。而久分之后此日天下重归一统,又决定了随土宇的廓大而不能不大幅度增多守土和治民的地方官。因此,比之南北分据时代的小朝廷,则一统之后的大朝廷显然愈多选官的急亟。一则记载说: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往秋还,鸟聚云合”[9],另一则记载说:“(隋)炀帝始置进士之科”[10],以“分等”取士。前一面写照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场面,后一面记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科目,而两者之要端皆在考试。若就先后论始末,则察举之日已曾兼用过考试以分高低的办法,但数百年之间其法一变再变,遂成前之考试不同于后之考试。后人概论其间的变迁之迹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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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先以考绩补救于既用之后,其次寓试于选,又其次乃以试为选。隋之开科取士,特试之演进,而亦选之变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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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代用察举选人而济之以考试相比,隋代已是“以试为选”。两者的不同在于,察举选士的实质是以人选人,“以试为选”的实质是以文选人。而“试之演进”的过程带来选士之法的变化,正是这样造成的。之后是“唐承隋法,不改其理”[12],正在变化的选士之法遂因之而能够在延续中得以沉积凝固而制度化。但以唐代的选法比察举制度,则唐人在“承隋法”之外,又以“苟有才艺,所贵适时,洁己登朝,无嫌自进”为道理,而许士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于官员荐举之外“亦听自举”以应试选官[13],于是而有“怀谍自举”、“怀谍自列”、“怀谍自投”一类名目。由此别开生面,遂显示了与前代更大的不同与变化。由于这种不同和变化,作为被选一方的个体士人便由原本的不能自主而获得了一种自主和自立。而后,“以试为选”变以人选人为以文选人,则考试不能不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怀谍自列”赋予被选一方以自主性,则个体士人可以越过地方政府而直接与国家权力发生关系。两者都为选官过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普遍性和公平性,同时是两者都在察举制度行之已久的成法和范围之外别立了一种新的章法。这个过程因丕变而成蝉蜕,在察举制度已经走到止境之日,促成了科举制度的起而代之,并因此而使一种选官制度在直接和间接地影响了中国众多人口的同时,又深度地改变了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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