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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41 黑洞:弘光纪事 [:1706899903]
1706903342 黑洞:弘光纪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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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44 以上我们用了一点篇幅,将赋、税在古代的由来及演变略事说明。之后历朝各代,有其不同的赋税制度,且随生产经营的扩展增加了课税的品种,如盐税、茶税、酒税、矿税等。不管如何变来变去,有个基本规律不变;即每当新朝初建,赋税一般或有蠲免或有减轻,与民休息;然而好景不长,贪欲总是难耐,而政治也历来不免日益溷淆的趋势,所以过不了多久,故态复萌,重新回到横征暴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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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46 前面曾说,作为随国家而生的事物,赋税作为国家收入原本是必要和合理的。但在冥顽恶戾的权力体系下,所谓必要性最终都会被利用来巧夺豪取,而原本的合理性则不能剩下一星半点。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的《田制》篇中说:“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17],他惊讶于历史总是维持着人民处境每况愈下的奇怪趋势,而没有相反的迹象。他指出,症结即在赋税:“吾见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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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48 关于赋税之重如何不堪,他很快联系了明朝现实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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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50 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江南之赋至钱氏(指五代十国之吴越钱氏王朝)而重,宋未尝改;至张士诚而又重,有明亦未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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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52 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计其一岁之获,不过一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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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54 唐以后,经济重心南移,而重赋随之亦至,不断升级。以至于明代,每亩一年所获粮食不过一石,而承担的赋税,从三斗至七斗不等,再算上其他“法外”侵夺,最终可达“尽输于官,然且不足”的地步。连国中最富庶地区都被压得不能喘息,贫苦之地人民景况更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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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56 我们还记得,初税亩之前的田赋,比例为十分之一,眼下却达到十分之三至十分之七,乃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黄宗羲提到,汉代文景二帝“三十而税一”,是比较好的时期;光武帝“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三十则税一,税率相当于3%多一点。他认为这比较合理,主张回到那种样子,并驳斥担心“三十而税一”可能不够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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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58 或曰:三十而税一,国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内,天子食之,其收之诸侯之贡者,不能十之一。今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无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忧之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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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60 亦即,根本不是够不够用的问题,而是欲壑难填,但凡贪婪便永远没个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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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62 回到“三十而税一”,愿望甚好,却实在只是空想。简单拿古今作对比,这思路本身有问题。且不说社会经济水平与结构已有很大差异,即从制度和权力机器的发展变化论,十七世纪前后较诸纪元之初,早就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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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64 这里讲一个细节:锦衣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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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66 明代锦衣卫起初为皇家私人卫队或中央警卫部队,后扩大职权,向秘密警察组织过渡。它由朱元璋创建,却又于洪武六年由他亲手解散,“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诸大小咸径法曹(还权于国家正式司法机构)。终高皇帝世,锦衣卫不复典狱。”[21]“靖难”后,成祖朱棣为加强侦伺箝制,重新起用了这组织,此后终明之世不再废弃,反而大为膨胀。朱元璋时代,锦衣卫人数不曾逾于二千,到世宗嘉靖皇帝,却达六万以上,翻了三十倍。这数字,我们是从《明史》两条记载分析而来。世宗本纪:十六年三月,“革锦衣卫冒滥军校三万余人”。[22]刑法三:“世宗立,革锦衣传奉官十六(十分之六),汰旗校十五(十分之五)。”[23]既然革去的三万余人为总数之一半,则未革之前锦衣卫规模应为六万人以上。然而,这六万余人仅是其正式在编人员,即所谓“旗校”,此外锦衣卫还豢养了眼线、打手等众多临时雇佣人员。王世贞(他就生活在嘉靖年间)提供了这样的数字:“仰度支者(靠锦衣卫开销维持生活者)凡十五六万人”。[24]十五六万人好像也不算很多,殊不知,根据《明史》食货志,当时中国总人口从洪武至万历一直徘徊于五六千万之间。[25]以五六千万人口,而有十五六万锦衣卫,若按比例换算(其间人口增长约二十倍),相当于现在中国十三亿人口,要供应一支三百多万人的秘密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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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68 这便是制度成本。从秦汉到明代,极权体制生长了小二千年,越来越严密,也越来越臃肿。锦衣卫这地道的皇家鹰犬,用途只是为帝王看家护院,只是令“贤智箝口,小人鼓舌”,然而所耗费用,一分一厘均来自它所荼毒的人民。算算这一类账,就明白何以“天下之赋日增”,以及古代何以什一即够,现在涨到十分之三至十分之七或更多,仍大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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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70 可见,黄宗羲回到古代的愿望极好,可能性却为零。而且以我们现代人看,问题远远不是退回古代、用时间减法方式所能解决。问题不出在时间上,出在制度上。时间只是使制度的弊病益发放大了而已,而弊病早已内在于制度当中。旧时代中国的批判者们,一旦对现实不满,每每想回到古代,原因是他们看不到事情的根源。对此暂点到为止,留待后面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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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72 关于人民赋税如何被消耗,还可去了解另一个群体:宗藩。明立国后,就皇室子孙爵位制度做出规定,大的种类有四:亲王、郡王、将军和中尉。具体是,皇子封亲王,亲王诸子年满十岁封郡王(亲王长子为世子,将来袭亲王爵,不在此列)。郡王诸子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26]这是一个庞大群体,连清朝官方所修《明史》都感到不能完全统计,而以“二百余年之间,宗姓实繁,贤愚杂出”一语了之。我们所见着的一个确切数字,出现在《穆宗实录》。隆庆五年六月,河南巡按栗永禄、杨家相以及礼科给事中张国彦奏“于今日当宗支极茂之时,则竭天下之力而难给”。他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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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74 国初,亲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今则玉牒内见存共两万八千九百二十四位,岁支禄粮八百七十万石有奇;郡县主君及仪宾不与焉。是较国初殆数百倍矣。天下岁供京师者止四百万石,而宗室禄粮则不啻倍之,是每年竭国课之数不足以供宗室之半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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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76 宗支一年消耗的禄粮,超过了输往京师总量的一倍。该数字中包含如下细节:一、这是截止于隆庆年的统计(之后明朝还有七八十年历史),至此,明室宗支从区区四十九人,成长为近三万人的“大部队”;二、皇家女性后代并未计于其内;三、仅为“玉牒”登记在册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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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78 这近三万之众的亲王、郡王、将军、中尉等,是怎样从国家财年中拿走八百七十万石的(约占四分之一以上)?《弇山堂别集》卷六十七“亲王禄赐考、各府禄米、诸王公主岁供之数”,有具体的数目。例如就藩于开封的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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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80 周府:周王岁支本色禄米二万石,袭封(第二代)岁支本色禄米一万二千石,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二千石,袭封一千石,俱米钞中半(半给粮食半折钱币)。兼支:镇国将军岁支禄米一千石,辅国将军岁支禄米八百石,奉国将军岁支禄米六百石,镇国中尉岁支禄米四百石,俱米钞中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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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82 周王这一脉所得是比较多的,其他亲王基本为每年一万石,低者可至一千石,以下郡王、将军、中尉等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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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84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自序云:“以总额而言,十七世纪末期的英国,人口为五百万,税收每年竟达七百万英镑,折合约银二千余万两,和人口为三十倍的中国大体相埒。”换言之,如分摊到人头上,中国民众赋税负担极轻。我们用具体的史料来展示这一点。《明史》食货志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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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86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余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今少二百五十余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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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88 由此可知,嘉靖初岁入为小麦四百七十万石或稍差,米二千二百万石稍多,按每石米合零点五八四两、每石小麦为米价百分之八十折以银价[30],全部约合银一千五百万两。当然,这仅为税收大头粮食的数额,加上其他经济作物和工商收入,估计与黄仁宇所说万历初的二千余万两差不多。而人口数量,万历初年全国六千万出头,四十年前的嘉靖初年只少不多,我们也按六千万计算;这样,摊到每个人头上赋税所出仅约零点三三两。而十七世纪末英国人均纳税四两,较中国多十倍而有余。这样看来,十六世纪初的中国人,比之于十七世纪末的英国人,日子岂不太过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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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390 然而,以上的账算得有点糊涂,或者太书呆子。我们再看一些数字:洪武二十六年(1393),“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31],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32],减少一半有余。什么原因呢?土地当然不会不翼而飞。“嘉靖八年,霍韫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於王府,则欺隐於猾民。’”[33]原来是被宗藩或豪强吞并,而关键在于,吞并者将田产据为己有,却并不将赋税额度带走。造成国家能收得上税的田亩“已减强半”,比国初少一半还多。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宪宗之世颇议厘复,而视旧所入,不能什一矣。”[34]亦即屯田这部分,税收损失极大,弘治年间已不及国初的十分之一。民田减少一半,屯田几乎收不上税,按理说国家财政至少也比国初下降一半以上才对,但前面所引《明史》食货志数据显示,嘉靖年间较洪武年间出入很小。这意味着什么呢?必然地,亏空部分有人顶上。能是何人?只有小民百姓。小民百姓田地被人夺走,朝廷不管不问,赋税却一分也不少要,此之谓“虚粮”。嘉靖二年,“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35]下了死命令,官员必须足额完成税收任务,方可升迁。官员于是盯牢里甲,里甲则盯牢小民,已然无田却仍须纳粮的小民,只好“三十六计,走为上”。明后期,离乡逋赋之民极多。人消失了,赋税却不消失,逃走者其税粮又被转嫁,由他人他户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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