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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冀东军区詹、李、毕转十四分区电致中央》,194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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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转见《被遗忘的大使:司徒雷登驻华报告(1946—1949)》,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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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大公报》,1946年8月1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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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中共中央关于安平事件以和平解决为好致叶李并周电》,1946年8月13日、22日、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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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周恩来军事活动纪事》(上),第7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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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第231—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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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周恩来致中央并叶剑英、李克农电》,1946年8月31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634—6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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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央关于安平事件可继续采取强硬态度致叶、李并周电》,194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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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叶剑英致周恩来并报中共中央电》,194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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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军事调处执行部小组大事纪要·第二十五执行小组大事纪要》,1946年9月4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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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第275页注22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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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中共中央关于准备安平事件报告致叶李张并告周董电》,194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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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转见刘晶芳:《安平事件的历史真相及评价》,《党史研究资料》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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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和美国记者安娜·路易斯·斯特朗的谈话》,1946年8月6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192—1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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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毛泽东文集》第4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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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周恩来关于安平等事件均可成悬案致叶并中央电》,194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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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求实:中国现代史读史札记 中共也曾试过“和平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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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战后中共和平土改政策的尝试与可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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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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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谈到中共的土改,想到的一定是“斗争土改”或曰“暴力土改”。涉及土改运动的最大的一个争论问题,也仅仅是这种斗争,或者暴力,究竟达到了一种什么样的程度。是保持在某种道德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呢,还是发生了严重扩大化或极端过火的情况呢?至于说“和平土改”,至少在1951—1952年那个时候,是受到激烈批评并和政治错误联系在一起的。影响到今天,只要提到“和平土改”这个概念,一定是台湾国民党的土改,抑或是日本、韩国的土改,断不会是中共的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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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和平土改”,其实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强调它的土改性质,也就是要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一层是强调它手段的和平或温和,即不是用暴力或斗争的办法来达到目的。历史上中共对地主的态度和政策,基本上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和平的办法,即把地主视为统战对象,不动地主土地,如抗战时期;一种是抱以革命的态度,把地主当成敌人来打,实行没收土地政策,如苏维埃时期或内战时期。因为抗战是一个不得已的过渡时期,因此,用革命的方法没收地主土地就是中共在农村的例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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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革命的方法没收地主土地也包含有两层目的:一层是满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需求;一层是要通过剥夺地主土地财产的办法来彻底打倒地主权威,根本改造农村社会。因此,用和平的或温和的方法来获取地主土地的做法,在中共的理论层面或政策层面,就注定是不可取的。因为斗争是绝对的,无论苏维埃时期,还是1947年北方根据地推行大规模的土改斗争,哪怕是1950年全国新区掀起土改运动高潮,中共领导下的土改斗争,基本上都采取农民用激烈的手段斗争和剥夺地主、富农的做法。这种做法几乎每次都造成了乱打乱杀的偏向。每次发生乱打乱杀的情况时,中共中央也大都出面纠偏。但是,反对“和平土改”,始终是中共土改运动中一项不变的政治任务。[1]这是为什么,直至今日,凡提到中共土改者,必和阶级斗争的激烈手段相联系,很少会有学者真正相信,一向主张“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2]的中共中央,也曾经有过和平土改的认真设想与尝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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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1946年下半年到1947年初,中共中央确实曾经尝试过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农村地主土地占有的问题。虽然,这种尝试的时间很短,试点的范围也较有限,不过半年左右的时间中共中央就放弃了这一做法,全面改行激烈的剥夺地主富农土地财产、将地主富农打入“另册”的斗争土改的方针。但是,中共中央曾经正式批准并采取过和平土改的政策,毕竟是一个事实,因而是很值得了解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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