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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11 在有关1920至194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的描述中,地主、富农和贫雇农作为社会对立的两极,往往受到充分的重视,而在这两极间的一个庞大社会阶层——中农却常常遭到忽视。其实,当时的调查材料反映出中农在农村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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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13 由于中农是作为一种阶级分析的方法而提出的名词,1949年前,除受马克思主义影响得出的调查(如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成果外,大部分调查并不使用中农这一概念,而是以地主、自耕农、佃农进行种类划分,即使受中共影响进行的调查,对中农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因此中农在人口中的比例和社会中的影响难以得到准确反映。土地革命广泛开展后,随着中共积累起更多阶级划分经验,中农形象渐渐鲜明,毛泽东给中农下的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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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15 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中农一般不剥削别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和主要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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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17 对于强调阶级分析的中共党人而言,中农的划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也是研究者不能忽视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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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19 从采用中农概念的多项调查提供的数据看,中农人口和占地比例在农村通常是最大的阶层,一般达到当地农村的30%左右。从人口比例看,中农在农村各阶层中比例一般仅次于贫农。福建66县的调查中,中农人口高达39.8%,数量上非常接近贫农。中农人口高于贫农在各阶层居第一位的地区也不在少数,据安徽安庆专区调查,“中农在本专区是一个很大的阶层,一般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到五十,占有土地亦为百分之三十到五十……怀宁三民村中农人数占百分之四十五点七八,占有土地占百分之四十六点五八”。[79]安徽宣城东里村中农占总人口(2894人)的49.1%,已几乎接近半数。在有关调查中,只有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永嘉进行的调查中,中农比例不到10%,远远低于普通数字。但在这一调查中,贫雇农人口比例达到74.06%(一般为40%~50%),占地也达到43.14%(一般为20%以下),大大超出一般数,应是在中、贫农的划分上和通常标准有所差异。[80]中农在农村人口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使其成为影响农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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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21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一般而言,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农比例较高,而在相对贫穷、落后地区,中农比例要低一些。苏区由于多处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中农发育受到影响,较之社会平均指标要低一些,但即使如此,中农仍占相当比例。福建龙岩“贫富无甚悬殊,是以中人之家,最居多数”。[81]湘鄂西苏区中农占到33%,贫农为50%。[82]江西28村1950年的统计数字是中农占28.8%,贫农占54%,雇农占2.53%,其中苏区12个村中农占22.55%,贫农占63.29%,雇农占1.18%。[83]福建长汀土改前中农人口占35%,地主、富农人口比例不到3%;[84]建宁中农占人口的28.17%。[85]赣南的南康樟木乡土改时统计全乡人口为4878人,其中中农1231人,占25.24%。[86]可见,即便在苏区,中农人口仍占到1/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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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23 从占地比例看,中农占地一般稍稍超过人口比例达到35%左右,或居于第一,或次于地主居第二。浙、皖、闽、苏南235县中农占地为33.65%,[87]江西28村中农占地32.2%,其中苏区12村为30.42%;[88]南康樟木乡全乡土地4508亩,其中中农占1762亩,占39.1%。[89]这样的比例在闽赣地区具有普遍性。闽西由于公田比例庞大,中农占地比例稍小一些,长汀土改前中农占地17.6%,但这一数据是以公田占有49%为背景的,而且其在各阶层中仍然属于占地比例最高者,远高于地主、富农的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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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25 从人均占地看,中农“稍高于全乡每人平均土地数的较多”。[91]虽然如此,在中央苏区,由于可耕作土地较少,中农人均拥有土地的绝对值仍然很低,福安古田七保村中农人均占地1.27亩,[92]南塘保中农人均占地1.11亩。[93]这个数字在当时土地收获量低下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做到自给自足,所以相当部分中农还要佃入土地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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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27 从生产资料主要是耕牛占有情况看,中农更具有较大优势。据对福建14县22个村的调查,耕牛占有情况是:中农占有耕牛总数的55.69%,贫雇农占有32.63%,富农占有8.76%,地主占有1.12%,其他阶层占有1.8%。[94]古田县七保村全村耕牛72头,10户地主没有一头,2户富农占有14头,102户中农占有40头,178户贫农占有15头。[95]江西九江县石门乡解放前中农占有耕牛、农具的比例分别达到46.6%和50.47%。[96]湖南桂阳樟市乡中农占有耕牛、农具的比例最高,分别为41.88%、45.31%。[97]中农在人口、土地及生产资料占有上的重要地位,使其动向对农村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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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29 苏维埃革命时期的中共话语中,中农一直是联合的对象,只是在联合的地位和紧密度上随着判断的变化有所差异。苏维埃革命早期,中共曾认为:“至于自耕农亦只能希望他们在土地革命中中立,这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抛弃自耕农、中农、小商人,而且还是要联络他们。”[98]这是从较松散的层面谈论联合中农。随着苏维埃革命的深入进行,中农在农民革命中的地位得到更充分的认识,中共六大决议已经把联合中农放到战略高度予以考量,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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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31 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贫农与农村无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而斗争,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而与中农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中国共产党提出之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政纲,必能得到广大的中农群众的拥护。因为中农群众也是受地主阶级各种封建剥削压迫群众中的一部份。[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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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33 虽然就理论上而言,中共从未怀疑过中农的重要性,但中农和贫雇农毕竟是具有不同经济利益和经济地位的两个群体,尤其在动荡的政治运动期间,这种利益冲突更容易被诱发。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从阶级分析立场出发,中共对贫雇农的信任度当然要高于中农,“依靠对象”和“联合对象”的提法明显表明了两者在中共心目中的不同地位。从中共的阶级分析系统出发,被定位为农村中小资产阶级的中农,确实难以和贫雇农的半无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身份相比。在此背景下,像贫农团这样被认为是“乡村苏维埃政权的柱石”[100]的贫雇农的群众组织,在阶级话语中拥有绝对强势地位,有报告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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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35 由开始组织以来,对于贫农、雇农中很有效力,因在平分土地与反富农斗争中特别表现了它的力量。一般贫农、雇工许多问题多找贫农团,多有乡苏维埃是另外的“官府”,而贫农团是他们的“家庭”之势……有时因反富农斗争与当地苏维埃有不同意见,该贫农团即说苏维埃袒护富农,苏维埃即说贫农团侵占中农。一个要斗,一个不要斗,在发生冲突时,多系苏维埃负责人被贫农团捆打。[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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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37 贫农团和苏维埃之间围绕着中农问题的冲突,颇具意味。尽管苏维埃本身就是一个以保护贫苦大众利益为职志的阶级政权,但面对贫农团这样纯粹的阶级组织,在阶级话语具有压倒性的政治优势背景下,有时也会显得力不从心,遑论贫农和中农之间的直接对垒。所以,中共在组织贫农团时,虽然一直强调“贫农团的会员虽只限于贫农以下的人,但绝对不是反中农的;相反的,它应在一切活动中吸引中农于其周围”,[102]但正如贫农团与苏维埃政权在对中农的判断发生冲突时所显示的,作为农村两个具有重大影响的阶层,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并不总能一致,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中农的命运事实上就已经被决定了。苏区社会政治的排异性及在阶级话语下置身中农和贫农间的尴尬处境于此显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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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39 当然,中共对中农的重视确实是真诚的,尽力使中农成为苏区社会的主流阶层,符合中共的战略利益,因此,中共一再要求:“应推选中农的积极分子到苏维埃政府机关及各种委员会中去参加工作,应组织中农到农村中各种补助团体如文化教育组织以至武装组织中去,以巩固与中农的联盟。”[103]张闻天1933年更从动态角度具体阐发了制定正确的中农政策的意义:“中农在中国苏维埃区域内占最大数量。在许多区域内虽是贫农出身的农民占多数,但是在从土地革命之后,这些贫农将逐渐的变为中农。这一特点,对于我们有极重大的意义。如若我们不能巩固同中农的联合,苏维埃革命是没法胜利的。”张闻天明确指出:“在开展农村中的阶级斗争,我们不要一刻忘记联合中农,这需要我们党的领导同志,最审慎的细心来感觉它们每一个的情绪与他们的要求。”[104]张闻天的文章,诚恳而又苦口婆心,体现出中共中央对此的高度重视,然而,紧接着张闻天这篇文章开展的查田运动,就一度形成了普遍打击中农的局面,其间的落差,既让人有哭笑不得之感,却也显示出了历史的复杂。事实上,对中农的打击,在1950年代之前中共的历史上屡见不鲜。笔者在考察了三年内战时期中农命运后曾经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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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41 1950年代中期,为尽可能扩大依赖面,中共中央又进一步对中农实行细分,将下中农从中农中间析分出来,“算作依靠对象的一部分”,[105]1960年代后一度风行的“贫下中农”的提法,就是这一政策延续的结果。中农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在当年中共的阶级分析系统中,最终是通过对中农本身的细分得到解决,这既是中共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中国社会实际认识的反映,同时也说明中农在内战时期的遭遇,在当时的认识和分析系统中,确非偶然。[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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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43 以此观照苏维埃革命时期中农的命运,似也不乏其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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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45 (3)公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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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47 中国传统社会宗族势力发达,在许多地区,宗族不仅拥有社会政治权威,而且占有土地。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地区,主要以宗族占有形式出现的公田占据很大比例:“在江南,族有田产底发达,构成一种特色”。[107]根据1950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统计,浙江公堂土地占比为16.35%,安徽为4.17%,苏南为5.9%。[108]中央苏区中心区的江西属公田发达地区,国共两党的调查中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这里占地广大的公田,中共江西省委1932年5月的工作报告记载:“江西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109]国民党方面在武力恢复对苏区控制后,也报告这里“公田甚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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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49 从公田分布看,一般在较为偏僻地区,由于宗族势力强盛,公田比例更高。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都是公田比例较高地区。以福建而言,福建全省公田占比达29.36%,[111]这个比例放到全国与其他省份做横向比较,都是名列前茅的。而属于中央苏区的闽西地区比例又要高过全省均值:“闽北、闽西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沿海各地只占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112]如闽北闽西的古田过溪占61.4%,建阳营前占37.31%,永定中川村占70.04%,永定西湖村占60%,永安吉前保占56.6%,普遍达到总田亩的50%以上。根据土改时期的统计,长汀土改前公田达19万余亩,占全县总耕地39万余亩的49.065%;[113]建宁公田67605亩,占总耕地166103亩的23.68%。[114]相对而言,福建沿海地区公田比例要低一些,永春(7个村)占29.53%,莆田华西占21.87%,南安新榜村占15%,福州市郊(2个村)占7.98%,福清梧屿村占9.02%。[115]泉州地委调查,闽南公田占总耕地面积的20%左右。[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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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51 赣南公田比例虽然不如闽西,但通常也达到百分之二三十。苏维埃革命前,公略县公堂占地220000石,占总数的31.5%。[117]毛泽东的寻乌调查的结果是该县公田占总数的40%。[118]档案资料显示,地处赣南的石城公田数量占比相当之高,该县两个乡土改前的统计数据显示,一个乡公田占耕地总数的49.44%,[119]另一个乡公田占总数的47.2%。[120]瑞金6个区土改前公田占耕地比为33.6%,[121]会昌为20.92%。[122]在对江西28村公田比例的调查中,苏区12村是15.8%,[123]这虽然是一个偏低的数据,但仍高于安徽和苏南地区。中共关于万安暴动的文件中指出该地:“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四十五,自耕农约百分之三十,佃农约百分之十三,雇农约百分之七……然万安又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全县号称五万户的只有一家,号称万户的只有十一二家。农民所负的债务及租赁之田地,多半是众会上的(祠堂里的)。”[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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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53 公田的构成以祠堂祭祀田占大多数。浙江余姚南留乡第十村公田占总数的61.78%,其中92%以上是祭祀田,其余是会田、校产,27.5%由村民轮种,其余出租。福建古田七保村公田总计4544.29亩,是总田地6026.75亩的75.4%,“共有田基本上是祭田,为占有总数的87.9%;学田是由祭田中抽出来的,约占总数的5.19%;会田很少,只占总数的6.4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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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55 公田在土地占有中的较高比例,使其性质认定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土地占有关系的认识。虽然一般说,地主、富农等影响力更大的阶层对公田拥有较大的控制权,但作为一个群体的公有土地,毕竟应为参与者全体所有,公田的出现及其运作设计都在努力使其能照顾到更多人的利益。当时有调查指出:“这些族产的目的,大致为祭祀教养恤孤济贫,但因为是族产之故,田权移转时很不容易,不能绝对自由地买卖,因此便形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田权。”[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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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57 公田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其得益者也不尽相同。最能体现公田性质、程序上最为公平的方法就是全体所有者按户轮流获得公田的使用权,这也是公田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福建泉州闽南侨区“宗族田地,几乎都是轮祭田,由共有的各房各户轮流耕种或出租,当值者负责祭扫的开支。”轮种虽然相对公平,但也有致命的问题,就是农民不注意保护地力:“实行掠夺地力的经营,使土壤变坏,估计这种族田的收成,要较一般产量低五分之一。”[127]据浙江调查,土质得不到保护的轮种田单位产量要比一般田低100斤左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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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19959 作为变通的办法,也有采取先出租,然后按房按户轮流收租,福建古田许多地区都采用这一办法。古田七保村“郑姓最大祭田由43户轮流收租,其中地主1户,富农2户,中农16户,贫农22户,商业资本家1户,小商贩1户”。该村轮收租次数最快的要6年一轮,普通的21年一轮,轮收次数最少的要40余年才轮得到一次。罗华村有一百多年才轮到一次的。[129]在这种完全公平的管理形式下,族田权利可以转让甚至卖绝,福建建阳县营前村贫农袁熙光于1948年因病需款,征得族人同意出卖彭墩乡的族田14亩,卖得价款由全部共有人分益。古田罗华村雇农魏宜香,死了母亲无法收埋,把和堂兄共有的族田永佃权卖给堂兄,此后不再享有轮流的权利。当然,为保证族田的家族性质,“这种收租及使用权的买卖,一般是要先商请其他共有者承买,如他们声明不买,才能卖给别人”。[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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