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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积之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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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桂县人,年四十四岁。由优贡选四川知县,到过省的。庚子年,唐才常京卿于富有票事,职贡因母丧停柩在沪,虽到过汉口,单上并无名字。次年赴广东,单上又无名字。今唐京卿已死,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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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炳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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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十六岁,浙江余杭县人。《革命军》序文系我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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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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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县人,《革命军》一书,乃我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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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会审公廨出堂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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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会商英副领事,着将陈仲彝等六人,暂行还押捕房,即提供出之苏报馆主笔吴稚晖,代理经理李志园到案须讯核办。陈范是否避往东瀛,未可轻信,仍饬差严缉解究,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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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继续审讯。原告律师古柏称:“查得此案之外,另有交涉事机,尚未停妥,今日未便向堂上声叙,请俟停妥后再互订会讯之期。”被告律师博易乘机驳称:“古律师所谓改期会讯,堂上不能允从。若云交涉事机,究与何人交涉,不妨指明;况公共租界章程,界内之事应归公堂讯理。现在原告究系何人?其为政府耶?抑江苏巡抚耶?上海道台耶?本律师无从知悉。”这是有力的一问,谳员只好勉强回答说:“章、邹等犯系奉旨着江苏巡抚饬拘,本分府惟有遵奉宪札行事而已。”博易律师因道:“政府律师如不能指出章、邹等人所犯何罪,又不能指明交涉之事,应请将此案立即注销。”政府律师哈华托力请堂上俟政府将交涉事机议妥后,订期会审。谳员和陪审官都同意,于是章邹等仍还押候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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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清政府拟于捕捉章炳麟、邹容等人之后,乘机引渡,解往南京审办,以达到镇压革命党人之目的,但没有想到大受外人的反对。旅沪外侨机关报如《字林西报》等,纷纷著文强调“外人在租界一日,即有一日应得之权利;中国人在租界一日,即有一日应受外人保护的权利”。工部局更进一步提出,“此租界事,当于租界治之,为保障租界内居民之生命自由起见,决不可不维持吾人之治外法权”。公然提出租界内有“治外法权”,就法理上言,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但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清政府已经被迫处于被动的地位,如要达到审办章、邹等人的目的,就先要承认租界的“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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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之初,清政府虽一面在地方进行交涉,但仍觉得“此事仅恃沪道办理,力量较薄,非由外务部商诸公使主持,恐仅在上海监禁,多则三年,少仅数月,限满释放,逆焰更凶,大局不可问矣”。故又令张之洞与各国公使磋商,仍以移送人犯为请。各公使以“此事领事主之,吾人不能侵其权限”等语推托;旋北京发生了慈禧太后旨命杖毙反清志士沈荩的事件,英、美两国公使并各接得其政府之训令,命不得允可“苏报案”犯引渡,因此,他们的态度便更加坚决。结果,《苏报》案仍归上海就地办理,并商得英公使同意,在会审公廨开“额外公堂”,由上海县会同谳员及英陪审官审讯,并授判决权于上海县,9月10日,由京方函知沪方照办。是时清廷看法,认为“章、邹必应永远监禁……能在华界监禁最好”。交涉途径,实以此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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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3日到7日,“额外公堂”开庭四次,主审者是上海县汪懋琨,会审者是谳员邓文堉和英领署翻译员迪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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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堂开审时,政府律师古柏先请求将程吉甫、钱宝仁二人开释,陈仲彝准其保释,章炳麟、邹容二犯“大逆不道”、“聚众闹事”、“扰乱人心”三项罪名,应请堂上究办;上海县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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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堂开审时,先由被告律师爱礼司(F·Ellis)代章、邹辩护,继由章炳麟供述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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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杭人,年三十六岁。先曾读书,后在报馆充主笔。戊戌后赴台湾,后由日本赴上海,在《亚东时报》任笔政,复至诚正学堂当汉文教习。未及数月,又至苏州东吴大学堂。前年再赴日本,去年回国。今年二月在爱国学社任教习,因见康有为著书反对革命,袒护满人,故我作书驳之。所指书中“载湉小丑”四字,触犯清帝圣讳一语,我只知清帝乃满人,不知所谓圣讳。“小丑”两字,本作“类”字或作“小孩子”解。《苏报》论说,与我无涉,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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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官员知道章炳麟是名士,以为必曾中式,问得自何科?章顾邹容而微笑曰:“我本满天飞,何窠之有?”盖有意误“科”名为鸟“窠”。旋讯邹容,邹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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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县人,年19岁。初来沪,入广方言论;后至日本东京留学。因愤满人专制,故有《革命军》之作。今年四五月间,请假来沪。闻人言公堂出票拘我,自到巡捕房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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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堂开审时,由被告律师琼司延请能解《革命军》意义的西人立得儿(E·S·Little)到庭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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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堂开审时,古柏律师请特龙积之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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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上海县宣判邹容、章炳麟以永远监禁之罪。领事团对此发生异议,相持不能解决,而被告方面以“久系囹圄,在法律及人道均属不合”,要求立将控案注销。当时上海且盛传释放章、邹二氏之说。北京外务部深恐此案劳而无功,遂允予采纳英使意见,从宽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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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5月21日,由上海县汪懋琨赴会审公廨,会同谳员黄、英副领事德为门(Twymen)复讯,当庭宣判:章炳麟监禁三年,邹容二年,罚做苦工,自上年到案之日起算。期满驱逐出境,不准逗留租界。这场惊天动地的大案,至是始告结束。后邹容于1905年4月3日病死狱中,章炳麟则于1906年6月29日出狱,赴日本任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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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案的发生,对国内思想界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这件事在上海发生,它对国内所起的打开风气的作用,自然是日本和香港等地所难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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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钊在《苏报案始末记叙》中回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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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清末造,士夫提倡革命,其言辞之间,略无忌讳,斥载湉为小丑,比亲贵于贼徒者,惟香港东京之刊物能为之,在内地则不敢,抑亦不肯。对如是者,词锋朝发,缇骑夕至,行见朋徒骇散,机关捣毁,所期者必不达,而目前动乱之局亦难于收摄也。此其机缄启闭,当时明智之士固熟思而审处之。然若言论长此奄奄无生气,将见人心无从振发,凡一运动之所谓高潮无从企及。于是少数激烈奋迅者流,审时度势,谋定后动,往往不惜以身家性命与其所得发踪指示之传达机构,并为爆炸性之一击,期于挽狂澜而东之,合心力于一响,从而收得风起云涌,促成革命之效。《苏报》案之所由出现,正此物此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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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兴师动众,为镇压新兴的革命运动,制造了《苏报》案。可是,比较起它为制造此案而付出的政治代价来说,囚禁章炳麟、邹容所获的“胜利”简直微不足道。大清王朝的统治者以政府的名义去控告几个普通的百姓,一开始就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愚蠢的清政府,本以为借《苏报》案就可以将当时国内方兴未艾的革命思潮扑灭下去。但是,历史的发展总是大出反动统治者的意料之外。清朝统治者实际上为革命党的反清革命做了义务上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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