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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19 检举运动中,扩大化的事例处处可见。1934年5月,西江一县在“下半月短短的半个月中,即捕获了几百名反革命分子,只判处死刑的即有二三百名(城市区在红五月中共杀了三十二名反革命,破获了AB团、暗杀团、铲共团、社民党、保安会的组织,共捉了四个暗杀团长,两个AB团长,数十名连长、排长、宣传队长等)”。[17]西江是由瑞金、于都、会昌划属的小县,人口仅数万人,半月内即出现如此之多形形色色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组织,这本身已极不正常,而这种做法还作为正面典型受到鼓励。瑞金“一个七十岁的贫农,在闲谈中说到白军到了清流归化,却判决了死刑”。[18]闽赣省裁判部的钟光来甚至“把裁判部犯人大批的不分轻重的乱杀一顿”,在由樟村退往石城途中,更是“沿途格杀群众”。[19]恐怖的气氛,“使一部分被欺骗群众首先是中农群众登山逃跑,或为地主富农所利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催生出“因为肃反工作的加紧而逃跑到高山上去了的反革命武装”。[20]肃反扩大化的问题,正如张闻天所反省的:“一些地方,赤色恐怖变成了乱捉乱杀,‘阶级路线’与‘群众路线’也不讲了。在一些同志中间正在形成‘杀错一两个不要紧’或者‘杀得愈多愈好’的理论……对于肃反中的恐怖主义,那更是没有人敢讲话,因为恐怕批评这种倾向时,人家就会把他当作反革命的同道者看待,而性命难保。”[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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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21 现存的一些案例真实反映出当时中共中央在肃反问题上的偏差。1933年,江西宜黄判决的几个反革命案例分别是,卢章秀:“(一)该犯任黄陂区委少队部的时候,五月间,往中央总队部开会,自愿报名加入少共国际师,结果回来向县队部请假回家,将近两个多月,不但不去少共国际师当兵,而且坚决不来工作。(二)不经过介绍,自由行动去保卫局工作。”曾彦贵:“该犯于今年三月间到保卫局当看守兵,因看守不注意,走了二个靖卫团,就坐了十余天禁闭。(二)后放他出来,后在保卫局当挑夫,一贯的消极怠工。(三)叫该犯去买米,故意贪污大洋一元。”罗宦泉:“(一)该犯联名孟章,坚决担保反动富农(陈国芳妻),代表土豪说没有钱,结果把(陈国芳妻)放出来,随即跑下宜黄城去了。(二)我红军独立营捉获一个反革命,该犯又亲自来担保。”[22]从文件看,上述几个案犯都没有确切的反革命罪的证据,列举的问题,不足以构成事实上的犯罪,将其定为反革命犯,反映出法律观念的淡漠。正如于都报告的,在打击反革命时,“捉了一些造谣的,都没有多大事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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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23 由于政治凌驾法律,定罪随意性强,冤假错案发生几率很高。于都的一个案例很具代表意义:新陂中塅乡丁福生“用恐吓的手段,对付红军家属丁昌早要量米给他吃,因没有满足他的敲索,便弄国民党证,到政府妄报丁昌早为国民党员,当时政府也不加以调查和侦察,听信所言的话,便把丁昌早家产没收,弄得丁昌早全家苦不堪言”。也许是丁福生从这种政治陷害中尝到了轻易得手的甜头,随后他“又与丁昌钊因为耕牛的嫌隙,妄报丁昌钊为地主,其实丁昌钊经调查确系中农”。丁福生的行径固然恶劣,但仍属于挟嫌报复的诬告行为,并不一定具有破坏革命的主观企图,但是当丁的诬告行径暴露后,却被定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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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25 丁福生的这种企图,是动摇红色战士,故意破坏苏维埃联合中农的策略,有意帮助反革命的实际行动,是苏区里面的内奸。此事幸经发觉,经于都县裁判部判处该犯以监禁半年,送交省裁判部审查,认为该犯妄报红军家属为国民党员,是动摇红军军心,妄报中农为地主,是破坏苏维埃对中农的政策,很明显的是反革命作用,应判处死刑,已批复该县遵照批示执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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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27 这样的判决,以判断代替事实,处理显然失之草率和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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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29 事实上,由于反革命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当时许多触及法律者被加以反革命罪论处。于都岭背区的谢锦波、谢正月生等十余人“受查田运动浪潮的冲激,便主谋逃往白区”,他们联系了一批人,其中有人报告了苏维埃政权,结果这些人“行经梓山地方过,就被区府预先埋伏在那里的革命武装,通统捉着,一个也没逃走……在群众的呼声喊杀之下,对谢锦波、谢正月生和豪绅地主富农总共十一名都判处以死刑,并就地执行枪决了。”[25]惩处这一案件中的首犯自无问题,但重判理由、范围及就地执行的方式其实都缘于反革命这一定罪,而一旦被视为反革命,在当时的环境下,结局就几乎决定了。张闻天曾明确表示:“在某种条件之下,从法律上说来某个反革命分子枪决的法律根据还没有找到,但是在群众的热烈要求枪决的条件之下,我们把他拿来枪决,以满足群众的要求,发动群众的斗争,还是为我们所容许的。”甚至强调:“必须经常使用群众的暴力去与反革命作斗争。一切法律观念是极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杀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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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31 在加紧肃反的思路指导下,执法机关出于慎重对一些案件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被指为“机械的法律观念”,“客观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与帮凶”。[27]公略县裁判部长对案件处理较为慎重,重大案件强调送上级批准和材料充分,即被指责为“浓厚的机械的法律观念”,[28]作为动摇妥协分子典型受到严厉批评。苏区中央领导人公开表示:“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识,只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他就可以正确的给犯罪者以应得的处罚。”要求:“以后的案件,应随到随审,非有特别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就要解决。”仅仅是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应即刻捉起,重的当地枪决,轻的押解后方监禁”。[29]领导人这样的认识加上中央苏区本就薄弱的法律背景,使法律运用难以健全:“有些地方(会昌、石城),审判案件不是在法庭上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长的房间里,甚有将处死刑的案件,未经过法庭审判,在房间里写个判决书,送上级去批准执行,群众不知道究竟为什么事情杀人。”[30]同时,逼供成为审讯的重要方式,虽然苏区有关法令明令“废止杀头破肚及肉刑等刑罚”,但又规定“为取得犯人实供,如敌探等有时得用肉刑讯问”。[31]1933年初,中共湘鄂赣省委也提出:“对审讯犯人固然要纠正‘左’倾的单凭刑询的错误,但是认为刑询便是‘左’倾亦是另一个极端的右倾错误。”[32]这实际是在为刑讯手段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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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33 肃反中对打击面的任意扩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共与民众间原有的信任关系,当时,在苏区一些地区“看到反动标语,似乎并不算一回事”。[33]边区有些地方国民党组织的民团武装“敢长驱直入的到四边围绕有赤区的区政府捉人、缴枪”,而“群众对此事好象没多大关系一样”。[34]更严重的是:“一部分被欺骗群众首先是中农群众登山逃跑,或为地主富农所利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35]对地主肉体消灭的做法甚至到1949年中共横扫江南时仍使一些人心有余悸:“江西许多地区的地主、富农,因受过去十年内战时期土改的偏向影响,误认为划成地富不但是多要粮,而更重要的是要命的问题。”[36]其负面影响不可谓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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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38 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 [:1706719706]
1706723539 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 2.工作作风问题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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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41 中央苏区和全国各苏区一样,是在实际的革命运动中成长壮大的。在这一过程中,如毛泽东本人的工作作风所体现的,注重实际、强调调查研究、不务虚文是其明显的特点。中共中央领导人陆续进入中央苏区后,着力进行正规化建设,在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使苏区政治再上一个台阶。不过,作为一个崭新的革命政权,在形成新的政权架构、行政理念和工作作风时,中共仍然面临着相当多的考验。苏区在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器的同时,缔造出具有支配权力的强势管理者,而苏区的现实状况又完全符合列宁所说的官僚主义的经济温床:“小生产者的分散性和涣散性,他们的贫困、不开化,交通的闭塞,文盲现象的存在,缺乏农工业之间的流转,缺乏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37]在这样的环境下,正如列宁所说十月革命后一年多时间,“官僚主义就在苏维埃制度内部部分地复活起来”[38]一样,在苏区它也很难避免地会成为吞噬苏维埃制度活力的怪兽。而中共中央具体指导中,在加强正规化同时对所谓“经验主义”的批评,又给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更多的养分。潘汉年曾形象描绘苏区基层党支部开会走过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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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43 参加支部会议的方式,多半是学得县委,做一个又长又臭的报告,弄得支部同志都不肯或不敢发意见,一连催几声:“同志们!话!话!”假如还没有人说,支部书记或参加的区委,便提高喉咙问一句:“大家听懂没有?”下面齐声答应:“听懂了!”上面再问:“冒马格意见?”“冒!”或者再来一问:“同意唔同意?”又是齐声响亮的回答“同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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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45 在苏维埃胜利发展时期,上述问题还不是那么引人注目。第五次反“围剿”开始后,由于军事不利,苏区社会经济环境恶化,不利的形势加剧了苏区政治中的一些问题,而且使其影响更加放大,最明显的反映就是为支持前方战事而在后方的强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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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47 1933年后,为应对国民党军的封锁,应付战争需要,中共中央不得不大规模发行公债,向民众大量借谷,使地方政权面临很大压力。有关研究显示,1934年中央苏区农民负担平均达到其收入的15.7%,有的甚至达到30%以上,“不能不承认负担是重的”。[40]沉重的负担使已经饱经战争摧残的苏区民众难以承受。1933年8月苏维埃中央决定发行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到11月15日江西实际收得现款仅42万余元,不到江西全省领去的公债数的20%,其中杨殷、南丰、太雷、长胜、崇仁等县未收到一分钱。[41]在苏区行政效率相当高的背景下,这一状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民众财力已告空乏。但当时的苏区领导者对此缺乏足够认识,为维持军队和政权的运转,仍不断推出一些过高的指标与要求,并以机会主义、动摇倾向指责没有完成高指标者,使各地为完成指标而强迫命令成风。万泰县冠朝区十个乡,公债销售中“摊派的七个乡”;“会寻安有几个乡扩大红军成为群众的恐怖,听到工作人员下乡,就纷纷上山或躲避不见”。[42]当时,这些问题绝非个别,正如苏维埃中央反省的:“坐禁闭,罚苦工,差不多是这些工作人员对付群众的唯一办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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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49 客观而言,在战争形势下,加强对资源的吸取,有其可理解的不得已之处,但是,忽视民众必要的利益要求,一味要求民众作出牺牲,则不免有竭泽而渔之嫌。而将反对、抵制这种做法的干部或仅仅是提出意见者都视作异己分子加以批判,无异是在自毁墙脚。远在莫斯科的王明通过中共赴莫斯科代表了解到苏区实况后,对此提出批评,指出中共中央“党内两条路线斗争”名义下存在的“不可忽视的严重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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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51 A.对于缺点和错误的过分和夸大的批评,时常将个别的错误和弱点都解释成为路线的错误……决没有领导机关的路线正确,而一切被领导的机关的路线都不正确的道理,此种过分和夸大的批评,既不合乎实际,结果自不免发生不好的影响,一方面不能真正推动工作,另一方面使地方党部的工作人员发生害怕困难,对困难投降的情绪,而且甚至使一部分幼稚的同志发生跳不出机会主义的泥坑的烦闷心理,以致有的发生对党和革命抱悲观失望的态度。B.对于党内斗争的方法有时不策略,比如在中央苏区反对罗明路线时,有个别同志在文章上,客观上将各种的错误,都说成罗明路线的错误,甚至于把那种在政治上和个人关系上与罗明路线都不必要联系在一起的错误,都解释成罗明路线者。这样在客观上不是使罗明孤立,而恰恰增加了斗争中可以避免的纠纷和困难。[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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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53 王明的批评可谓中肯,动辄以“路线错误”责人,是政治正确逻辑下官僚主义的另类生存,如此盲目上纲的结果只能造成人们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李维汉当时曾撰文批评道:“某某省工会和县委的负责同志,误解思想斗争是禁止别的同志对于工作上实际问题发表不同的意见。干部间在共同一致为要完成中央给予突击任务的时候,对于实际办法与领导同志有不同意见时,一概拒绝,甚至批评他们反党。结果许多干部见了某某省工会和县委的负责同志,不敢说话,只是‘唯唯而退’。”[45]人们后来回忆,由于怕犯错误,被打成反革命,“那个时候做工作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出了范围就不行,怕犯错误。这是在那个时期的现象”。[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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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55 强迫命令、官僚主义现象的盛行,除苏区政治经济背景及上层指导的错误外,基层组织软化也起了催化作用。由于大批优秀基层干部输送前方及中共组织发展中的“唯成分论”观念,苏区地方干部素质下降严重,1933年江西县一级419名干部中,能读会写的154名,只占37%。[47]虽然各级政权采取了一些措施,提高基层干部素质,但多数是形式重于内容。支部会议往往开成这样的结果:“支部每次开会,是非常机械的,对支部实际问题与群众斗争,很少讨论,只是出席人及支书作一个报告,支部同志没有意见就完了。在讨论中只是由速记来长篇抄写上级决议或由速记作几条符咒式的简单的决议,到会的同志被剥夺发言权似的纷纷‘开小组会’、‘学时文’,甚至打瞌睡去了,主席一声‘通过决议’,会场陡然壮严肃静,一声‘同意’,万事皆休,从报告到结论都是出席人或速记的声音。”[48]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各地苏维埃政权组织、精神和活动能力堪忧,石城县反映:“县政府的一些干部发生不好的现象,如派去工作开小差回家的,派去扩大红军突击工作,带红军家属老婆到乡苏睡觉……一般干部特别是区一级的干部出发工作,就开小差回家了,在机关里吃饭时就来,吃了饭就回家去,找人来工作找人不到。”[49]胜利马安石公布乡“支部书记与乡苏主席都是官僚主义的标本,什么工作只说下了条子通知了,自己一点事不理,半步门不出。”[50]还有一些干部则利用权力“在乡村中作威作福,无所不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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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57 令人惊讶的是,中央苏区后期基层干部大吃大喝现象已不罕见。江西省苏1932年5月披露:“一个乡政府以前经常可有三四桌人吃饭,区政府可有七八桌人吃饭,每月的客饭一个乡政府可开一二百元。”[52]闽西永定县“有些政府好象变成了一些客栈、饭店,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在政府食饭”,宁化县“县主席不知常驻工作人员有多少”,“只见人吃饭,不见人工作”。到饭馆公款吃喝也有案可稽,《红色中华》揭露:“靠近瑞金县苏的一家菜馆,据说是专供瑞金县苏工作人员食的,有一次购买十六斤甲鱼,还说不够卖”。[53]大吃大喝的背后通常都伴随着贪污浪费,江西省苏的报告指出:“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可惊人,一乡每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一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实等于分赃形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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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59 一些地方干部特殊化现象也在滋生,即便像优待红属这样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有人借机营私:“宁化各级苏维埃压迫群众替自己工作人员作过分的劳动,而红军家属反得不到优待。”[55]宁都某区政府“对自愿的当红军的反不替他耕田,并且说谁要你去当红军,而对强迫命令去当红军的才替他耕田”。[56]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自愿当红军的不属指标范围。博生县苏工作人员的优红工作严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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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61 某天到城市流南区流南乡去实行“礼拜六”,大概是九点钟才从县苏起程,到流南乡已经差不多十点钟,找了乡政府和代表带到红军家属的地方已经十点半钟过了,在田野中还没做到两点钟的工夫,县劳动部有一个同志发了“摆子”,如是找着那村的乡代表,要他立即找担架将病人抬进城去。那位乡代表的回答是很实际的:“你们这样优待红军家属太形式了,没有做到两个钟头的工夫就要找担架,你们不来还免得我们麻烦。”[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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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723563 粗暴的工作作风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严重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黎川县樟村“赤卫军连长要群众帮助红军运输,用命令强迫,结果引起了群众的反抗”。[58]于都“寨下区发生反革命收缴保卫局的枪支,捉区苏主席,苍前区发现反革命的标语,小溪罗江等区反革命分子能够回来,公开宣传要群众把已经买了的公债退还政府,强迫乡苏代表收回公债,反对推销公债”。[59]时任粤赣军区司令员的何长工回忆,粤赣省的罗田甚至发生红军“打仗时刚过了一座桥,群众把桥给破坏”[60]的恶性事件。这种情况虽不是普遍现象,但群众正面支持的减弱却是不争的事实,安远、寻乌有干部反映:“群众情绪更加消沉,红也不管,白也不管。群众受反动派压迫,一点也不会反抗而离开我们。”[61]群众支持度的下降,对“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62]的红军展开反“围剿”作战,应该是不小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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