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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指出,《四川重庆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的“可靠性值得探讨”,这一点笔者也有同感。无论这个组织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倾向性,它关于自身组织规模的说法都不能不让人深表怀疑。[4]但是,曹先生的其他看法却值得探讨。比如,曹先生说:“如果四川确有一个规模宏大的‘重庆共产主义组织’存在过的话,一定会有原始文献或其他历史资料加以证实。可是,现在除这份报告外,却没有任何原始文献或资料能够加以证实。”同时,曹先生又说:“它不像上海共产党、北京共产党小组、广州共产党等,有《中国共产党宣言》、《北京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广州共产党的报告》这样有说服力的原始文件给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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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它“如果”规模很大的话,但事实上它可能并非如此。[5]中国共产党迄今为止连早期组建过程中的许多情况都弄不清楚,包括中共一大究竟有多少成员,他们具体是哪些人,也都众说纷纭,为什么一定要求这个存在时间可能更短的重庆“共产党”必须要有相应的历史文献或其他历史资料才能承认它的存在呢?至于曹文说重庆“共产党”的这份报告不是原始文献,《北京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和《广州共产党的报告》才是原始文献;同样送往共产国际的《四川重庆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不如《北京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广州共产党的报告》具有“说服力”,等等,就更是不明其奥妙之所在了。至少,在共产国际中共代表团的档案里,“重庆共产党组织”的报告也是被当做原始文件对待的,它并没有被打入另册,而是堂而皇之地与北京、广州共产党组织的报告放在一起。只是在1956年它回归到中国之后,分管鉴别这些档案的人没有把它像北京、广州共产党组织的报告一样,列入当时的“党史资料”,以至于将它封存了几十年之久。除此之外,有何理由说它的内容就不如北京、广州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有说服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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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中最有讨论价值的观点,是他关于“共产党的建党标准”的观点。他说:“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工人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最高形式。”[6]据此,他批评笔者说:“不能仅仅根据它‘公开打出共产主义旗号’这一点,就断定它是‘共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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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曹文的观点是无懈可击的。但在文章的行文上,曹先生却似乎犯了两个逻辑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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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并非是笔者“断定”“重庆共产党组织”是“共产党”的,这个概念来自于共产国际的舒米亚茨基,是他在收到“重庆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之后在给张太雷的信中称之为“在重庆的共产党”的。[7]而这个说法也未必有多少错误,因为既然曹文可以从《北京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中引申出“北京共产党”的说法,那么舒米亚茨基在见到“重庆共产党组织的报告”后称它为“重庆的共产党”,又有什么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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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曹文所说的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和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的共产党,和他紧接着提到的那个在笔者文章中的带引号的“共产党”并不是同一个东西。显然,曹文在这里偷换了论题的概念。曹文论述的共产党,是理论上的共产党;而他批评笔者根据“旗号”“断定”的“共产党”则是历史上的一个实际现象。按照曹文的逻辑,只要是共产党,不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只能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和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有人可以“公开打出共产主义旗号”,我们却不能因此就“断定”它是“共产党”。但会不会有人因此而自称是“共产党”呢?曹先生看来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的。因为他完全不理会笔者在文章中对重庆“共产党”所加注的引号,并把他的不加引号的共产党与笔者的加了引号的“共产党”完全混为一谈。然而,无论是这种做法还是这种认识都是不妥当的。事情很清楚,无论中国的历史上还是世界的历史上,都是存在着这种加了引号的“共产党”的,它们名曰“共产党”,却未必是曹文所说的那个“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曾经在苏俄存在过的那个“中华共产党”难道不叫“共产党”吗?姚作宾不也明白宣称他所代表的党是“中国共产党”吗?显然,叫不叫“共产党”与实际上是不是曹文所认定的那个共产党,完全是两回事,不能说一个党因为实际上不是曹文所说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就不能叫做“共产党”。何况,在历史的进程中,特别是中国有所谓共产主义运动开始萌芽的初期,存在某种概念上的混乱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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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最忌讳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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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重庆共产党组织”到底是不是曹文所说的那种共产党,笔者与曹先生似乎没有多大的分歧。由于拙作当时只能着重于论证那些“相对独立”的“早期共产主义组织”的存在,因此没有可能对于这些组织的实际政治目标和政策进行具体的分析,但这并不等于笔者已经认定包括“重庆共产党组织”在内的中国各种“早期共产主义组织”,就是曹文所说的那种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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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也同意,如果“重庆共产党组织”确是曹文所说的那个由共产国际认定为正统的共产党,那么它最终将会与共产国际接纳为中国唯一下属支部的中国共产党合为一体,就像胡鄂公领导的那个“中国共产主义同志会”那样。然而,这样的情况看起来并没有发生。不过,能不能因此就推论它是“无政府主义式的组织”或“无政府主义一类的党”呢?对于曹文的这种看法,笔者也很难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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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在1920年秋至1921年春无政府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者之间已经发生了重要争论的情况下,一个无政府主义的党恐怕是不会再专程到共产国际去寻求“支持”的。[8]至于说在它的报告中“不强调阶级斗争”、“不提暴力革命”、“未提无产阶级专政或工农民主专政”、“没有强调组织纪律”等,因此“不像共产党组织”;那么,在它的报告中也没有提到任何“无地主、无资本家、无首领、无官吏、无代表、无家长、无军队、无监狱、无警察、无裁判所、无法律、无宗教、无婚姻制度”[9]之类的无政府主义的主张,因此也不像“无政府主义一类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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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如果曹先生能够注意到报告中关于“我们要建立红军来取代现有的军队”,注意到该组织建立了“书记处”之类的领导机关,制定了区别正式成员与候补成员之类的严格规定,就应该看到,它们与无政府主义关于“无军队”、“无首领”和“自由组织”、“自由联合”、“自由加入”、“自由退出”的宗旨[10]也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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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达到某种特定的标准,就断定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是非共产主义的或非共产党的,拿当今的政治生活规则来看当然是不会有错的。但是,对于历史研究的人来说,这样来看历史,就未免过于简单划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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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现象是复杂的,历史的发展过程同样是复杂的。一个人、一个组织、一种思想、一种运动,都可能存在着由不确定到确定,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我们很难因为他或它在开始阶段或萌芽时期的不确定、不成熟,就简单地否定他或它的基本倾向,甚至从不确定出发就来倒推其动机,根本否定他或它可能是真诚地想要追求某种理想主张。在这一点上,笔者同曹、郑两位先生显然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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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再三说明了笔者所介绍的几个组织的基本性质,即是“早期共产主义”的。笔者之所以提出“早期共产主义组织”这样一个概念,当然是为了区别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个被视为当然正统的“中国共产党”。这一点,看起来曹、郑两先生似乎不大了解。否则,两先生何以会不约而同地使用当今这个中国共产党的建党标准,即所谓“强调阶级斗争”、“强调暴力革命”、“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强调民主集中制和组织纪律性等标准,来衡量那些“早期共产主义组织”呢?要知道,用这样一些标准(据曹文说这还只是“一些主要标准”)建立的组织,多半已经不是什么“早期共产主义组织”,而已经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共产党了。而“早期共产主义组织”的意思,自然是在这样的党成立以前存在过的,具有初步的但同时又是不确定的和不成熟的共产主义思想倾向的“崇尚共产主义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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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这样的“组织”在逻辑上一般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如过去所说的那几个“共产主义小组”在内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早期共产主义组织”就是或者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各地早期组织”,甚至也不等于说它一定就会变成或并入后来中国唯一的那个共产党。其实,“早期共产主义组织”这个概念并不是相对于后来的那个中国共产党的概念而来的,它只是与毛泽东所说的“大批的赞成俄国革命的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的概念相对应的。正是由于有了“大批的赞成俄国革命的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某些“崇尚共产主义”的“早期共产主义组织”的产生,就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也正是由于这些组织的成员很大程度上只是“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因此,我们后人在评价这样的组织时,就无论如何不能简单地拿后来那个中国共产党规定的建党标准来衡量这种本身尚不确定、不成熟的“早期共产主义组织”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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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即使就中共“各地早期组织”的共产主义小组而言,这种最初的不确定、不成熟也是相当明显的。共产主义小组最初的参加者后来分化得十分严重,相当多数都没有成为后来的共产党人,这是众所周知的。即使是上海共产党发起组,也是在成立了几个月之后才在维经斯基的帮助下拟定了一个《中国共产党宣言》,确定了它的共产党性质的。北京、广州等地共产主义小组更是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后才在上海共产党的“具体帮助指导下”,为自己规定了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及无产阶级专政之类的标准,真正成为革命的共产党的组成部分的。但我们能不能说它们因此就不应被看作中国“早期共产主义组织”,或者在其明确确定自身的共产党性质之前,不能将它们视为“早期共产主义组织”呢?相信曹、郑两先生也并不这样看吧。既然如此,为什么两先生不能对其他的“早期共产主义组织”也一视同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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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早期共产主义组织”的基本性质?对此,我们当然不能以当今的共产党后来所确定的建党标准来作为衡量的尺度,而只能以它的组织者及其参加者的基本倾向来作为衡量的尺度。目前人们一般所认定的关于“初步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同情和拥护俄国的十月革命;二、初步认识到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是通向未来理想社会的重要途径。[11]关于这两条,多半也可以作为我们历史地衡量一个社会政治团体是否属于“早期共产主义组织”的标准。正是因为同情俄国的十月革命,并能够接受俄国革命的手段和目标,他们组织的基本政治倾向才只能是“初步共产主义”的,而不可能是其他别的什么主义的。至于他们最终是否走到了共产党的道路上去,那充其量只是事物发展的进一步的结果,这种结果还要取决于其他各种主客观条件。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中共“一大”代表中一半的代表后来没有成为革命的共产党人,就断定他们从来就没有追求过或倾向于共产主义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一些一度“公开打出共产主义旗号”的组织后来没有并入唯一被共产国际承认的中国共产党,就断定它们从来就不具有某些初步的共产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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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的力量要求概念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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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究竟什么是共产主义,这个问题看来也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在郑文中,作者对这个问题的说法让人有些莫衷一是。作者的观点是:不能把中国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同“无政府共产主义”的“共产主义”“混同一起”。但应当了解的是,恰如上述,郑文也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因为笔者并没有把“中国共产党”的“共产主义”去混同“无政府共产主义”的“共产主义”,笔者只是或多或少地把“早期共产主义组织”的“共产主义”同“无政府共产主义”的“共产主义”“混同”一起了。二者是不能简单地相提并论的。因为笔者只是从具体的历史事实出发的,在历史上并不是笔者把它们“混同一起”,倒是它们自己把自己“混同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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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无论上海共产党,还是北京、广州的早期共产党组织,它们最初组成的时候显然都是与无政府共产主义者“混同一起”的。甚至在无政府共产主义者分离出去之后,他们在许多社会工作和社会运动上也还是“混同一起”携手并进的。这种情况相信郑文作者应该是多少有所了解的。但是,她对此似乎不屑一顾,断言“当时无论是无政府共产主义者,或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所信仰和崇尚的并非一个‘共产主义’”,他们“对两者的区别还是有一定识认(认识)的,并没有混为一体”。的确,笔者也同意郑文所说“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和“无政府共产主义者”对他们之间的区别是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的(而不仅仅是“有一定识认的”),但是,笔者不同意郑文所说的他们没有在一定程度上把他们的“共产主义”“混为一体”。事情很清楚,郑文的作者在这里再一次偷换了论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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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与“无政府共产主义者”一度“混同一起”的“共产主义”呢?郑文说: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宣言》中的“共产主义者的理想”,即“主张生产工具”“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废除政权”,“要使社会上只有一个阶级——就是劳动群众的阶级”,以便“创造一个新的社会”。一个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提出的“本党纲领”,“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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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概括对不对呢?考虑到人们这时对“共产主义”一词的使用具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形式,这种概括不能认为毫无道理。但问题是,郑文所谈论的“共产主义”与它所批评的笔者所谈论的“共产主义”,究竟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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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郑文作者与笔者并不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共产主义”这个概念的。笔者的“共产主义”指的是未来理想社会的形式与内容,而郑文却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共产主义”这个概念。它开始是泛指一种意识形态,如其在最初谈论什么是“中国共产党”当时所信仰的“共产主义”时,是把“共产主义者的理想”与他们的政治纲领“混为一体”的。而后却又在进一步的归纳中,用第二个文件中提到的实现“共产主义”的手段偷换了前一个文件中提到的“共产主义”理想的概念,说是:当时中国早期共产党人提出的有关“共产主义”的观点“最基本的有两条:一是主张阶级斗争;二是‘承认无产阶级专政’”。不难看出,郑文最终把作为“理想”和“目标”的“共产主义”一笔勾销了,只留下了一个“为达此目标所需之手段”,并以此为论据向笔者的理想的“共产主义”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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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作为目标的“共产主义”,一个是作为手段的“共产主义”,两者当然不能“混为一体”或“混同一起”。然而,笔者又何尝把它们“混同一起”了呢?倒是郑文作者把它们“混同一起”了,以至于郑文连“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同无政府共产主义者之间的区别也因此而搞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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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与无政府共产主义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什么?表面上,郑文的说法是对的,即双方的根本区别是对待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态度问题。也就是说,双方的分歧是在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社会“所需之手段”的问题上。但在文章中,郑文所讨论的却不是无政府共产主义者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手段与“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实现理想社会的手段有什么不同,而是无政府共产主义者的“共产主义”理想与“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手段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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