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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上万历皇帝在1572年登极,他那位富有情趣的叔祖已经去世51年了。虽然如此,正德的一生所为仍然没有被人忘记。如果说过去由于文官们没有防备而让正德任意妄为,那么这一教训正好成了历史的殷鉴。他们决心不再让朝廷的大权放在一个年轻人手里,听凭他任意使用,而是要设法把皇帝引进他们所崇奉的规范里。文官们让他从小接受翰林的教育,注意他的家庭生活和私人活动,尤其防止他接受武官和宦官的不良影响。在后来闹得满城风雨的立储问题,其实也是把他纳入规范的一种节目,其目的在于使他懂得皇位的继承乃是国本,必须取得众人的公认而不能凭一己的好恶作出不合传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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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皇帝缺乏他叔祖的勇气、积极性和寻找快乐的情趣。他从小开始就没有一天体会到自由的意义,也不是凭借自己的能力而获得臣下的尊敬,所以就难怪乎他不能向臣下提出明确的主张了。他读过有关他叔祖的记录,深知文臣集团只要意见一致,就是一种很强大的力量。既然缺乏坚强的毅力,这个孤立无援的皇帝只好一再向臣下屈服。然而他又不是一个胸襟开阔足以容物、并以恕道待人的皇帝,他的自尊心受到损伤,他就设法报复。报复的目的不是在于恢复皇帝的权威而纯系发泄。发泄的对象也不一定是冒犯他的人,而是无辜的第三者。积多年之经验,他发现了最有效的武器乃是消极抵抗,即老子所谓的“无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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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皇帝找不到更合适的事情可以消磨时光,只好看宦官掷银为戏。他的消极怠工使帝国陷于深渊。现在危机已如此之严重,不论皇位的继承问题如何解决,文官集团失去的平衡已经难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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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少数最接近皇帝的人,包括首辅申时行,才了解到不同的环境可以为万历的性格和行为带来多大的差别。﹝54﹞但目前既已如此,过去的一切就统统不在话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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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身上的巨大变化发生在什么时候,没有人可以做出确切的答复。但是追溯皇位继承问题的发生,以及一连串使皇帝感到大为不快的问题的出现,那么1587年丁亥,亦即万历十五年,可以作为一条界线。现在要回到本书一开头所说的,这一年表面上并无重大的动荡,但是对本朝的历史却有它特别重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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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叙述的万历与群臣的嫌隙,有关的通史或者专著都曾作过论述。例如孟森著《明代史》第五章《万历之荒怠》,钱穆著《国史大纲》则以为制度之不良甚于个人之过失,并引用顾炎武的意见,指出明末道德不振,见册2页501―502。其实,长期的道德沦亡,即已标志社会形态和其组织制度的脱节。参见《明代名人传·朱翊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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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福王庄田的若干情节,中外学者多有误解。当时万历指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以田土4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四万顷为400万亩,接近全国耕地面积的1%,为数十万人耕食之资,如为一人占据,则确属骇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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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田地,如果按照传统的封建主义方式的控制,则福王必当封茅裂土,层层分割,由各级亲信掌握管理,例如日本的中世纪,大地主的各个庄园即由武士管理。因为以私人而占有大量耕地及农民,必须有私人的武装和法庭,否则就不能有效地管理。这些权力通常也为自上而下的各个世代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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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福王并未具有这样的力量。一个明显的证明是,当李自成起义,福王并没有能够组织他的武力作有效的抵抗,而是一筹莫展,束手被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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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研究者来说,不能只看到一些明文的记载,而应该透过资料,彻底考查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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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指令以4万顷为福王的庄田,不过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讨价还价之余,万历就减价而为2万顷,福王本人也再三表示“推辞”。而万历所真正为福王索要的,则不在田土而在佃金。因为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其后民间开垦所增田地,称为“白地”,其所有权常常发生问题。地方官对这种田地所征取的赋税,既不归入一般的田赋,也很难视为官田的地租。山东由于黄河河道的变迁,被淹后的田地重新开发,情形亦复类似。湖广则因河流湖泊众多,昔日之湖沼成为圩田,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成为良田的趋势。此外,各省还有被抄没的庄田等等,情况极为复杂。这些土地的赋税收入,纵未尽入地方官之私囊,但也从未作公开而详尽的交代。万历的意图,即要三省地方官从这笔收入中每年缴纳银46000两,以作福王府的开支。迟至1617年,湖广官员只表示承担银3659两。福王本人,曾因为不相信各地的报告,而派人在河南丈量上述田土,以致与当地官民发生冲突。请参阅《神宗实录》页9771、9773、9825、9881、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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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神宗实录》页4212、4216、4219、4225―4233、4236―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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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神宗实录》页4274、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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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神宗实录》页4419―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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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神宗实录》页444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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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神宗实录》页4451―4454、4457―4458、4461―4463。《明史》卷218页2526所摘述大致正确。申时行自己的解释,详《赐闲堂集》卷40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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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本章的叙述外,尚可参看《神宗实录》页4457―4470、4777―4781、4787―4788、4949―4953、4957―4959、4963―4968、4982―4985、6765、6772、6787、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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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皇明祖训》页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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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明史》卷113页1472、1475、卷114页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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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谢国桢著《党社运动考》页21就提到过这一问题。王锡爵一疏也认为咎在郑氏,见《神宗实录》页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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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雒于仁一疏具有代表性,见《神宗实录》页4086、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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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明史纪事本末》卷66页718、卷67页74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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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看《明史纪事本末》卷67页775。这一类传闻或出杜撰,但史书中多加记载,如《明史》卷114页1483就说王氏“初为慈宁宫人,年长矣。帝过慈宁,私幸之,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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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先拨志始》页2;《明史》卷114页1483。谢国桢著《党社运动考》卷17页19、孟森著《明代史》页292均曾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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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明史纪事本末》卷67页743;谢国桢著《党社运动考》页21;孟森著《明代史》页293;《明代名人传》页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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