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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66 算算这样的账,好处显而易见,许多事情都一目了然,不必钩玄摘秘、多费唇舌。数字是枯燥的,却也是简明、直观的,不会跟我们兜圈子、玩弄辞藻、搞形而上学。把一组组数字排列开,严肃、客观的事实就在其中。人类也是渐渐明白数字的重要性。诚实、透明且管理有序的社会及其制度,有很严格的数字意识,不仅尊重它,而且借重它实行管理。相反,也有对数字抱玩忽态度的,指标张口就来,比如“七年赶英,十年超美”之类,后果自然无待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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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72 黑洞:弘光纪事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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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74 以下,明代历史舞台从北京移到南京;此刻,我们的写作难度加大了。在古代,官史中各种统计数字不难寻找,所以直到崇祯为止,无论在《明史》《明实录》(包括其中的未完成本《崇祯长编》)中,可征引、利用的材料还算丰富。官史以外,当时私家治史,也不乏讲求实证的力作,例如王世贞的《弇山堂别集》和沈榜的《宛署杂记》。逮至弘光间及弘光后,虽然感激于时代,民间写史涌起高潮,各种亲历记、回忆录和评传目不暇给,以致在我看来构成了中国报告文学或非虚构写作一次罕见爆发。然而,欲从中求取当时财经方面的线索,常常空手而回。这或系私史的一个先天不足,毕竟不能占有官方的各种确切数据。另外,这段历史在清朝早中期的敏感性,可能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材料的流失。不过,也不是没有主观上的原因,比如过于看重别的东西。同样是讲述弘光史事,李清《三垣笔记》就难得地有几段财政方面的细说,显出眼光不同。全祖望给此书写跋道:“当时多气节之士,虽于清议有功,然亦多激成小人之祸,使皆如映碧先生者,党祸可消矣。”[87]这是从党祸角度看,恐怕跳出气节、清议还有另一功效,亦即着眼点更易放在实务上,故而当大家都不甚关心数字时,李清却能够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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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76 不过,即便《三垣笔记》,也没有连贯地关注和勾勒弘光朝的财经脉络,在这方面,我感觉具有一种完整性的,是李天根所著《爝火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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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78 这书成稿较晚,在清朝乾隆年间。作者藉藉无名,连生平亦不甚详,平生除了这部《爝火录》,不曾留下别的。但他对此书却颇为自负,说:“欲知弘光、永历事者,观此足矣!”所以这么自信,是由于编写完全抱着实证的态度,穷稽究核,以致敢于宣称“无一字出之于己”。点校者做了统计,该书“引用史籍一百一十七种,各省通志、府、县志十七种,文集、年谱二十种”。当中,多稀见亡佚史料,“缪荃孙在当时便已经指出,有不少均为‘不可见之书’。时至今日,散失的自然就更多了。我们根据谢国桢先生的《晚明史籍考》增订本作了统计,其中为谢氏列为‘未见诸书’的有十四种,为谢氏未著录的有四十种,两者共计五十四种。这就是说,《爝火录》所引用的书,有半数以上在今天已难于见到了。”[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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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80 按我个人体验,读《幸存录》《甲乙事案》《弘光实录钞》《青燐屑》等,难免跟随作者扼腕悲愤,虽然这也是那段历史的一种内在情绪。读《爝火录》,情绪化反应几乎没有,因为作者很注重出示材料和数据,大臣们在讨论什么、朝廷做出了什么决定、涉及什么问题、包含什么具体内容和背景……比较一下从两种书得来的印象,我发现前者所带来的淆乱和歧义,都被后者简化。关于弘光朝何以短短一年即告垮台,只须平静面对所有的数据,也就不再为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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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86 黑洞:弘光纪事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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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88 1644年6月7日,福王朱由崧在南京监国,同时发布《监国谕》。这个文件,诸多史著如《弘光实录钞》《甲乙事案》《平寇志》《明季南略》,提都未提,《圣安皇帝本纪》《南渡录》《国榷》《南疆逸史》《小腆纪年附考》等,虽提及,却极简。唯一备其全文(或至少接近于全文)者,即《爝火录》。由于诸家的淡漠,我原以为那不过官样文章,但从《爝火录》细读原文才知并非如此,其实是个重要的历史文本,包含许多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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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90 一般来说,即位诏书之类,确乎都是官样文章,其话语多半不必认真对待。但此番有所不同。这次,是明朝遭受重创、大行皇帝死于非命、国势近于瓦解之际,仓猝间扶立新君、为此而发布的文告。它会如何谈论、认识和总结所发生的一切呢?这是我们颇为好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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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92 果然,《监国谕》第一条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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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94 连年因寇猖獗,急欲荡平,因而加派繁兴,政多苟且,在朝廷原非得已,而民力则已困穷。今寇未平,军兴正棘,尽行蠲派,实所不能,姑先将新加练饷及十二年以后一切杂派,尽行蠲免,其余新旧两饷及十二年以前各项额征,暂且仍旧,俟寇平之日,再行减却。贪官猾胥朦胧混派,使朝廷嘉惠穷民之意不获下究,诏差官会同抚按官即行拿问,一面题知。如抚按官徇私容庇,并行重处。[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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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96 包含三点内容:一、承认多年以来加派过重,民力竭穷;二、宣布停征“三饷”中的练饷,及崇祯十二年以后其他杂派(练饷之征,即起于崇祯十二年),但此前两项饷额,即辽饷和剿饷暂时不能停收;三、承认历年除由国家明确规定的加派外,地方政府或“贪官猾胥”也有自作主张另行加派者,对此中央将派人会同地方官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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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598 虽然“大赦天下,与民更始”,从来是新君即位的一个“习惯动作”,我们不必信以为真。不过,将上面这段话从反面读,又自不同,它等于官方的一个自供状:多年来,国家到底坏到什么程度,又坏在什么地方。关于“三饷”保留两饷,附带补充一个材料;《国榷》载:“又议赦书,史可法曰:‘天下半坏,岁赋不过四百五十余万,将来军饷繁费,则练饷剿饷等项未可除也。’”[90]经过如此,但据《监国诏》,谈迁应该是将“辽饷”误写为了“练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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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600 历数下来,《监国诏》欲“与民更始”的条款多达三十条。每一条,我都从反面看,作为明朝所以走到今天的自供状。本文先前涉及的明朝赋税,不论传统的、历来要收的,或是因为“有事”而额外加派的,有两个特点,即:一、都是大宗的,二、都是“合法”的(即由朝廷经过“合法”程序明文规定)。现在,经《监国诏》我们才获知,除此之外尚有许许多多以各种名义、由地方或权势者擅自收取的费用,这部分钱物也有两个特点,一、极其琐碎、分散,二、没有任何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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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602 例如第二条中说,在漕粮运输环节,“官旗”(官员、旗校)“向有划会使用、酒席饭食、花红(赏金)等项,民间所费不赀”,这些巧立名目的报销入账内容,最后也都“混征”在漕粮之内而由百姓负担,是典型的借饱私囊、挥霍民脂现象,历年由此究竟贪蠹多少,无法统计。着令禁止,“有仍前混征者,官吏、弁旗并行拿究。”[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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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604 第三条宣布,崇祯十四年以前“南北各项钱粮”,凡是百姓欠而未缴者,从此蠲免(已解在途者除外)。但特别强调,官吏不许将这一旨意向民众瞒而不宣,而继续“混征”;其次,已解在途的部分,不许官吏“通同侵盗”,亦即借朝廷蠲免之机将民已缴纳、已在运往国库的钱粮窃为己有。[92]从所强调的这两点,足可想象各地吏治之坏达于何种地步,诚所谓“硕鼠”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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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606 第四条说:“江南、浙西之民,最苦白粮一项,合行改折一半。”[93]所谓“白粮”,是明代一种“特供品”,取自苏州、嘉兴等江南五府,以当地所产优质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经漕运输往京师,供应宫廷、宗人府(皇亲)或作为百官俸禄之用。转用我们当代语汇,就是“特权阶层”之专用物资。除悉数取自江南,它另有一特点,即“民收民解”,农民不单按期按量缴粮,还要自行组织运输;一句话:一条龙服务,负责到底。此项费用极其浩巨,史称“民一点粮解,未有不赔累、破家、流涕、殒命者”,“江南力役重大莫如粮解”。[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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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608 第五条:“十库钱粮……不许私派扰民。”[95]需要注意的,是“私派”二字。既申禁止,就可知其存在;并且,不到相当程度,显然也无须上谕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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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610 第十三条:“近因饷匮,派报营官富户助饷,甚为骚扰。除曾奉明旨酌减外,其余尽准豁免。但寇乱未靖,军兴不敷,各人亦应捐输助国,以励同仇,即照捐数多寡,分别甄录。”[96]此条虽与普通民众无关,却同样逾于法外,我们不因被“骚扰”者是富人,就觉得可以容纳一种非法行径。重要的是,这个朝廷已完全不讲规矩,以致捐款都成为搞钱、勒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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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612 第十四条:“关税增加太多,大为商民之害。今止照崇祯三年旧额,征解其正税,之外一切新加、私派、捐助等项,尽行除免。如有额外巧立名色,婪行侵肥,大法不赦。至于柴米二项,原无额税,近年自私设立,甚至借名禁籴,索骗多端,殊为可恨,以后俱行裁免。又各关冗员、冗役为害商民,须抚按官严行清察,务令裁就原额,如徇情虚应,定坐通同之罪。”[97]此条所涉,系商业税及财物流通中产生的收费。明朝的苛捐杂税以及因腐败而来的滥收、乱收,于兹洋洋大观。诏书表明,明末之税,除所谓“正税”亦即依法而收的外,还以新加、私派、捐助等方式增设了许多别的税。这需要特别注意,因为既然是“巧立名色”、乱增乱设,必然不列入财政统计之内,换言之,人民赋税负担实际远远大于官方汇总的数额。这些妄行增设的税收,多少入了国库,多少被地方和官吏“婪行侵肥”,只能是无法确知的谜。这且不论,更有一些费用,连“征收”的名义都没有,而是官吏们假公权直接从事“索骗”。诏书中提到“借名禁籴”,禁籴,是特殊情况(例如灾荒)下实行的粮食贸易管制[98],却被官吏借以索贿、敲诈商贾。至于“各关冗员、冗役”一句,尤其可怕,它描绘出明末税务机关因疯狂敛财之需而膨胀不已,人员大超“原额”,形成一支“为害商民”的收费大军,这种现象因有巨大利益驱动,似乎已成痼疾,致诏书一面厉命“严行清察”、“务令裁就原额”,一面非常担心旨意被“徇情虚应”,根本得不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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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03614 十二天后,朱由崧正式即皇帝位,所颁即位诏书又有几条关于减税降赋的内容。如,民间交易(买卖田产、房产等),“先年税契不过每两二分三分,今已加至五分”,现规定“每两止取旧额三分”;如,朝廷鼓励开垦屯种,但官吏往往“新垦未熟而催科迫之”,致使民间全无积极性,现规定凡新垦之地都待“三年成熟后”再征其赋,且“永减一半”。[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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