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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事件在民元还有很多,譬如山东昌邑县未经地方士绅同意而强行剪辩,结果引发暴力政变;广西独立的第二天,主要由湖南人组成的巡防营听说要剪辫,结果发生兵变,乱兵趁机抢掠;陕西安康也因剪辩而闹出血案,并再度激起风潮。1912年2月19日《申报》报道,湖南湘潭县城“剪辫者已十居其九,闻有一二未剪者不过顽固之乡愚”,有“一挑水夫尚垂发辫,该兵士迫令剪去”,结果推拉打斗下,挑水夫被殴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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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退位后,民国政府颁布“剪发令”,北京城一时传唱:“袁世凯,瞎胡闹,一街和尚没有庙。”所谓“和尚”,说的就是那些剃光头的新剪辨者。老舍在小说《我这一辈子》中说,某巡警给行人强行剪辫后,晚上走到背静胡同里却挨了突如其来的一砖头,被打瞎了眼睛而无处申冤,这似乎也说明一些民众对剪辨并不欢迎。就连最开化的城市上海,光复两月有余而辫子仍未除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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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昌在回忆录中说,“民元春天,官厅社会,到处提倡剪发辫,即是官厅提倡,社会强迫执行。中国人向极自由,当蓄辫者走到街上,往往被人强剪发辫,侵犯自由,亦无如之何,政府事先毫无计划,事后亦不研讨,一任社会上骚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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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后来,官员们也搞出些花样,譬如在庙会、集市上搭棚设点,里面预备菜饭粥茶,见未剪发的便扭进棚内,强行剪辫。剪完后,便有官员长揖恭维道:“您剪发辫啦,大吉大利!请您棚里用饭吧!”因事起突然,有些人愤然而去,有的则一边捧着碗吃饭,一边哭辫子。有人走时还要将辫子捡回去,说是留着死后入殓时好放进棺材里,落个“整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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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故鼎新之际,有些人宁可不出门,也拒不剪辫,如成都在城门设点剪发(很多地方都是如此),一些人听说后吓得不敢进城,就像《阿Q正传》中说的,“几个不好的革命党夹在里面捣乱,第二天便动手剪辫子,听说那邻村的航船七斤便着了道儿,弄得不像人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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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启孮在《谈北京的满族》中说,民国改元后,年轻人辫子剪得快是因打架方便,最开始剃光头,全是秃子;中年人剪得慢,老年人则很晚才剪,因怕冷。即使剪,后脑勺一般也留一围头发,以御早寒。坚决不剪辨的,倒是营房里的山东人。更黑色幽默的是,北伐时山东民谣反张宗昌的暴政,剪辫子即为其中之一,实则张宗昌主政山东时,距民元已有十余年,山东民间仍视剪辫为苛政,似有余愤焉。蒋经国1940年在赣州搞干部训练班时,也曾看到一个船夫仍旧留着辫子,当时他派了两个学员去劝他将辫子剪去,但船夫却说,今天日子不好,到明天再来剪,并答应剪了后去专员公署给蒋经国看。但此事似乎又没有了下文,至少蒋经国在其《训练日记》没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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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梦麟在《西潮》中说,辛亥以前,大多数美国华人都留辫子,很多女人也缠足,但辛亥年后,美国的华人社会与国内情况差不多,辫子消失,缠足也逐渐消失。但有一点,清朝覆亡后,旗袍反而流行起来(应为改良版旗袍),成了中国文化的象征之一。蒋梦麟是1917年回国的,有个长辈刘老丈跟他聊起民元见闻,说城里人一夜之间就把辫子剪去了,年轻人再穿西装,像是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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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发是汉人的传统,薙发梳辫只是发型问题,从原始意义上说,剪辨未必是反抗清廷(前额蓄发才是),而是对儒家传统不适合现代社会的一种自然反应,毕竟蓄辫发不便活动,头发长了又容易污秽散乱,确实有碍卫生。而且,时代不同了,审美观也大相径庭。如今若有人在脑后梳个小辫,耳朵上再扎个眼,套个铜环,街上围观群众一定会指指点点的说,瞧!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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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剪辨实际上是一种“符号的革命”,革命党人觉得剪掉辫子就是革命,正如六十年代后西方的年轻人认为蓄起胡子便是革命,实则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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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原来是这样:历史中国·1840-1912 四十六、天足:小脚里的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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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辫子还仅仅是视角上丑陋的话,那小脚就不仅仅是丑恶而是罪恶了。中国历史上至为荒唐、最为残忍之事莫过于缠足,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种残酷的肉刑竟然戕害了中国妇女上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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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女孩大多在五六岁时开始缠足,而所谓“缠足”,实则是用长布条将拇趾以外的四个脚指连同脚掌折断弯向脚心,以人为的形成“笋”形的“三寸金莲”,其过程之惨痛,虽有千般笔墨亦不能形容。为孩子能够顺利出嫁,祖母或母亲不得不硬下心肠,任凭孩子哀哀痛哭也毫不怜惜,还自认为是尽到自己的责任!此等陋习,诚可谓令人发指、罄竹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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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缠足后的女孩要经过一年时间才能正常下地走路,而事实上,大多数人已成为准残疾。因脚掌变形的缘故,缠足的女孩行走十分不便,长大后肌骨弯成弓状,腿部也不能正常发育,这对于还要从事劳动的普通妇女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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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传教士立德夫人曾这样描绘缠足的中国女孩:“在这束脚的三年里,中国女孩的童年是最悲惨的。她们没有欢笑……可怜啊!这些小女孩重重地靠在一根比她们自己还高的拐棍上,或是趴在大人的背上,或者坐着,悲伤地哭泣。她们的眼睛下面有几道深深的黑线,脸庞上有一种特别奇怪的只有与束脚联系起来才能看到的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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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秋灯录》中说:“人间最惨之事,莫如女子缠足声,主之督婢,鸨之叱雏,惨尤甚焉。”作为一种明显摧残人性的陋习,何以延绵千年不能废绝,这本身就是极其吊诡的。更可怖的是,这种陋习具有强大的社会压迫力,元明清三代的妇女,若不缠足非但被人耻笑,而且有嫁不出去的危险。河南安阳即有歌谣,“裹小脚,嫁秀才,吃馍馍,就肉菜;裹大脚,嫁瞎子,吃糠菜,就辣子”,朱元璋的皇后马娘娘,就因有一双天然大脚而被人嘲笑,“露马脚”之典故,即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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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的群体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又是如何产生了持久残忍的压迫性力量,这无疑是值得追究的。自宋以降,小脚被描绘成“香钩”、“三寸金莲”、“步步生莲花”,这种人为的、畸形的“变态美”,竟被一些无聊的文人墨客所吹捧,清朝甚至有位叫方绚的“香莲博士”,其专门写了一本评判女人小脚的专著曰《香莲品藻》,诚可谓士人败类,无耻之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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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对小脚的迷恋不仅是一种畸形的审美观,而且还包含了变态的性意识(据称能使臀部肥大)。明朝时,男子择偶的首要标准即看女人的脚是否够小,就连嫖妓,也多玩弄妓女之“金莲”,因此被称为“逐臭之夫”(与裹脚布同臭)。更可怕的是,当缠足成为一种美德而不缠足是一种耻辱时,缠与不缠,已成为一种女子是否“贞洁”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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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经》一语道破其中真谛:“为甚事,缠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她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换句话说,给女孩缠了足,她就不能随意出游;小脚行动不便,她们就“红杏出不了墙”。宋代大儒朱熹倡导缠足,这样的话,女孩子“静处深闺”,男女隔离“授受不亲”,秩序井然,天下即可大治。如此,缠足事实上成为男权社会对女子的一种“贞洁肉刑”,而这种制度化的“肉刑”,也从侧面反映出男性社会对女性的不自信,自宋以降,汉人的柔弱化似与女子缠足有着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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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人入主中原后,清廷曾多次下诏禁止汉人缠脚,但与令到发除的“薙发令”相比,“禁缠令”却收效甚微,其间还有无聊文人自夸“男降女不降”,这就近乎一种无耻了。据《菽园赘谈》中说,康熙元年诏禁缠足,违者拿其父母问罪,某大员遂一本正经的上一奏折,名“奏为臣妻先放大脚事”,士大夫中一时哄传,惹为笑柄。6年后,大臣王熙上奏请求解除禁令,而“禁缠令”因扰民纷纷而未见成效,清廷遂准此奏。之后,民间缠足之风再度高涨,就连原不缠足的旗人女子也受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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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旗人女子缠足,清廷在皇太极时即针对旗人发布禁令,有“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元年,孝庄太后谕令,“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在两百六十多年的历史中,清宫中的妃子与宫女全都为旗人女子而无一名汉女,因而也不曾有小脚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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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清廷不止一次下诏禁止缠足,如顺治十七年还特别规定,“抗旨缠足者,其父若夫杖八十,流三千里”,乾隆与道光年也一再重申缠足禁令,但因民间的抵制,“禁缠令”只煞住了旗人女子的裹足之风,汉人女子依然裹足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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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例外。两广地区的女子即大多不缠足(但上层社会或富裕家庭有缠足陋习),据呤唎在广州的观察,他在街上散步时,“看见很多中国姑娘的天足上穿着欧式鞋”,但奇怪的是,女伶(或为妓女)却都是缠脚的,“她们正象一只青蛙用两只绑在高跷上的后腿直立行走一样。为什么这种形状损坏的脚要称为‘小脚’,我简直莫名其妙,照我看来恰恰是相反的”。呤唎所谓的“相反”,实则是五个脚趾被压在脚板底下引发的可怕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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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时期,天王洪秀全曾下令:“男将女将尽持刀,同心放胆同杀妖”,太平军中也确实有由广西妇女组成的女军,她们基本都是天足大脚(否则也不可能随军跋涉于千里之外)。据时人记载,太平军中“贼妇亦有伪职,与伪官相等,间尝出战,红绡抹额,颇矫健”;而太平军东征时,女将苏三娘率领女军率先攻入镇江,有人作诗咏赞曰:“八百女兵都赤脚,蛮衿扎裤走如风!”由此可见,苏三娘和她的广西女兵都是大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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