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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相信,所有的风俗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强加在人民身上的限制,适当的行为准则或者说礼也不例外。尽管如此,适当的行为准则基本上与人性和人欲相符。因此,古代的哲学家荀子在这一点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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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荀卿以谓圣人之化性为起伪,则是不知天之过也。……今人生而有严父爱母之心,圣人因其性之欲而为之制焉,故其制虽有以强人,而乃以顺其性之欲也。(《礼论》)(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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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与政府准则。王安石相信,道德教育与影响是重要的。“夫教化可以美风俗,虽然,必久而后至于善。”(《慈溪县学记》)(38)与道德保守主义者不同,王安石主张政府应通过“法度、刑和政”来发挥形塑社会的作用。“法度”一词字面意为“法律和举措”,但它通常意味着治理与规范。因此,它可以被解释为由政府建立的管理体系,对于行为有制度性控制的功能。王安石继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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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先王之道可以传诸言、效诸行者,皆其法度刑政,而非神明之用也。(《礼乐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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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坚信,通过建立和加强各种制度性控制,政府可以将国家治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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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使周公知为政,则宜立学校之法于天下矣。不知立学校,而徒能劳身以待天下之士,则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势亦有所不得也。(《周公》)(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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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以为,【43】政府未能如古代贤明的统治者颁布的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在改善风俗上发挥作用。他在两份奏疏中都讨论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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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朝廷法严令具,无所不有,而臣以谓无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故也。(《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又《拟上殿札子》)(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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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王安石的看法,《周礼》提供了政府建立的法度的最佳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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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弊于俗学久矣,圣上闵焉,以经术造之……莫盛乎成周之时,其法可施于后世,其文有见于载籍,莫具乎《周官》之书。(《周礼义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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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时代因素需要被纳入考虑。机械地模仿古代制度而不适应当前情况将是一个错误。政府应该做的,是在同样的精神下,出于改善社会风俗的相同目标而设计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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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之人然求合于其迹,而不知权时之变,是则所同者古人之迹,而所异者其实也。事同于古人之迹而异于其实,则其为天下之害莫大矣。(《非礼之礼》)(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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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所需要的,就是“变今之法而不失古之实”。对此,【44】王安石坚持认为,“此有道者之所能也”(《慈溪县学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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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功利主义政策。王安石认为,古代圣人不仅重视道德行为,也重视有益的结果。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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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之所为,虽至而无所见于天下。仁而后著,用而后功,圣人以此洗心,退藏于密。及其仁济万物而不穷,用通万世而不倦也,则所谓圣矣。(《大人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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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有益的社会结果的重要性不应与下述作为权宜之计的霸道相混。另一方面,王道绝对不排斥现实的考量。王安石认为,王道在根本上如其道德性一样具有功利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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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用至诚,以求其利,而天下与之。故王者之道,虽不求利,而利之所归。(《王霸》)(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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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坚信政府政策的功利主义取向,王安石反对仅仅且过于强调学习经典注疏、玄学和文章之学。(47)他本人是一位著名的诗人,但他后悔自己在编选唐人诗集上倾注时间。(48)【45】他也没有将自己的研究和探询限于儒家著作,正如他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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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世之不见全经久矣,读经而已,则不足以知经。故某自百家诸子之书,至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不问。(《答曾子固书》)(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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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显示了王安石作为学者的博大胸襟,和他如何努力将儒家原则及其在现实问题中的运用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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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与官僚体制。王安石比保守主义的儒家学者更强调法。可以说,王安石的思想相对于多数儒家学者来说更接近法家理论。然而,王安石的基本侧重点,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家以奖惩作为实现良好政府手段的理念。他著名的《万言书》不断地强调有能力的政府官员的根本重要性,以及如何训练他们(教之),如何通过支付较高的俸禄、运用合适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以及用法进行控制来培育他们(养之),如何从他们中选出最优秀的人(取之),如何赋予最优秀的人更大的行政权力(任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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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奏疏是一份概述一种官僚理想主义的杰出文献。官僚理想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政治观念:它坚持由一个专业上训练有素、行政上控制有序的官僚系统作为主要工具,以努力实现儒家道德社会的理想。【46】应该有良好的政府体制引导官僚的行为,同样也要有良好的政府发起的体制来控制和形塑民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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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问题,瞿同祖已经揭示出,自汉代以来所有的儒家学者都认可法律的必要性,差异仅在于他们对于法律适用性的解释和他们重视的程度。(51)佐伯富的研究表明,宋代的法律远比之前的唐代严苛。此外,宋代政府致力于在特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敏感的或动荡不安的地区加强秩序——将这些地区指定为“重刑区”,犯下相同的罪行,在这些区域所受的刑罚比在其他地区更重。(52)因此,毫不意外地,王安石和宋代其他许多儒家学者比他们的前辈更多地考虑到法律的重要性。但是,王安石不明白仅仅依靠法律如何能带来一个好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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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刑则刑重矣,而所治者少;不致刑则刑轻矣,而所治者多。(《答王深甫书》)(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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