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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68 “是呵。”年轻的女儿依然埋着头硬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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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70 看来这残忍的父亲还是怕女儿的魂灵回来找他算账。过去人们总是相信,一个人的灵魂可与躯体分离,死人的魂灵会回到原来的家,躯体死亡、毁灭了,灵魂还存在,生者和死者的交流可以通过魂游来实现。[6] 杀人不眨眼的雷明远还是害怕女儿的鬼魂回来骚扰他。但是这种迷信,并不能改变他要杀死女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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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72 显然,女儿在这个时刻已经不抱生存的希望。她了解自己的父亲,知道他不会因为骨肉之情而改变主意。维护面子、名声与权威,比女儿的生命更重要。此时,她没有祈求,等候着最后那一刻的来临。也可能现在的她,也想一死了之。因为她知道,如果不死,余下的生活又将怎么过?怎么每天面对这个暴虐的父亲?怎么面对乡民们异样的眼神?怎么面对那些风言风语?如果她真的爱那个年轻人,他死了,她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她何尝没有想过,死也可能就是一种解脱呢?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现在,沉默,可能就是她所能做的无言的反抗。这样的私刑,她也并不是闻所未闻,在宗法制度严格的传统中国,类似的悲剧在乡村社会中不是反反复复地上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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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74 众目睽睽之下,“砰”的一声,枪响了,小裁缝首先被击中,倒在浪花里,鲜血在水里扩散开来。紧接着第二声枪响,女子应声倒下,也一头栽在了河里。有好心的街坊邻居着急地呼叫:“能救起人来的,我愿意给钱,我愿意给钱!”央求雷明远的小兄弟们做做好事,赶快将这对年轻人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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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76 然而,随即发生的事情让人们目瞪口呆:两个袍哥弟兄一跃跳入奔腾的河水中,“反而把女孩的头更死命的往水底压着”。[7] 女孩挣扎着,不一会儿便没有了动静,他们松开手,尸体很快随着波浪漂走,消失得无影无踪。河滩上的死刑就这样执行完毕。女儿的死,似乎仍然不能消除他心中的怒气,雷明远第一个愤愤地离开,留下悲伤的雷大娘痛哭流涕地为不幸的继女烧纸钱。村民们也怀着沉痛的心情陆续回家了。河滩恢复了原来的平静,只有河水哗哗地流着,带着浪花滚滚而去,一切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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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78 在几里外的老家,淑清的亲生母亲、雷明远的原配黄氏听到噩耗,悲痛欲绝,她绝对没有想到,女儿会被她的父亲亲手杀死,她的心被撕裂,淌着血。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她也无法公开地表达自己的伤心和悲愤,还必须维护所谓“家庭体面”和“丈夫威望”,她甚至不敢放声大哭,只能偷偷抽泣,把“无限的痛苦及无穷的辛酸都埋葬在自己的内心”。[8] 她甚至不敢袒护自己的女儿,不敢为女儿洗刷冤屈,只有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小裁缝的父母屈从于雷明远的威风,也不敢为儿子抗争申冤,只能将他的尸体从河里打捞出来,痛不欲生地把他掩埋。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能小裁缝的父母也自觉理亏,他们不清楚儿子到底做了什么,但是流言蜚语已经让他们失去了辩解的勇气。他们可能以为儿子确实做了错事,所以竟然不敢去质问杀死儿子的凶手,或者是把他告上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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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82 令人惊奇的是,这不是隐蔽的谋杀,而是公开的行刑,但雷明远却没有在法律上遇到任何麻烦。唯一的解释就是,当时实施私刑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认可的。袍哥中的人也并“没有感觉到这事的过份严重,他们觉得这种处置是不容非议的”。[9] 也没有听说有任何乡民把这桩杀人案上报官府,他们中居然没有人想到雷明远是犯了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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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84 其实,在民国的法律中,对杀人包括杀死亲人该怎样惩罚有着明确的规定。1935年颁布的刑法第22章“杀人罪”条下,有这样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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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86 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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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88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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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90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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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92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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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94 第二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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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96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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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698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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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700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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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702 从中华民国刑法看,雷明远杀死女儿的行为,根据第271和272条,都是死罪或无期徒刑。但是在1939年的成都郊区“望镇”,却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他甚至并没有因此吃官司。人们默认家族和袍哥的首领有生杀大权。这个例子告诉我们1930和1940年代中国的社会现实:在乡村,哪怕是靠近省城的郊区,一个社团的首领、一个父亲,可以任意判决和执行死刑。中国在20世纪初就开始介绍西方现代法律,并且逐步建立了现代地方司法系统。但是这个例子却告诉我们,在地方社会,现代司法观念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法律也没有得到认真实施,有着巨大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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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704 人们没有料到,这场公开的杀戮,还留下了另外的“后遗症”。当地小学校长的妻子李姆姆始终不能从这桩惨案中解脱出来。她有着善良的心,为淑清的死深深地悲哀,对雷明远处理尸体的方法——在捞出的地方草草掩埋——也难以释怀。从此李姆姆的头脑再也得不到安宁,总是怪罪自己没能救下这孩子。她的精神渐渐不正常了,常常呆呆地坐着,或冥思苦想,或哭泣,或神经质地自言自语。一个天气暖和的早上,她来到附近的一座庙替死者烧香,回来后自称在镜中看见了淑清的影子。以后的日子,她更显疯狂。丈夫李校长则嗜牌如命,对她不闻不问,加上家境贫困,女儿得了肺痨。这一切使她最后崩溃。在淑清死后六个月,她投河自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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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706 虽然李姆姆的死再次勾起半年前雷明远杀女的悲剧记忆,但人们最多议论几天而已,一切还是归于风平浪静。中国的事情最令人悲哀之处在于,就算有天大的事情发生,时间总是很快把一切抹平,人们只要看不到表面的创伤,便自欺欺人地相信一切如常,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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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710 这一切可以说是那时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缩影。偌大的中国,类似的悲剧时时刻刻都在上演,不是这里,就在那方;不在乡村,就在城市。虽然帝国早已不复存在,现代化运动也推进了半个多世纪,从新文化运动(1910—1920年代)、乡村建设运动(1920—1930年代)到新生活运动(1930—1940年代),中国的乡村似乎发生了剧变,但有时候,又让人感觉似乎什么都没有改变。[12] 也就是说,社会还带着旧日的惯性,川西平原的乡村中,人们在相当程度上还生活在过去。我们应该知道,这一切并不是发生在穷乡僻壤,而是省城的郊区,被地方精英称之为“开风气之先”的地区。在相对“开化”的地方尚会发生如此惨剧,那么在穷乡僻壤,情况是多么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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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712 1943年,作家秦牧便写过一篇题为《私刑·人市·血的赏玩》的文章,抨击私刑的普遍存在,指出“中国民间的私刑真多”。他举例说,有的地方在捉到通奸的男女后,把两人绑在一起,装入竹笼,和石头一起沉到河底。这种惩罚和雷明远的枪杀,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在某些偏僻地方,甚至还有吃仇敌心肝之风俗。秦牧幼年时,曾亲眼看见乡民杀了强盗,把他的心肝炒熟下酒。他还讲了其他一些例子,有的地方捉到深夜在菜园偷菜的人,便割断其脚筋,使之终身残废。其实偷菜的多是饿极了的穷人,但是遭窃的也是穷人,承受不了损失,不得不下狠手。在北方的妓院,惩罚犯事的女孩时,用所谓“雨打梨花”的刑罚,即把猫放进稚妓的裤裆里,束住裤管,然后鞭打,让猫儿抓破稚妓的周身皮肉。秦牧质问道:“奇怪的是这些惨事,连某些善良的乡下人眼里也视为当然。”把活人沉江、割断贼的脚筋这样惨无人道的暴行,“几乎很少村落有人挺身反对”,人们对“这种毫无法治精神的野蛮作风”,竟然如此认可。他对那些“滥施私刑的恶人”非常反感,指出以为“适当的私刑”合理的人是愚昧的,法律对私刑不加干涉是荒谬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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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714 人们之所以对私刑无能为力,是因为中国传统的家法和帮规仍然可以在地方社会中畅通无阻。吕思勉便指出,中国近代社会经常说“社会制裁,而非法律制裁”。这里有许多原因,如政治不稳定,政府软弱无力,无法执行法律;中国疆域广大,各地方风俗差异甚多,实行统一的法律有困难,因此造成“法律之为用微,而习惯之为用广”,习惯法非常流行;还有“社会上的恶势力”的存在,他们热衷于实行“家法处置”,等等。[14] 作为秘密社会组织的袍哥,家法帮规的处置更是家常便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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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31716 中国家族在维持社会秩序上,经常扮演法律的角色,甚至取代法律。家族也在社会治安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干涉家族行使家法,这样就造成了私刑的普遍化。[15] 这种家法和国法共存的现象,也是受中国特殊的政治结构的影响。从先秦开始,就有着乡里制度,隋唐以后,推行保甲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这种制度有种种变化,在清代达于完备,并一直到民国时期都仍然存在。保甲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地方精英,建立了一种有相当自治性的地方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精英,特别是乡绅,享有相当的特权。而这些乡绅,有宗族作为后盾,掌握一定的族权,因此有权威执行家法。一个宗族总是有族产、祠堂、族规、族学、族训等,这些东西既可以凝聚族人,也可以规范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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