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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在华北的大部分地区建立自己的根据地,并立刻开始了土地改革,当地绝大多数的农民已经取得了自己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那么,自由知识分子断言共产党是因为他们的土地改革政策,才得以发展壮大,他们这样说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共产党自己也反复说——无论在公开场合还是相对私密的党内文件——只有通过土地改革,他们才能充分动员农民,在与国民党的斗争时取得他们的支持,他们这样说又是什么意思呢?下面一段文字又有怎样的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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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100年的经验表明,中国人民的民主解放运动之所以会失败,因为它只是极少数人的事。只有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真正解放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之后,自由解放运动才能有更坚实的基础,经受住严峻的挑战。在抗战期间,解放区的农民三次要求实行“耕者有其田”。抗战胜利后,他们第四次提出了土地要求。现在,中共中央委员会同意农民的这一合理要求,同时确保地主也能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耕者有其田”的实行极大地加强了人民解放军的力量。……蒋介石接受了美国的大量援助,如果中国共产党不同意农民的这一要求,中国人民争取独立、和平和民主的运动有可能再次遭遇1927年那样的失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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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1948年春天,战争开始朝着对共产党有利的方向发展。从这时起,共产党认真地考虑了它将在南方实施这一政策,与华北相比,南方的租佃制更为普遍。如果土地改革真的像共产党宣称的那么重要,为什么他们在新解放的地区突然中止执行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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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后,毛泽东自己指出,是日本的侵略激起中国人民的反抗,教会了他们怎样革命。[6]但在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是最为温和的。毛的这一早期声明和“只有土地改革才能在反对国民党的革命战争中为共产党赢得人民群众最大的支持”的说法之间有怎样——如果有的话——的联系呢?具体来说,如果土地租佃不是华北的主要问题,那么在抗战时期,减租政策在动员农民上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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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随后的部分将对这三个问题进行解答。通过这几个问题及其解答,我们或许能更清楚地了解共产党为什么能获得农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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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胜利的社会经济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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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土地所有权的一般模式是许多人都了解的。除了少数例外,土地租佃的情况在中国东北和南方较为普遍,在华北则较少。我们很难取得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只能将现存资料当作真实情况的一个近似值。人们自然会想到,这样的资料或许反映了数据搜集者的政治偏见。尽管的确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但不同资料中有关土地租佃的数字是基本一致的。引用最广泛的是国民党政府实业部国家农业调查局公布的数据。该数据显示,在20世纪30年代,大约30%的中国农村家庭是租种他人土地的佃农,24%的家庭拥有一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46%的家庭是完全的土地所有者。因此,70%的中国农民或多或少拥有一些土地,但超过50%的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是租佃性质的——或者是全部,或者是一部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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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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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国家的这些平均统计数据掩盖了广泛的地区性差异。例如,西南地区的四川省,估计有56%的农民家庭是佃农。但在北部地区的河北和山东,佃农的比例是全国最低的,平均只有12%左右。在1931年至1936年这6年间,华东和华北的几个省的土地所有权情况见表1。[8]1937年至1948年间,共产党在这几个省实行了减租和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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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1931—1936年间土地所有权状况(全部农民家庭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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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根据国民党政府国家经济委员会下辖的全国土地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河北和山东这两个重要省份的土地所有者的比例要稍高一点。出租自己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大约占农民总人数的3%。超过70%的农民既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耕种土地。这一统计显示,约有10%的农民拥有一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雇农在河北和山东的比例分别是4%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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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套数据和政府的农业实验站、日本人、卜凯(J. L. Buck)[10]、西德尼·甘博[11],甚至共产党所做的统计大致相同。但不同统计资料的分类和定义不完全相同,这给我们进行数据比较带来了困难。不过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村庄的具体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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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产党控制的山东、河北地区,当地农村干部同样进行了土地所有权的调查,但他们的报告即使不是完全误导,至少也是十分可疑的。他们一般会调查几个“样板”村庄,然后将调查结果发放到党员和干部中间。共产党认为,宣传土地所有权关系是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必要准备。然而,当地所有的调查都表明,在被调查村庄中,半自耕农或完全的佃农只是农民中的少数群体。即使是半自耕农和完全的佃农加在一起,仍然只有全部农民的一小部分。但在展示这些调查结果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清共产党划分农村阶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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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战时期的共产党的文件显示,当地干部在划分农民成分时犯了许多错误,他们使用的分类标准往往会和现实情况产生冲突,让他们感到困扰。因此,一名干部总结道,在工作中必须允许一定的误差范围。尽管按照各地情况,推出了一些经过调整的临时性标准,但与自1933年起使用的分类和标准相比,新的标准并没有根本区别。反复的说明和解释实际强化了新旧标准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农民一般是按照下面的标准进行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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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主 地主的家庭成员一般不劳动,或只是偶尔劳动,他们主要靠剥削其他农民获得收益。地租是地主剥削他人的主要手段,虽然它也可以是投资工商业、放贷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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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农 富农的家庭成员需要参加劳动,但富农家庭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收入来自对他人的剥削。富农可能出租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或投资工商业、放贷,但他们主要的剥削形式是雇佣长工。也有这样的可能,富农耕种的一部分土地是租赁性质的。富农甚至可以是完全的佃农,但这样的富农只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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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农 中农家庭可能拥有自己耕种土地的所有权,也可能不拥有。但一般而言,中农既不剥削别人,也不受别人剥削。中农家庭的生计完全依靠或至少主要依靠拥有土地或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家庭成员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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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贫农 贫农家庭只有很少或根本没有土地,以及很少或完全没有农业工具。一般而言,贫农家庭总是处于被剥削状态,因为他们必须通过租种土地、借钱,以及当雇工来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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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贫农的这种划分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但不是一定——覆盖了非共产党调查者所界定的所有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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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雇工 包括雇农,他们的生活完全或至少主要依靠向别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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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所有分类中,劳动一词不仅仅指农业生产活动,还包括重要(主要)的辅助工作和手工工作,例如砍柴、运货、纺纱以及行医等等。但它不包括不重要(非主要)或附带的工作,例如除草、照料牲口、种菜等等。以手工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并不能被严格地视作农民家庭,他们本身构成了一个问题。实际上,这种家庭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被划分为富农、中农、贫农,这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有时他们干脆被归为不同的类别。按照官方的标准,完全依靠或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以极微薄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都可以被视为贫民。这些人包括雇工、个体生产者、小贩,以及个体店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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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发布了许多详细解释分类标准的地区性指令和命令,以帮助当地干部和调查者确定家庭劳动的性质;区分大、中、小和坏地主;将中农进一步划分为上、中、下三个阶层;并告知他们,并不是所有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家庭就一定是穷人。[13]我们无法确定,当地干部在统计数据时究竟使用了何种具体标准,但毫无疑问,他们不会偏离上述总体标准。山东5个村庄的调查就是按这一总体标准执行的。调查结果被附在1945年9月山东省群众工作会议报告后面。这份报告的作者是中共山东省政府主席黎玉——省政府成立于1945年8月13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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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最为详细的研究对农村家庭和非农村家庭进行了区分,莒南县12个村庄对农民成分进行了统计(见表2,A组村庄)。对这些村庄的调查发现,473个农村家庭,或总共2491个家庭中的19%,是贫农(贫农通常包括完全的佃农)。租赁土地的家庭只有232户,因此在被调查的村子里,最多只有四分之一的贫农,或者9%的农户是完全的佃农。或许还有其他完全佃农性质的家庭,即便如此,他们应该是富农或中农。[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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