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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是八旗为政府以下之八衙门,非各自为政之八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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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都统,旧为八旗臣属,已见前矣。雍正间,每以亲王、郡王任各旗都统,皆系不能臣属他王、贝勒者。先是康熙末年,屡以皇子办理旗务,即不欲假手于本旗王、贝勒,而特命皇子出为代办。其办旗务,正居都统地位,非该旗王、贝勒地位,但不能臣属于该旗王、贝勒,则无可疑。惟尚非竟任为都统,至雍正间乃明任为都统矣。都统为八旗之行政官,不为臣属。于是旗之行政,尽属都统,该旗王、贝勒只受其分得之包衣,受俸饷于旗内。于是旗主不但无耦国之嫌,并不预旗之内政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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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圣祖诸子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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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度亲王允祐,康熙五十七年十月,正蓝旗满洲都统延信征西陲,命允祐管正蓝三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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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国公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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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七年,命办理正蓝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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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懿亲王允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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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年,办理正白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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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康熙间,已用各旗王、贝勒所不能臣属之亲贵,分别干与各旗之始。其每一旗色合满、蒙、汉三旗者,京师八旗宿卫驻地,以旗色分区,而以满、蒙、汉按色相次也。今再考其所以派皇子办事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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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通志》敕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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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谕议政大臣、内大臣等曰:“每旗都统、副都统,或有起家微贱,专意徇庇,一应补放官员并佐领等事,恒有迟至数年或十年不奏者。或一官病故已久,数年尚仍给俸者。一切事件漫不稽查,甚是旷废。近闻都统石文英,不出门户,亦不见人,有事来奏,每不待事毕,只图早归,亦不瞻仰朕容,甚属不堪!正蓝旗都统颜信,前往出兵,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著七阿哥办理。正黄旗都统巴赛,署理将军事务,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著十阿哥办理。正白旗满洲都统何礼,差往云南,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著十二阿哥办理。如此办理,别旗各相效法,自必发愤勤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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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此谕,康熙间旗务掌于都统,而王、贝勒不之问,其间正黄、正白本属上三旗,由天子自将,即派皇子办旗务,亦无权限之分别。而正蓝则为下五旗,旗务废弛,不令该旗王、贝勒整顿,乃另派皇子,固已视本旗王、贝勒为享有包衣祗候之地,无过问旗务之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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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间,则直以亲王为都统,自后更为常制,不必复言。今举雍正时之亲、郡王为都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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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亲王后改号康亲王时,崇安雍正间官都统,掌宗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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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勤郡王后改号平郡王时,雍正四年,讷尔苏削爵,子福彭袭,授右宗正,署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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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承郡王锡保,雍正四年谕:“锡保才具优长,乃国家实心效力之贤王,可给与亲王俸,授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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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郡王允礼,雍正《上谕八旗》三年九月初八日,有谕镶红旗都统多罗果郡王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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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皆见《清史稿》本传及谕旨,盖雍正间始创此例,以后则诸王之历官都统为常事,不足复道。惟康熙末之都统,似以同色旗中满洲都统有干预蒙、汉二旗之权,当亦是雍正以后始各自为政。其满、蒙、汉各旗之都统、副都统,本不分界限,满人可作蒙、汉旗都统、副都统,蒙、汉旗人亦可作满洲都统、副都统。参领以下,则各自用本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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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八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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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奉上谕:将八旗满洲、蒙古人员屡放汉军参领,则该旗缺出,反致乏人。汉军旗下,亦还得人。嗣后汉军参领缺出,即将汉军旗下人员,引见具奏。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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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初革除各旗旗主之权,复有专谕。当上三旗、下五旗既分之后,所需革除者亦只有五旗,较太宗时本易为力。太宗虽始终握定两黄旗,究亦非太祖遗嘱所许,对诸王较难操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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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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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奉上谕:看来下五旗诸王,将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过失,辄行锁禁,籍没家产,任意扰累,殊属违例。太祖、大宗时,将旗分佐领分与诸王,非包衣佐领可比,欲其抚循之,非令其扰累之也。从前朕之伯叔为诸王时,虽渐失初意,尚未过甚。至朕兄弟辈,所分包衣佐领之人既少,而差役复多,因而不论旗分佐领、包衣佐领,一概令其当差。其余诸王,遂亦从而效之。或有不肖王等,因渔色之故,多毙人命,人所共知。且护卫等尚无不奏而擅行革退之例。如此日流而下,则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聊生?所关甚大。嗣后仍照旧例,旗分人员,止许用为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校、亲军,或诸王挑取随侍之人,或欲令所属人内在部院衙门及旗下行走者兼管家务。或需用多人以供差役,或补用王府官职,或令随侍子侄,著列名请旨。将奉旨之处,知会该旗都统等,令都统等覆奏。其旗分人员,不许擅行治罪,必奏闻交部。如不请旨,断不可也。倘仍有将旗分人员妄行扰累,令其多供差役,兼管散职,著该旗都统等奏闻。若都统等隐匿瞻徇,一经御史参劾,即将该都统等治罪。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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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钳制诸王至此,较之太祖分付八固山之意,判若天渊。然后来帝所欲钳制之诸王,旗分中人,尚有不顾天威而效忠本主者,则祖制之约束甚久,旗人固视为纲常大义也。天无二日,民无二王,以儒家名分之说压之,始无间言。可知儒教之入人久深,过于开国之祖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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