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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其次被格外关注的国家,是与朝廷关系比较密切的一些小国,如哈密国、琉球国、占城国、马六甲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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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天子,也就是皇帝,是个超国家的存在。他以天下共主的身份,兼任中华上邦的国王。理论上讲,他有权干涉所有国家的内政;但在实际操作中,他需要权衡自己掌握的实力,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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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皇帝不同于霸主。霸主是指一个国家凭借其强盛的实力,获得了支配或影响其他国家的资格。霸主的权力核心是力量,力量有则它存在,力量衰则它消亡;而且从法理上讲,它与小国之间没有等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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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皇帝则不同,他的存在基于两个前提。第一,他是天命的眷顾者,至高无上,在法理上具有支配他国的权力;第二他必须同时兼任中国的国王。也可以换句话说,只有中国的国王,才有可能获得天帝的认可,因为中国被认为是人世间最为文明昌盛之邦;统辖蛮区的部族首领,不管力量多么强大,都不具备担任天子的资格,因为他们离真正的文明人还有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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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天子,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具备竞争意识,因为他是人间至高的统治者,不应该存在竞争对手。但在现实中,有时天子也有竞争对手,比如在中国处于分裂状态时的南北朝以及两宋时期,世上就曾同时并存过两个天子,甚至三个天子。那种情况,一般被认为是非正常状态,现实生活有时毕竟要比理想的理论模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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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邦的中国,同样被认为不应该具有竞争意识,因为它是天下最为富强文明的地方,独一无二,所以只能施与——以物质救济他国,以文明之火照亮远邦——而不能平等地与他国做生意,或与他国在商业上进行竞争。中国开放通商口岸与边贸市场,理论上是对他国的恩赐,而非为了互惠互利;即便事实上取得了互惠互利的效果,官方也不会公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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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是体现大明朝世界秩序的一种形式,朝贡的接受者是君主,进献者为臣属,它的意义既有经济上的考量,也体现了礼仪上的尊崇与政治上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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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圈大致按五服的标准划分,核心圈是朝廷的直辖区中国。这一区域内的人民除了给政府交纳赋税外,还须定期给皇帝上贡。税赋归户部收支,主要用于各级政府的行政及军费开支;贡品归皇室所有,由皇帝设置府库管理。原则上,皇帝不能随便用户部的钱财,户部也不能随便用皇帝的钱财,两者如果发生账务往来,有时需要按借贷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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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朝贡圈子,指明朝的羁縻区,主要包括西南诸土司,以及辖今东北地区与今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奴尔干都司,辖今西藏地区的乌斯藏都司,辖今青海及川西地区的朵甘都斯,辖今甘肃西部地区的东哈密诸卫等。羁縻区分两个等级,第一个等级为土司区,第二个等级为羁縻都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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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在土司区设立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它们一般互不统辖——直属于中央或周边州府。宣慰司是土司中的最大单位,级别介于省与州之间,宣慰使的官职级别为从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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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土司基本没有独立的主权,他们不仅要定期向皇帝进贡,有一些还需要缴纳赋税。它们与普通州府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土司区的官员虽为中央政府任命,但不为中央政府委派,他们一般由当地的土著首领担任。土司官员定职后,具有优先世袭权,他们虽然也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朝廷的政绩考核,但朝廷对他们的升降一般比对待流官慎重;二是,他们在辖区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朝廷在一定的尺度范围内,允许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习俗管理民事与司法,但一般不享有独立的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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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设立的土司,遍布西南地区的贵州、广西、云南等省,大小计有二百多个单位。另外,朝廷还在今缅北地区设置孟密安抚使司、木邦宣慰使司、孟养宣慰使司、缅甸宣慰使司,在今泰国的清迈地区设置八百大甸宣慰使司,在今老挝北部地区设置老挝宣慰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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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都司区的土著一般要比土司区的土著,享有更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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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司是朝廷的地方军事管理单位,全称叫都指挥使司。在内地各省,它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并称三司,分别管理一省的行政、刑狱与军事。都指挥使司的上级单位是中央的五军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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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指挥使司平日主要打理辖区内各卫所的事务,由此可见,朝廷对各个羁縻都司区的控制,主要侧重于军事方面,即便兼理司法、民事,权责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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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奴儿干都司、乌斯藏都司、朵甘都司的都指挥、指挥、千户、百户等军官,皆由当地的部落首领担任,而且可以世袭。他们必须统一接受朝廷的节制,并定期进贡;除此之外,基本上不需再负有其他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正德朝时,东北地区的努尔干都司已经废弃,但原设于该区域的一些土著卫所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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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朝贡圈子是亲密的藩国区,主要国家有东北的朝鲜,东南的琉球,南边的安南,西面的哈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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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藩国具有比较明确的臣属感,进贡比较频繁,与朝廷的关系比较密切。朝廷也视他们为重大利益相关者,对它们的关心仅次于内地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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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国在永乐年间曾一度被撤销藩国地位,改置为郡县。当地的豪杰不愿服从,奋起反叛,赶走朝廷的官员与军队,重新恢复为自治国家。不过,尽管他们与朝廷兵戎相见,杀得不可开交,可一旦获得自治地位,马上遣使请求皇帝册封。皇帝虽然无力阻止某人在安南国称王,但此人如果不经过皇帝的诏命认可,他就处于半非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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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朝贡圈子比较特殊,他们虽然经常进贡,与朝廷往来频繁,但基本上不服从皇帝的权威,皇帝也无力对他们施加影响。明朝对这类国家的管理完全是防御性的,皇帝的权威只能体现在外事礼仪之上与官样的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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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国家主要有草原上的鞑靼国和瓦剌国、东海中的日本国、西域的吐鲁番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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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国家常常被定义为捣乱者,尤其是草原上的鞑靼与瓦剌,它们在朝廷心目中的地位,远超过所有的属国——朝廷对他们基本不能要求什么,他们愿意进贡就进贡,愿意劫掠就劫掠,完全随他们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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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是实实在在的敌人,却不妨碍皇帝视鞑靼与瓦剌为臣属,因为在明朝这个大家庭中,不可能所有的臣子都孝顺,即便出现一两个冥顽忤逆的儿子,也不能算不正常。绝对和睦的大家庭是没有的,吵吵闹闹,不可能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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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朝贡圈子是与朝廷往来比较频繁的较远之国,例如西方的撒马尔罕国(即帖木儿汗国,核心区域在今乌兹别克斯坦一带)、哈烈国(在今阿富汗附近)等;南方的真腊国(在今柬埔寨境内)、暹罗国(在今泰国境内)、占城国(在今越南中南部)、苏门答腊国(在今印度尼西亚境内)、爪哇国(在今印度尼西亚境内)、苏禄国(在今菲律宾境内)、马六甲国(在今马来西亚境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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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向明廷进贡,虽有一定的政治考量,更多却是为了商业利益,因为他们每次进贡,一般都能得到皇帝的超额赏赐;而且,他们还能趁机与中华上邦做生意。朝廷接受它们朝贡,主要考虑政治礼仪,所以有时对他们过于执着商业利益的行为不胜其烦,常常出台措施,限制它们进贡的次数与使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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