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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后来,官员们也搞出些花样,譬如在庙会、集市上搭棚设点,里面预备菜饭粥茶,见未剪发的便扭进棚内,强行剪辫。剪完后,便有官员长揖恭维道:“您剪发辫啦,大吉大利!请您棚里用饭吧!”因事起突然,有些人愤然而去,有的则一边捧着碗吃饭,一边哭辫子。有人走时还要将辫子捡回去,说是留着死后入殓时好放进棺材里,落个“整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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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故鼎新之际,有些人宁可不出门,也拒不剪辫,如成都在城门设点剪发(很多地方都是如此),一些人听说后吓得不敢进城,就像《阿Q正传》中说的,“几个不好的革命党夹在里面捣乱,第二天便动手剪辫子,听说那邻村的航船七斤便着了道儿,弄得不像人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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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启孮在《谈北京的满族》中说,民国改元后,年轻人辫子剪得快是因打架方便,最开始剃光头,全是秃子;中年人剪得慢,老年人则很晚才剪,因怕冷。即使剪,后脑勺一般也留一围头发,以御早寒。坚决不剪辨的,倒是营房里的山东人。更黑色幽默的是,北伐时山东民谣反张宗昌的暴政,剪辫子即为其中之一,实则张宗昌主政山东时,距民元已有十余年,山东民间仍视剪辫为苛政,似有余愤焉。蒋经国1940年在赣州搞干部训练班时,也曾看到一个船夫仍旧留着辫子,当时他派了两个学员去劝他将辫子剪去,但船夫却说,今天日子不好,到明天再来剪,并答应剪了后去专员公署给蒋经国看。但此事似乎又没有了下文,至少蒋经国在其《训练日记》没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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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梦麟在《西潮》中说,辛亥以前,大多数美国华人都留辫子,很多女人也缠足,但辛亥年后,美国的华人社会与国内情况差不多,辫子消失,缠足也逐渐消失。但有一点,清朝覆亡后,旗袍反而流行起来(应为改良版旗袍),成了中国文化的象征之一。蒋梦麟是1917年回国的,有个长辈刘老丈跟他聊起民元见闻,说城里人一夜之间就把辫子剪去了,年轻人再穿西装,像是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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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发是汉人的传统,薙发梳辫只是发型问题,从原始意义上说,剪辨未必是反抗清廷(前额蓄发才是),而是对儒家传统不适合现代社会的一种自然反应,毕竟蓄辫发不便活动,头发长了又容易污秽散乱,确实有碍卫生。而且,时代不同了,审美观也大相径庭。如今若有人在脑后梳个小辫,耳朵上再扎个眼,套个铜环,街上围观群众一定会指指点点的说,瞧!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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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剪辨实际上是一种“符号的革命”,革命党人觉得剪掉辫子就是革命,正如六十年代后西方的年轻人认为蓄起胡子便是革命,实则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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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原来是这样:历史中国·1840-1912 四十六、天足:小脚里的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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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辫子还仅仅是视角上丑陋的话,那小脚就不仅仅是丑恶而是罪恶了。中国历史上至为荒唐、最为残忍之事莫过于缠足,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种残酷的肉刑竟然戕害了中国妇女上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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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女孩大多在五六岁时开始缠足,而所谓“缠足”,实则是用长布条将拇趾以外的四个脚指连同脚掌折断弯向脚心,以人为的形成“笋”形的“三寸金莲”,其过程之惨痛,虽有千般笔墨亦不能形容。为孩子能够顺利出嫁,祖母或母亲不得不硬下心肠,任凭孩子哀哀痛哭也毫不怜惜,还自认为是尽到自己的责任!此等陋习,诚可谓令人发指、罄竹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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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缠足后的女孩要经过一年时间才能正常下地走路,而事实上,大多数人已成为准残疾。因脚掌变形的缘故,缠足的女孩行走十分不便,长大后肌骨弯成弓状,腿部也不能正常发育,这对于还要从事劳动的普通妇女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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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传教士立德夫人曾这样描绘缠足的中国女孩:“在这束脚的三年里,中国女孩的童年是最悲惨的。她们没有欢笑……可怜啊!这些小女孩重重地靠在一根比她们自己还高的拐棍上,或是趴在大人的背上,或者坐着,悲伤地哭泣。她们的眼睛下面有几道深深的黑线,脸庞上有一种特别奇怪的只有与束脚联系起来才能看到的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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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秋灯录》中说:“人间最惨之事,莫如女子缠足声,主之督婢,鸨之叱雏,惨尤甚焉。”作为一种明显摧残人性的陋习,何以延绵千年不能废绝,这本身就是极其吊诡的。更可怖的是,这种陋习具有强大的社会压迫力,元明清三代的妇女,若不缠足非但被人耻笑,而且有嫁不出去的危险。河南安阳即有歌谣,“裹小脚,嫁秀才,吃馍馍,就肉菜;裹大脚,嫁瞎子,吃糠菜,就辣子”,朱元璋的皇后马娘娘,就因有一双天然大脚而被人嘲笑,“露马脚”之典故,即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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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的群体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又是如何产生了持久残忍的压迫性力量,这无疑是值得追究的。自宋以降,小脚被描绘成“香钩”、“三寸金莲”、“步步生莲花”,这种人为的、畸形的“变态美”,竟被一些无聊的文人墨客所吹捧,清朝甚至有位叫方绚的“香莲博士”,其专门写了一本评判女人小脚的专著曰《香莲品藻》,诚可谓士人败类,无耻之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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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对小脚的迷恋不仅是一种畸形的审美观,而且还包含了变态的性意识(据称能使臀部肥大)。明朝时,男子择偶的首要标准即看女人的脚是否够小,就连嫖妓,也多玩弄妓女之“金莲”,因此被称为“逐臭之夫”(与裹脚布同臭)。更可怕的是,当缠足成为一种美德而不缠足是一种耻辱时,缠与不缠,已成为一种女子是否“贞洁”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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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经》一语道破其中真谛:“为甚事,缠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她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换句话说,给女孩缠了足,她就不能随意出游;小脚行动不便,她们就“红杏出不了墙”。宋代大儒朱熹倡导缠足,这样的话,女孩子“静处深闺”,男女隔离“授受不亲”,秩序井然,天下即可大治。如此,缠足事实上成为男权社会对女子的一种“贞洁肉刑”,而这种制度化的“肉刑”,也从侧面反映出男性社会对女性的不自信,自宋以降,汉人的柔弱化似与女子缠足有着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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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人入主中原后,清廷曾多次下诏禁止汉人缠脚,但与令到发除的“薙发令”相比,“禁缠令”却收效甚微,其间还有无聊文人自夸“男降女不降”,这就近乎一种无耻了。据《菽园赘谈》中说,康熙元年诏禁缠足,违者拿其父母问罪,某大员遂一本正经的上一奏折,名“奏为臣妻先放大脚事”,士大夫中一时哄传,惹为笑柄。6年后,大臣王熙上奏请求解除禁令,而“禁缠令”因扰民纷纷而未见成效,清廷遂准此奏。之后,民间缠足之风再度高涨,就连原不缠足的旗人女子也受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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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旗人女子缠足,清廷在皇太极时即针对旗人发布禁令,有“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元年,孝庄太后谕令,“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在两百六十多年的历史中,清宫中的妃子与宫女全都为旗人女子而无一名汉女,因而也不曾有小脚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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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清廷不止一次下诏禁止缠足,如顺治十七年还特别规定,“抗旨缠足者,其父若夫杖八十,流三千里”,乾隆与道光年也一再重申缠足禁令,但因民间的抵制,“禁缠令”只煞住了旗人女子的裹足之风,汉人女子依然裹足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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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例外。两广地区的女子即大多不缠足(但上层社会或富裕家庭有缠足陋习),据呤唎在广州的观察,他在街上散步时,“看见很多中国姑娘的天足上穿着欧式鞋”,但奇怪的是,女伶(或为妓女)却都是缠脚的,“她们正象一只青蛙用两只绑在高跷上的后腿直立行走一样。为什么这种形状损坏的脚要称为‘小脚’,我简直莫名其妙,照我看来恰恰是相反的”。呤唎所谓的“相反”,实则是五个脚趾被压在脚板底下引发的可怕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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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时期,天王洪秀全曾下令:“男将女将尽持刀,同心放胆同杀妖”,太平军中也确实有由广西妇女组成的女军,她们基本都是天足大脚(否则也不可能随军跋涉于千里之外)。据时人记载,太平军中“贼妇亦有伪职,与伪官相等,间尝出战,红绡抹额,颇矫健”;而太平军东征时,女将苏三娘率领女军率先攻入镇江,有人作诗咏赞曰:“八百女兵都赤脚,蛮衿扎裤走如风!”由此可见,苏三娘和她的广西女兵都是大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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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韪良在《花甲记忆》一书中也曾提及,广东女子大多不缠足;李宗仁在回忆录中说,广西妇女并不缠足,做农活与男人同样的能干,但到湖南之后,妇女开始缠足并主要从事内务,只有在农忙时,才会步履艰难的来到田间帮助做农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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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说,近代的反缠足运动起源于来华传教士,当这些人来到中国并见到任何国家都不曾有的奇特现象(女人的小脚)时,他们感到震惊之余又为之大惑不解:“许多野蛮部落曾经发明一些残忍的手段来毁损和破坏人的身体,但像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高度文明和优良传统的国家,仍然保留有这种行为,真是闻所未闻”;“究竟是什么英雄般的气概让中国妇女能忍受这种带给她们终生痛苦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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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 年,麦嘉湖牧师在厦门组织了中国第一个反缠足团体“天足会”,按麦氏的说法,妇女缠足实为戕害,“天足会”的宗旨就是要使其恢复原形,即上帝赐予的“天足”状态。在闭塞如堵的风气下,麦嘉湖的努力仍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厦门“天足会”在20年中共有超过800名成员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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