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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叙述的万历与群臣的嫌隙,有关的通史或者专著都曾作过论述。例如孟森著《明代史》第五章《万历之荒怠》,钱穆著《国史大纲》则以为制度之不良甚于个人之过失,并引用顾炎武的意见,指出明末道德不振,见册2页501―502。其实,长期的道德沦亡,即已标志社会形态和其组织制度的脱节。参见《明代名人传·朱翊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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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福王庄田的若干情节,中外学者多有误解。当时万历指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以田土4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四万顷为400万亩,接近全国耕地面积的1%,为数十万人耕食之资,如为一人占据,则确属骇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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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田地,如果按照传统的封建主义方式的控制,则福王必当封茅裂土,层层分割,由各级亲信掌握管理,例如日本的中世纪,大地主的各个庄园即由武士管理。因为以私人而占有大量耕地及农民,必须有私人的武装和法庭,否则就不能有效地管理。这些权力通常也为自上而下的各个世代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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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福王并未具有这样的力量。一个明显的证明是,当李自成起义,福王并没有能够组织他的武力作有效的抵抗,而是一筹莫展,束手被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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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研究者来说,不能只看到一些明文的记载,而应该透过资料,彻底考查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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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指令以4万顷为福王的庄田,不过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讨价还价之余,万历就减价而为2万顷,福王本人也再三表示“推辞”。而万历所真正为福王索要的,则不在田土而在佃金。因为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其后民间开垦所增田地,称为“白地”,其所有权常常发生问题。地方官对这种田地所征取的赋税,既不归入一般的田赋,也很难视为官田的地租。山东由于黄河河道的变迁,被淹后的田地重新开发,情形亦复类似。湖广则因河流湖泊众多,昔日之湖沼成为圩田,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成为良田的趋势。此外,各省还有被抄没的庄田等等,情况极为复杂。这些土地的赋税收入,纵未尽入地方官之私囊,但也从未作公开而详尽的交代。万历的意图,即要三省地方官从这笔收入中每年缴纳银46000两,以作福王府的开支。迟至1617年,湖广官员只表示承担银3659两。福王本人,曾因为不相信各地的报告,而派人在河南丈量上述田土,以致与当地官民发生冲突。请参阅《神宗实录》页9771、9773、9825、9881、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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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神宗实录》页4212、4216、4219、4225―4233、4236―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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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神宗实录》页4274、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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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神宗实录》页4419―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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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神宗实录》页444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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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神宗实录》页4451―4454、4457―4458、4461―4463。《明史》卷218页2526所摘述大致正确。申时行自己的解释,详《赐闲堂集》卷40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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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本章的叙述外,尚可参看《神宗实录》页4457―4470、4777―4781、4787―4788、4949―4953、4957―4959、4963―4968、4982―4985、6765、6772、6787、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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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皇明祖训》页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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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明史》卷113页1472、1475、卷114页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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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谢国桢著《党社运动考》页21就提到过这一问题。王锡爵一疏也认为咎在郑氏,见《神宗实录》页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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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雒于仁一疏具有代表性,见《神宗实录》页4086、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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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明史纪事本末》卷66页718、卷67页74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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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看《明史纪事本末》卷67页775。这一类传闻或出杜撰,但史书中多加记载,如《明史》卷114页1483就说王氏“初为慈宁宫人,年长矣。帝过慈宁,私幸之,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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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先拨志始》页2;《明史》卷114页1483。谢国桢著《党社运动考》卷17页19、孟森著《明代史》页292均曾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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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明史纪事本末》卷67页743;谢国桢著《党社运动考》页21;孟森著《明代史》页293;《明代名人传》页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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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看吴晗著《朱元璋传》,《明代名人传·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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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页315―31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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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看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页152、185、219、235。这些办法到清代仍被沿用,称为“陋规”,见瞿著Local Government,页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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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海瑞集》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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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朝献征录》卷17页155―156;《澹园集》卷18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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