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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寻踪 我和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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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是我的专业,我把毕生的精力贡献给它。可说是寝于斯,食于斯,学于斯,行于斯。清史是我理念之归宿,精神之依托,生命之安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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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和研究清史犹如站在高山之巅,凝视先人们走过的那段路程,有喧嚣的朝市、血洗的战场,也有崎岖的山径、冷漠的村庄,一幕又一幕不同的历史场景显示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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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和研究清史犹如漂荡在汪洋大海之中,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社会生活众多的浪潮奔腾澎湃,一个个像雪花似的喷溅,缤纷多彩,目不暇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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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和研究清史犹如谛听一曲优美的交响曲,有金戈铁马之雄健,有缠绵悱恻之哀怨,有勇往直前之奋进,有神态自若之淡定,各种情感交替迸发,交织映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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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和研究清史,展示近三百年封建王朝的际遇和命运,匆忙地奔驰过兴、盛、衰、亡的轮回,从盛世的辉煌走向末世的凄凉,其间的经验教训使人感慨,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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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读清史,爱读清史,也常写和爱写清史文章,尤其进入老年专嗜清史,几乎摒弃其他书籍于不观,谢绝其他文章而不作,集中精力,专务清史,专写清史。因为清史的书籍和资料浩瀚广博,无穷无尽,就是毕生专读清史也只能读极小部分。人的生命太短促,只能就广阔无垠的清史知识海洋中掬取一勺之水,或观其大体态势,或测其某个角落,并不能达到全真和全知。“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这句话,我到老年体会得越来越真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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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是自己的工作、专业与职责,我刻志自励,以至诚之心力求敬业,用探索精神去追求未知,用怀疑精神去发现问题,用勤奋精神去搜寻资料,用科学精神去分析疑难,用理性精神去阐释历史,在客观历史千变万化的运动发展中寻求其规律,真实地、清晰地揭示历史的真相。司马迁说“究天人之际,穷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我材质驽钝,难期高明,虽不能至,而心向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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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年多见世上客,未识真容已白头”,说的是人到暮年,见多识广,但还没有能了解世人和世事。其实做学问比这还要难,因为每一种学问,广阔无比,其深难测,学问要靠积累才能成熟。清朝灭亡还不到一百年,清史的研究今天还处在起步阶段。我们清史学科以至整个社会科学必须更加努力、更多积累、更善创新、更快前进。中国需要更成熟的社会科学,更成熟的历史学与清史学,因为这是提高民众文化素质之必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之必需,深入了解国情以建设中国美好将来之必需。我相信:中国的社会科学、历史学和清史学发展将越来越成熟、积累将越来越丰厚、研究将越来越精深,在本世纪内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做出辉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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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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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寻踪 第二编 史事与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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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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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是我国古代历史上很复杂的一种政治现象,它在漫长的阶级社会中一再重复地出现,并被各个不同的阶级所重视。统治阶级的“圣训”“谕旨”和官修“正史”里,往往表扬一批“循吏”“良吏”,作为官场的楷模,民间的文艺作品中也塑造了一些圣洁无疵的“清官”形象,历千百年而传诵不绝。被对立的阶级所共同称赞的“清官”,既不纯粹出自统治者欺骗性的虚构,也不完全是人民群众虚幻理想的产物,而是多少被美化了的实际政治现象。这种政治现象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成为封建社会直接暴力统治的一个补充,在政治斗争中发挥实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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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清官”的评价很不一致。有的同志强调“清官”所作所为有利于人民,称“清官”是“人民的救星”,“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在封建社会里是人民的最高理想,等等;也有的同志认为,“清官”的作用“只是为了消除和缓和人民的革命斗争,……这种人在历史上起的作用是反动的,没有什么值得赞扬”。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究竟有多少根据?本文试图就“清官”的特点、产生条件和历史作用,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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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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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清官”?我们从许多历史和文艺作品的描写中,大体上可以归纳出“清官”的若干特点,如“自奉廉洁”“爱民如子”“赈贫扶弱”“断狱如神”“压抑豪强”“执法公平”,等等。“清官”和一般官吏有所不同,他们比较俭朴,不接受贿赂,不投靠权门;他们赈济灾民,减免赋税,兴修水利,奖励扶植农业生产,给老百姓做了一点好事。而且,不少“清官”还和豪强权贵进行了一定的斗争。例如,西汉的郅都,“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曰苍鹰”①。北宋的包拯,“立朝刚严,闻者皆惮之,……贵戚宦官,为之敛手”①。元朝的耶律伯坚有一个信条:“宁得罪于上,不可得罪于下。”②明朝的海瑞说:“弱不为扶,强不为抑,安在其为民父母哉!”③他们具有刚强不阿的性格,所作所为使豪强地主们不能不有所畏忌。我们要问一下,在整个封建官场的滔滔浊流中,何以出现了少数“清官”的“美德嘉行”?这种“美德嘉行”具有什么性质?“清官”,作为封建统治机构中的一员,何以要把斗争的锋芒指向豪强权贵?这种斗争具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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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清官”的思想、性格和行为,就不能不把这一政治现象和当时的整个阶级斗争以及封建政治统治的形式联系起来作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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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统治阶级为要维持一定的统治秩序,都要制定一套法律规范的体系。一定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反映,是保障统治阶级利益和特权的工具,是依靠国家政权力量而强制实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我们这样说并不是指统治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全部贪欲随时随意地都表现为法律的形式。统治阶级的贪欲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转变成法律条文,这并非取决于统治者(也就是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在任何时候,统治阶级总是希望从劳动人民身上榨取掠夺尽可能多的贡物,总是希望法律赋予自己尽可能大的剥削特权;而实际上,统治者的贪欲却总是要碰到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是由一定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反抗斗争所造成的。如果剥削程度超过了这个界限,那便会使得一定集团的统治趋于崩溃而出现新旧王朝的更替。一般说来,法律所反映、所维护的就是不过分超越这个界限的统治权利。马克思说:“在这里,和在到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①法定的剥削权利所以需要某些限制,恰恰是为了能够经常持久地保障这种权利,这完全符合于统治阶级的长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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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里,农民群众是封建剥削特权和封建法律体系的坚决的反对者。封建法律是束缚农民群众的锁链,使农民处在完全无保障的地位,长年过着奴隶牛马一样的生活。所有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都以否定现存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封建的法律体系和农民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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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法律不但经常遭到来自农民方面的挑战,而且也不时被地主阶级自己内部某些集团和某些个人所突破。这些集团和个人不满足于享受法定权利,他们千方百计地越过法律界限,进行不法活动,追求集团的和个人的特殊权利。只要有可能任意违反法律,统治阶级总是不会放过这种机会的。地主阶级贪婪的本性撕裂了法律尊严的假面具,暴露了封建法律的本质。法律权利不过是被神圣化了的不法活动,而不法活动又是法律权利形影相随的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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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所有事物都一分为二那样,封建剥削权利也分裂为法定的权利和法外的权利(或习惯权利),两者互相依存而又互相对立,马克思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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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制度下也是这样,……当特权者不满足于法定权利而又呼吁自己的习惯权利时,则他们所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并已变成纯粹野蛮的假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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