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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清吏拟于捕拿诸犯后,即将苏报馆封闭,然因不能自由处置,乃由公廨谳员征求英陪审官的同意,但照租界习惯法,必须审定后始能执行,当然不能违法先封。上海道之意,以为该报关系人等既已拘审,而报馆仍旧开立,殊为不合,复与领事团多方相商,至7月4日,领事团才答应“经公堂判定,速签封馆之票”。7月6日,上海道所聘的律师古柏(ASP·White-Copper)赴会审公廨,检呈新出的《苏报》数张,自称代表中国政府,谓《苏报》连日来仍妄登悖逆不道之说,应请将该报发封。谳员孙士签发封条,由英陪审官迪理斯副署,最后经英总领事签字,交工部局执行;但工部局不允即行照办,上海道乃饬公廨停讯,以为抵制,工部局始于7月7日上午11时命巡捕房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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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被封之前,上海多数外国人的意见,认为该报是不能封禁的,因为必须维护租界内的自由及人权。但当时领事团的领袖,是美国领事古德纳(JohnGoodnow),他是个颇为守旧的人,前此订立捕犯条约,及此次答应封报之举,都是出于他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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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会审公廨开始审讯,谳员及陪审官仍是孙士和英翻译官迪理斯,中国政府律师是古柏和哈华托,章、邹等的律师是博易和琼司(LoftusE·P·Jones)。先由古柏提出控诉《苏报》馆条款,谓《苏报》“故意污蔑今上,诽诋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国民仇视今上,痛恨政府,心怀叵测,谋为不轨”。此外,又指责《苏报》捏造上谕;邹容《革命军》文中多侮辱政府词句,大逆不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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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柏律师又提出:“苏报馆主陈范即陈叔畴,为现在到案之陈仲彝生父,实主持该馆之笔政,应请补捉;陈〔程〕吉甫系司账人,龙积之系汉口富有票案中要犯,应归另案惩办。余人请即一律办理。”遂由谳员询各被告口供,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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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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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陈范是父亲,事前到东洋去了。苏报馆总主笔是吴稚晖。陈[程]吉甫是应房,钱允生不认识。报馆是共同开设,归父亲经理。我仅止在馆内读书,于主笔事务,不相过问。于报馆事务,概不料理。馆中共有四个账房,经理原是父亲,如不在馆,归账房代理。我只是专心读书,不管馆中事务。那吴稚晖是专管主笔,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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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宝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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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名钱宝仁,并不是钱允生,前堂也曾提及的。系镇江人,暂寓客栈,苏报馆事,并没知道,因办九江矿务来沪,在新马路跑马厅、女学堂内被拿,不是在《苏报》中拿来的,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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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吉甫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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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苏报馆告白账房,即二账房,不管馆中别事。如遇经理人陈范有事他去,系三账房李志园代为料理。况我已于前年十二月辞去,去年三月又进去,所以银钱一切都不管的。有旧报告白,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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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积之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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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桂县人,年四十四岁。由优贡选四川知县,到过省的。庚子年,唐才常京卿于富有票事,职贡因母丧停柩在沪,虽到过汉口,单上并无名字。次年赴广东,单上又无名字。今唐京卿已死,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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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炳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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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十六岁,浙江余杭县人。《革命军》序文系我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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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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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县人,《革命军》一书,乃我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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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会审公廨出堂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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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会商英副领事,着将陈仲彝等六人,暂行还押捕房,即提供出之苏报馆主笔吴稚晖,代理经理李志园到案须讯核办。陈范是否避往东瀛,未可轻信,仍饬差严缉解究,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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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继续审讯。原告律师古柏称:“查得此案之外,另有交涉事机,尚未停妥,今日未便向堂上声叙,请俟停妥后再互订会讯之期。”被告律师博易乘机驳称:“古律师所谓改期会讯,堂上不能允从。若云交涉事机,究与何人交涉,不妨指明;况公共租界章程,界内之事应归公堂讯理。现在原告究系何人?其为政府耶?抑江苏巡抚耶?上海道台耶?本律师无从知悉。”这是有力的一问,谳员只好勉强回答说:“章、邹等犯系奉旨着江苏巡抚饬拘,本分府惟有遵奉宪札行事而已。”博易律师因道:“政府律师如不能指出章、邹等人所犯何罪,又不能指明交涉之事,应请将此案立即注销。”政府律师哈华托力请堂上俟政府将交涉事机议妥后,订期会审。谳员和陪审官都同意,于是章邹等仍还押候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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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清政府拟于捕捉章炳麟、邹容等人之后,乘机引渡,解往南京审办,以达到镇压革命党人之目的,但没有想到大受外人的反对。旅沪外侨机关报如《字林西报》等,纷纷著文强调“外人在租界一日,即有一日应得之权利;中国人在租界一日,即有一日应受外人保护的权利”。工部局更进一步提出,“此租界事,当于租界治之,为保障租界内居民之生命自由起见,决不可不维持吾人之治外法权”。公然提出租界内有“治外法权”,就法理上言,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但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清政府已经被迫处于被动的地位,如要达到审办章、邹等人的目的,就先要承认租界的“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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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之初,清政府虽一面在地方进行交涉,但仍觉得“此事仅恃沪道办理,力量较薄,非由外务部商诸公使主持,恐仅在上海监禁,多则三年,少仅数月,限满释放,逆焰更凶,大局不可问矣”。故又令张之洞与各国公使磋商,仍以移送人犯为请。各公使以“此事领事主之,吾人不能侵其权限”等语推托;旋北京发生了慈禧太后旨命杖毙反清志士沈荩的事件,英、美两国公使并各接得其政府之训令,命不得允可“苏报案”犯引渡,因此,他们的态度便更加坚决。结果,《苏报》案仍归上海就地办理,并商得英公使同意,在会审公廨开“额外公堂”,由上海县会同谳员及英陪审官审讯,并授判决权于上海县,9月10日,由京方函知沪方照办。是时清廷看法,认为“章、邹必应永远监禁……能在华界监禁最好”。交涉途径,实以此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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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3日到7日,“额外公堂”开庭四次,主审者是上海县汪懋琨,会审者是谳员邓文堉和英领署翻译员迪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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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堂开审时,政府律师古柏先请求将程吉甫、钱宝仁二人开释,陈仲彝准其保释,章炳麟、邹容二犯“大逆不道”、“聚众闹事”、“扰乱人心”三项罪名,应请堂上究办;上海县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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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堂开审时,先由被告律师爱礼司(F·Ellis)代章、邹辩护,继由章炳麟供述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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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杭人,年三十六岁。先曾读书,后在报馆充主笔。戊戌后赴台湾,后由日本赴上海,在《亚东时报》任笔政,复至诚正学堂当汉文教习。未及数月,又至苏州东吴大学堂。前年再赴日本,去年回国。今年二月在爱国学社任教习,因见康有为著书反对革命,袒护满人,故我作书驳之。所指书中“载湉小丑”四字,触犯清帝圣讳一语,我只知清帝乃满人,不知所谓圣讳。“小丑”两字,本作“类”字或作“小孩子”解。《苏报》论说,与我无涉,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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