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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南宋的官品令,侍御史是从六品,殿中侍御史和左、右司谏是正七品,左、右正言和监察御史是从七品。 [23]他们官品虽低,可却明人不做暗事,“明目张胆”地弹击高官,批评皇帝。凡是弹奏某个大官,按例必须将奏疏的“副本”递送此人,[24]决不是当一个偷偷摸摸的举报者。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一个司局级的干部,甚至还不够司局级,却可公开批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这不能不说是在专制体制下的某种平等和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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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儒学者们认为,在理想化的上古社会中,平头百姓也人人应当尽谏诤之责。宋人有一段议论说:“古者谏官无定员,而言路益广;後世谏官有常职,而言路弥塞。古者工诵箴谏,则百工得以谏也;瞽诵诗谏,则朦瞽得以谏也;公卿比谏,则凡在朝者得以谏也;士传言谏,则庶士得以谏也;庶人谤于道,商旅议于市,则庶人、商贾亦得以谏也。上而公卿大夫,下而至于士、庶、商贾、百工之贱,莫不皆得以谏,是举天下皆谏诤者也,固不待处谏官之职,然後即取以为谏也。岂非古者谏官无定员,而言路益广欤?後世不然,立谏官之职,将以求谏,而不知谏诤之路反由此而塞……既以谏诤为职,则不居此职者,皆不得而谏也。有所谏则曰‘侵官’,有所谏则曰‘犯分’,语及天子者则曰‘指斥乘舆’,言关廊庙者则曰‘诽谤朝政’。所以然者,盖由谏官之有定职故也。”[25]事实上,古代除了台谏官外,另设有登闻鼓,允许布衣士人上书言事之类,也多少体现广言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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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强调欢迎和容纳直言,允许“风闻言事”。欢迎和容纳直言,从来被古人认为是重要的君德,是太平治世的重要标尺。“有言逆于汝心,必求诸道;有言逊于汝志,必求诸非道”。[26]“人君之患,莫大于好人从己,〔若〕大臣惟一人之从,群臣惟大臣之从,则天下事可忧”。[27]唐太宗虚心纳谏,成就了古史上最著名的贞观之治,自不待言。宋太祖立下秘密誓约,“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誓不诛大臣、言官”。[28]证明这个开国皇帝确有政治远见,其誓约无疑是保证言路畅通和监察权实施的重大措施。宋人彭龟年说得好:“言路通塞,天下治乱系焉。言路通,则虽乱易治也;言路塞,则虽治易乱也。” [29]将“言路通塞”作为天下治乱兴衰的标尺,无疑是深中肯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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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闻言事,政治家王安石有如下一段解释:“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30]事实证明,特别是很多埋藏很深的腐败问题,是很难揭发的。如果以揭发不实处以诬告、诬蔑等罪,就等于杜绝了谏诤和纠劾之路,必须允许所论的人和事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而实行言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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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编修《资治通鉴》的助手范祖禹“闻禁中觅乳媪,祖禹以帝年十四,非近女色之时,上疏劝进德爱身”。高太后“谕祖禹,以外议皆虚传”。范祖禹却再次上疏,强调“今外议虽虚,亦足为先事之戒”。“凡事言于未然,则诚为过;及其已然,则又无所及,言之何益?陛下宁受未然之言,勿使臣等有无及之悔”。 [31]这是风闻言事,言者无罪,还要求闻者足戒的一例。尽管所言不实,而范祖禹却还要强调此奏“为先事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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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腐败情况十分严重的情势下,强调允许风闻言事,也许更有其特殊意义。例如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及其一伙的腐败问题,在北京市早有传闻,真正得到揭发和惩治,已经太迟了。我们的报刊、电视、电台之类为什么就不能设置专栏,允许任何社会主人,对任何公仆及其亲属进行公开的批评和揭发,允许风闻言事,允许当事人申辩,更应当有有关机构的审核报告。我想真正按此方式行事,必将对腐败问题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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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共和国的五十年史,尽管人类和中华文明已经发展到了西元二十世纪的下半叶,但从人们的观念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不能说都比古代开明的台谏政治进步。当领袖神化,人们成天山呼万岁,“右派”、“右倾”、“反党”等铁帽子满天飞,杜绝言路,拒谏饰非,把整个民族推入史无前例的劫难之时,中华民族的政治文明水平实际上就降到了古代开明的台谏政治以下。因此,古代开明的台谏政治对今人而言,就不能说是毫无教益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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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专制政体的主要分野大致有三。一是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的普选,即直接选举制。中国大致自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后,就取消了原始社会的选举传统。二是对最高权力能否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三是舆论监督权力,而不是权力监控舆论。《孟子·告子下》说:“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前一句话译成现代语,如无“法家拂士”主持正论,以舆论监督和制约君主的权力,国家总须灭亡。古代开明的台谏政治多少体现了后两条精神,堪称是在专制政体下的一点民主因素,值得今人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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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与中国古代台谏政治相比,不能说没有明显的、巨大的进步。中国古人虽然强调“防民之口甚于防川”,[32]但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清代文字狱,莫不以防民之口作为重要国策。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一般已有了言论自由。如果真要封杀和禁绝不利于统治的言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就根本没有问世的可能。古人强调“后从谏则圣”,只是要劝说君主纳谏,而西方国家大致做到了政治活动家不贤,则通过舆论揭发、选举等方式倒台,这又是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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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倡导的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是树立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的圭臬,提出了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的标准和规范。例如他们强调领导干部的工人工资,即维持中等工人的生活水平,这就是西方国家做不到的。巴黎公社原则强调新社会干群关系,就是社会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一切社会公仆决不是天然尊长,必须由社会主人直接选举产生,随时罢免,而反对等级授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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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一词曾风靡一时,笔者在此愿重复使用。何谓乱?社会上深固的专制陋习、等级观念以及与此相应的制度上、法律上的缺陷等,是谓乱;何谓正?按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从观念到法制,建立社会主人与公仆的全新关系,是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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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劝戒贪赃的《戒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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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读书周报》2001年10月27日第6版有任文祥先生《〈戒石碑〉谈》一文,写得很深刻,但似需有一点更正。《戒石铭》是宋太宗赵光义所写,而不是宋太祖赵匡胤所写。原文是“尔俸尔禄,民膏民脂(非‘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宋人曾为此反其意,写过两首打油诗。其一是《瓮牖闲评》卷8所载:“尔俸尔禄,只是不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来的便著,上天难欺,他又怎知?”其二是《吹剑续录》所载:“尔俸尔禄,难称难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才投便著,上天难欺,且待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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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十分强调教化,在专制时代,帝王的圣训当然是至高无上的,却出现了将圣训篡改为打油诗的笑柄,这无疑是对教化的一个绝妙的讽刺。其故非他,在人治的时代,执法是不可能公正的。宋太祖无论如何还是宋朝最高明的皇帝,他对贪赃处罚很严,不少赃官尽管贪污钱物不太多,仍受弃市的重刑,即在闹市执行死刑,暴尸街头,以警戒贪官。但是,他又利用皇权宽恕了一些罪大恶极的官员。大将王全斌等平后蜀,光是可以计算的赃钱已达六十四万余贯,还有其他各种罪行,百官集议,认为这些人“法当死”,而皇帝还是特旨赦死。等到平定南唐后,又恢复王全斌的节度使官衔,说:“抑卿数年,为朕立法。”[33]更典型的事例是皇后的兄弟王继勋,他大量脔割奴婢,草菅人命,一天,女婢们突出坍塌的墙垣,到皇城门前诉冤。宋太祖只是下令将王继勳流配登州,又很快重新恢复其官位,让他在洛阳继续杀女婢作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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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政体所以成为一种落后的政体,正在于对最大、最重要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此种政体下,人治现象就势不可免,徇情屈法、同罪异罚、有罪无罚等现象就势不可免。目前清官文化仍然流行,不少有识之士对此早已作过批评。清官只是古代专制政体下,等级授职制的产物,清官文化无疑是一种落后的文化,一种“草民”的意识形态。如果中华民族反贪只是停留在清官戏,甚至还不及清官戏的水平,岂非是我们的民族太没有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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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瑜等先生所撰的《中国反贪史》是一部好书,主要是总结历代反贪失败的教训,归结为“走出轮回”四字,无疑是对反贪教训高度凝炼的概括。在马列主义的丰富学说中,对今天指导意义最强、最大的,莫过于巴黎公社原则,只有依此原则,逐步建立足以保证任何社会主人对任何社会公仆全面的、严格的、有效的监督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谈得上走出轮回。依靠清官,决难走出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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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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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卖官之制和官员私下卖官之风自然是古已有之,两者的差别,前者是制度性的,而后者是非制度性的,但在不少场合,却又没有什么差别可言。在夏商周三代,官爵世袭,不成其为商品,故没有出现卖官之可能。《管子》一书一般认为非春秋时管仲所作,而是战国时的作品。其《八观》篇说:“上卖官爵,十年而亡。”大约是指卖官造成政治腐败,因而导致亡国。《韩非子·八奸》说:“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有左右之交者请谒以成重。”《五蠹》篇说:“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也反映了至晚在战国时已有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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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究认为,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规定,“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35]这大致应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明确的卖官制度性规定。秦汉时的爵当然不同于官,最初是因财政原因卖爵,到汉武帝时,开始增设卖官制。特别东汉灵帝利用卖官爵,聚敛私财,为祸甚烈,成为当时政治腐败和昏暗的重要标志,故在后世史书上一直受到谴责:“天下贿成,人受其敝。”[36]所谓卖官,不仅包括无官者授官,也包括有官者的晋升。汉时官员私人卖官的记录较少,这是因为当时盛行辟举制,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员为数不多。既然官员辟举下属,是合法的行为,名正言顺,则向官员行贿而买官的情况事实上就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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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曹魏时,正式将原来的选部改为吏部,并在选拔官员方面实行九品中正制,加强了中央的人事权,也相应地减削了官员的辟举权,这其实意味着官员私人的买卖官位,就由公开和合法,逐渐转入隐蔽和非法。秦汉时的卖爵逐渐衰退,取而代之者是卖官。刘毅曾率直地对晋武帝说:“(汉)桓、灵(帝)卖官,钱入官库;陛下卖官,钱入私门。以此言之,殆不如也。”他还上奏描绘当时的官场说:“或以货赂自通,或以计协登进;附讬者必达,守道者困悴。无报于身,必见割夺;有私于己,必得其欲。”[37] “钱入私门”,对官位进行私下交易,正是反映晋代以降的卖官的新特点,说明官员私下卖官愈来愈兴盛。当然,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不能认为秦汉时就没有“钱入私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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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的卖官在古代有许多名目,西汉“以赀为郎”,郎当时是官名,后世或称“赀选”。唐朝或称“入粟助边”。宋代往往称“进纳”,进纳的品类名目甚多,有铜钱、铁钱、纸币、金银、粮食、饲草,甚至“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州城,如“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这是以雇工修城费用的“工”为计量单位,进行卖官的特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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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78《食货志》说,明朝卖官可称为“捐纳”,并制订所谓“捐纳事例”,这无疑是清人以后世的名词追述者。明代“自宪宗(成化)始,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参据《正德明会典》卷40《预备仓》,当时可称“纳米”,但“纳米”并非是卖官的专有名词。此外,元明时代的卖官也可称“纳赀”、“入赀”、“入粟”等,此类名词,前代也已使用。清朝卖官则称“捐纳”和“捐官”。雍正皇帝说:“皇考(康熙)曾屡言,捐纳非美事。朕缵承大统,亦以军需浩繁,户部供支不继,捐纳事例,仍暂开收。”[39]事实上,因财政关系,清朝的捐纳只能是时断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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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买官制度的弊病自然史不绝书。宋朝的李觏在致范仲淹信中说:“且时卖官,虽大理评事,无虑一万缗耳。假如此寺只费十万缗,亦当十员京官矣。彼十员京官以常例任使,数年之後,便当临民,以为万户县尹,则十万家之祸,又以为十万户郡守,则百万家之祸矣。若辍一寺之费,而不卖十员京官,是免百万家之祸。”[40]京官是宋朝文官虚衔中的一个等级,他说只消卖十员京官,就可招致百万家之祸。另一官员上官均说:“豪右之家以赀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义。”[41]他们“居乡不修而齿仕版,或侵渔百姓,取偿前日之费,则公私皆被其患”。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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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员等私下卖官的情况看,隋唐时的人事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唐朝官员的任免是由皇帝、宰相和吏部、兵部分等执行的。但古代的政治特点正在于人治,私下的卖官就决非仅限于按制度规定而掌握人事权者。例如唐朝的公主、宦官之类,从制度上说,当然与人事权无干,但他们照样可以私下卖官。人事权的高度集中于中央,为中央各种权势人物的卖官鬻爵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唐中宗时,“皇后、妃、主、昭容卖官,行墨敕斜封”,[43]是指皇帝不经由有关部门,直接下达授官命令。安乐公主“恃宠骄恣,卖官鬻狱,势倾朝廷。常自草制敕,掩其文而请帝书焉,帝笑而从之,竟不省视”。[44]唐朝中期以后,宦官势力膨胀,他们“参掌机密,夺百司权,上下弥缝,共为不法。大则构扇藩镇,倾危国家;小则卖官鬻狱,蠧害朝政。王室衰乱,职此之由”。[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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