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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十九日,国大通过《主席团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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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十一月十九日),共产党谈判代表离宁返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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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大主席团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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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院通过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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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大通过议事规则,议案以制宪、确定行宪日期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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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十八日,国府主席蒋中正提交宪法草案,立法院长孙科说明,国大主席胡适接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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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四日,青年党、民社党议员发表本党制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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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六日,国大分组审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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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一日,国大分组审查会修订宪草第一条为“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民主共和国”,增列第三章“国大为代表国民行使政权之最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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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多数派(五权宪法派)反攻,欲加强其全能国家性质,削弱旧政协宪法协议实质责任内阁制。后来之“双首长制”骡式政制即二者杂交产物。民、青两党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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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四日,国大综合审查委员会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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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八日,国大综合审查委员会决议还原第一条为“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治民享民有之民主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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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九日,国大综合审查委员会完成审议,宪草大体还原,修正案悉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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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二十一日,宪草完成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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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二十四日,宪草完成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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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二十五日,宪草完成三读,通过。同时确认在任官员不得参选所在选区国大代表,明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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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制宪国大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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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一九四七)一月一日,国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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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一月一日),国府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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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七日,马歇尔调处失败,返美,发表报告云国民党反动派、共产党极端派应为和平失败负责,挽救之道在于政府内自由派与少数党派优秀分子主政。承认国大业已制定一民主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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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十八日,共产党对司徒雷登大使重申以废除国大宪法、恢复去年一月十三日军事位置为和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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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十八日,台北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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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三十一日,国府颁布国大组织法、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行政立法监察司法考试五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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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二十三日,新国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包容民、青两党及社会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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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二十八日,外蒙军犯北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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