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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06 客观地说,身为汉族的袁世凯与满族亲贵以及为维护满人朝廷统治的一些汉人官员之争,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反映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的始终存在的民族矛盾。在此之时,以汉族为主的革命党日益发展,以汉族为主的民族资产阶级要求立宪的声浪的日益高涨,都严重地威胁着满族贵族的统治,使他们对汉族官僚猜忌心也日益加重,日益加深。统治集团中满汉之间的矛盾有增无减。在签订《辛丑条约》的阵痛过去以后,这种矛盾又有所增加,而袁世凯大权独揽,北洋汉人私人集团势力又日益壮大,必然会引起满族少壮贵族载沣、铁良、良弼、善耆等人的强烈不满,从而企图削弱北洋系的势力,夺取袁世凯的权力。随着北洋集团势力的日益壮大,袁世凯的专横跋扈之迹也就不可避免地逐渐显露出来,从而引起极峰的警觉,这种矛盾在丙午改制时,便发展到了顶峰,不能不出现一场此增彼消的权力斗争。而这一权力斗争又因瞿鸿禨等人为维护清廷统治,削弱袁世凯的权力,而站在满族贵族一边共同排袁而显得更加复杂化。从更深层面来看,清廷在官制改革者中所以要削弱以袁世凯为代表的汉人督抚的军权,还有着更深刻的原因。“地方官制中的督抚问题,是清政府的生死问题,也是中国国家组织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当时日本某报纸评说:“欲决清国之立宪问题,不可不先决督抚制度之存废。今之督抚,事实上为副王,此制不废,中央集权之事不得告成功,则不外模仿联邦制度而已。铁良与袁世凯之相争,即为关于此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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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08 从本质上讲,袁世凯无疑是抱着个人目的来利用这一次改革的。赵炳麟斗争的直接予头就是针对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对此,他说得非常明白,“直隶总督袁世凯自戊戌政变与皇上有隙,虑太后一担升遐,必祸生不测,欲以立宪为名,先设内阁,将君主大权潜移内阁,已居阁位,君同赘疣,不徒免祸,且可暗移神器”。“立宪精神全在议院,今不筹召集议院,徒将君主大权移诸内阁,此何心哉!连疏论之。”正因为看透了袁世凯的用心,他才敢大胆地予以揭露,毫不留情。既然丙午改制实际上是一次政治权力的再分配,牵涉到所有官员和集团的切身利害,自然会引起不同的反响。当时传云官职改革要合并和裁撤都察院、礼部、吏部和翰林院,这样,不少官员将会丢掉饭碗,于是群起而攻之。这是一股强大的反对力量,“竟有人言戊戌将见者。”“先是京朝士大夫皆以北洋权重,时有弹章。”迨编纂官制馆设立之后,“议裁吏、礼两部,尤中当道之忌。自都察院以至各部或上奏、或驳议,指斥倡议立宪之人,甚至谓编纂各员谋为不轨……外间汹汹,恐酿大政变。至有身赍川资,预备届时出险者”。京中各衙门,无上无下,尽起而反对之。官制改革斗争之尖锐复杂已经发展达到了顶点,这是袁世凯所意料不到的。袁世凯设计了一个企图使内阁专政的改革方案,又企图与奕劻出而组阁,操纵国柄,“借立宪以倾政府”无疑会遭致一大批官员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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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10 但有意思的是,袁世凯的责任内阁方案正是立宪派改革纲领中的一部分,因而袁世凯又不自觉地充当了立宪派的代言人。改制之初,立宪派报纸就“竭力怂恿”袁世凯搞责任内阁;而改制失败后,袁世凯的所作所为却得到了国内立宪派的赞许,并被引为同类。也正是从丙午改制后,国内立宪派开始对袁世凯顿生好感,倚为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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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12 丙午改制使立宪派把希望寄于袁世凯身上,这一点对于宣统以至于民初的政局都有很大影响。在袁世凯的复出与就任内阁总理过程中,张謇等立宪派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徐世昌、那桐;而在民初排孙拥袁活动中,立宪派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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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14 最后,最重要的是,丙午改制的失败及其朝廷对袁世凯一系列重要权力的剥夺,最终加剧了袁世凯集团与清室亲贵集团之间的权力倾轧和斗争,决定了清末政局最后几年的基本走向,直接影响了清王朝的前途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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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16 八、帝国宪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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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18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在预备立宪的一片鼓噪声中,终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规定了九年预备立宪的年限。上谕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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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20 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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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22 那么,《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它又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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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24 《钦定宪法大纲》共有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为正文;“臣民权利义务”9条,为附录。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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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26 君上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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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28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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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30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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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32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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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34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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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36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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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38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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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40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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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42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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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44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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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46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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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48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唯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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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50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唯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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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52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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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2054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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