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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581 (67) 《宋史》卷242,第5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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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583 (68) 《宋史》卷467,第5670页;卷468,第5670页;《琬琰集删存》卷3,第40页;《续长编》卷281,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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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585 (69) 《朱子语类》卷217,第5页;杨希闵《王荆公年谱考略附存》卷1,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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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587 (70) 《宋史》卷243,第5161页;《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13,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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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589 (71) 《宋史》卷471,第5676页,卷242,第5160页;《曾公遗录》卷9,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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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591 (72) 《宋史》卷467,第5670页;《琬琰集删存》卷3,第40页;《宋史翼》卷39,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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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593 (73) 《宋史》卷243,第5161页;《曾公遗录》卷8,第11—14页,卷9,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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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595 (74) 《宋史》卷244,第5162页;《曾公遗录》卷9,第68—69页;《朱子语类》卷127,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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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00 宋代中国的改革:王安石及其新政 [:1706938794]
1706940601 宋代中国的改革:王安石及其新政 第六章 为地方政府服役:个案研究【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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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03 目前为止,对新政兴衰的概括分析以当时的政治思想、官僚的政治行为和宋代政府运作的一些特征为背景。可以看到,王安石的理论和行动已经远远超出法律和政府政策的变革,而实际指向了制度变革,尤其是那些涉及官僚体系本身和其他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政治制度。既然至今尚未见有关新政任何具体部分的讨论,现在我打算通过一个个案研究以支持我的整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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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05 我选择为地方政府服务(职役,有时简称“役”,或作为制度的“役法”)的改革作为个案有三点原因。第一,这项特殊的改革引发了当时最为激烈的争论之一。此前,为地方政府服役是轮流分配的。而在新政之下,尽管有持续不断的反对意见,但职役是由雇用人员提供的,他们的收入来自为此目的而征收的税款。第二,以前有关王安石和这一时期的著作,对于这项役法性质的判断,几乎都是不准确的。上述问题通过介绍聂崇岐和曾我部静雄对此的研究可以得到补救,但对有兴趣的研究者来说,【99】两者又都是不够的。第三,役法改革有超出其本身范围的重要性,直接或间接地与许多其他的变法措施相关,如保甲法、仓法(有关吏的薪俸)和方田均税法。从这个视角来看,它或许可以被视为整个新政的中心和实现我们目标的绝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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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07 宋代中国的改革:王安石及其新政 [:1706938795]
1706940608 新政前的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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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10 职役经常被误解成力役/徭役,甚至宋代部分官员也有此误解。混淆主要缘于力役/徭役更为有名,且通常简称为“役”。(1)实际上,两种“役”属于不同类别。力役长期以来都是人口普查登记中公布的所有健全丁口的强制义务,除非得到特殊的豁免。自唐代推行两税法以后,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税一起被折算为税款,尽管民众仍不时被要求提供必要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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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12 职役有不同的历史来源。在汉代,它是地方领袖之责(“职役”之“职”),他们以其得到证明的能力和公众的尊重而被从人群中挑选出来并得到正式的政府任命。在地方官的监管之下,【100】这些乡官在当地拥有相当大的社会声望和行政权力。而且,有能力的人会被政府提升为文官,不少人能做到三公九卿类的高官。不幸的是,几个世纪以来,由于以下多种原因,这些乡官的地位衰落了:经由特权、捐资、举荐和考试而来的官僚的增长;六朝时期地方政府的职位由兴起的世家大族垄断;隋唐时期官僚对人民权力的普遍增强;尤其是唐末五代以牺牲所有民事管辖权为代价的军事权力的篡夺。到宋代,甚至连“乡官”一词也被人遗忘了。他们的位置被当地政府征调或分配的役员所取代,职役也不再是受人尊敬的职责,而是伴随着屈辱和经济破产的痛苦的摊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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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14 地方政府的服役人员规模与宋代的官僚体系同样巨大。这些服役人员可分为三类:履行守卫之责、官府之责和乡村之责。第一类包括虞候和将吏衙前;后者是享有纳税和其他服役豁免特权的特殊群体。在州及以下地方官府中的办公人员人数众多。其中最为人熟知的是那些被统称为衙前的人。他们在吏的直接领导之下,处理税收、仓储、运输、官衙维护、办公用品供应及大量杂务。事实上,根据服役人员各自的职责,有许多具体名称,【101】略举如下:帖吏、书裱使、客使、通应官、廷子、斗子、解子、库子、掐子、承符、人力和手力、散从。一个大的地方官府可能有超过一千名此类人员。宋朝全国的服役人员,总数肯定超过一百万。确切地说,离开他们,政府管理根本无法运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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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16 履行乡村之责的第三类服役人员包括里正、户长和乡书手。这一类人员在协助进行缴税评估之后,其主要职责为收税。此外,还有承担警卫职责的耆长、弓手(或弓箭手)和壮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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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18 这些群体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衙前。按其来源,他们分成两类轮流服役。主动请求在地方官府服役并将之视作职业的被称作长名衙前。他们不领俸禄,从官府监管的作坊(坊,主要是酒坊)、集市(场)和渡口(津或津渡)收入中获取服役的补偿。另一类则不是自愿服役,而由政府征调。他们被称作来自乡村的官府差役(里正衙前和乡户衙前)或被征调的官府差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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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20 这两类官府差役的处境大为不同。【102】经验丰富的职业差役紧靠在胥吏身边,有相似的机会挣取或非法获得丰厚的收入。相反地,被征调的差役则叫苦连天。他们不知如何在官府中行事,也不知如何提供所需的服务。他们不懂得贿赂胥吏以帮助自己并分配到比较轻松的任务,或者如何避免被职业差役欺骗。事实上,他们总是被加以更沉重的负担,还被迫为贪得无厌的官僚提供社会事务、私人宴请和个人奢华方面的供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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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22 这类人遭受的无休止的痛苦,带来了许多弊端。许多人会故意使自己变穷,或假扮成穷人,希望借此逃避服役。他们采用的逃役办法包括虚报财产,不进行人口登记,表面上甚至实际上将家族分为几个独立的家庭。其他手段更为悲惨,如杀婴、自杀,或把寡母、寡祖母嫁出去。有些干脆逃亡,到大城市中以贸易、手工业为生,或为僧为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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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24 这种情况不会长期被政府忽视。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建议削减州县数量以整合地方政府,进而减少职役的征发量。这一措施从全国超过一百万的服役人员中清除了23 622人。类似的努力时有尝试,但总体改进有限。(8)皇祐三年(1051),韩琦推行了一项名为“五等法”的小规模改革。职役根据包含的负担分为五个等级,【103】有义务被征发的人员也根据他们的财富被归入对应的五个等级。这一小小的改革并未减轻多少痛苦。正如司马光所指出的,富室仍然由于被征发服役而破家,其结果是鲜少有人想要致富。但是,司马光本人并未能提供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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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26 宋代中国的改革:王安石及其新政 [:1706938796]
1706940627 关于募役法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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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940629 王安石推行了一场关于役法的根本性的改革。从相对富裕的家庭轮流分配征发服役的制度(差役法)被王安石的募役法所取代。熙宁二年(1069),首先在都城开封开始试行。民众被允许表达意见,试行的结果被断定为是令人满意的。与此同时,单开封本府的役员即被裁减835人。(10)熙宁四年(1071)十月,在开封试行的办法经适当修订后成为国家法律。其要点如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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