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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经济与社会研究 唐五代牙人活动之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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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商业的发展,在唐代达到了一个高潮,出现了种种新现象,牙人的活跃便是其中之一。在商品交换领域中,牙人是联系、沟通买卖双方的中间人。在唐代,这种商品交换的中间人是十分活跃的。对此,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张弓先生的《唐五代时期的牙人》一文[66],可谓是近来研究唐代牙人的力作。然而,从整体上看,唐代牙人活动的内容是十分复杂的,有些问题的研究毕竟还很薄弱,有待于继续深入探索。本文仅仅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不揣浅陋,就正史籍,就牙人在唐代异常活跃的社会原因、牙人活动的形式,以及牙人活动的积极意义和消极作用等问题略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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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五代牙人异常活跃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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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牙人,是商品交换中为卖方和买方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在商品交换中,中间人必须为卖方和买方提供商品销售和购买的各种信息,并且促使买卖双方进行接触,以致最后达成交易。张弓先生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交换的中间人汉朝就已出现,但以牙人为名,是唐代才有。然而,这种早已出现的中间人在唐代以前并不十分活跃,但到了唐代,这种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贞元时独孤郁云:“乘时射利,贸迁有无,取倍称之息而衣食者,人十之二;游手倚市,以庇妻孥,以给衣食者,人十之一。”[67]他认为唐代每十个人中就有两个是商人,一个是牙人,将商人和牙人的比例定为二比一。尽管这种比例可能不甚准确,但说明了当时牙人的数量是比较多的,牙人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牙人的活动是十分频繁的。我们不禁要问,唐代牙人异常活跃的社会原因到底是什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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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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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唐代商业的发展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旧唐书》卷94《崔融传》云:“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通典》卷7《食货典七·历代盛衰户口》云:“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千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州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两书都描绘了一幅熙熙攘攘的商业繁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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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业的发展,尤以城市经济的繁荣最为显著。长安、洛阳两都及扬、广、汴、益等州都是十分繁华的城市。如东京洛阳,南市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四壁有四百余店,货贿山积”;大同市“周四里,开四门,邸一百四十一区,资货六十六行”。通济桥下,“天下之舟船所集,常万余艘,填满河路。商贩贸易,车马填塞”[68]。扬州城内,“十里长街市井连”[69],“九里三十步街中,珠翠填咽,邈若仙境”[70]。各大城市都呈现出人口增多,商人聚集之景象。此外,大城市中市场的管理在空间和时间上开始有所松懈。某些商品的销售已不仅仅限于市内,有的店铺开设在城门附近、坊里之中;且在时间上也可早可晚,长安、扬州等城市已断断续续地出现了夜市。这些变化,十分有利于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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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济发展的另一突出现象,就是小市镇的大量出现,草市、墟市、行市、集市等各类定期集市在交通便利的一些地方十分普遍,使得商品交换在全国范围内有了长足的发展,超越了以往任何一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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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商人们往往需要牙人为他们提供商品信息,为他们联系主顾,以最快的速度脱手货物,周转资金。特别在一些大城市中,外地商贾初来乍到,牙人的活动对他们的经营就显得十分有利和方便。即便是居住在市内的商贾,也是需要和利用牙人为他们服务的,如:“唐路侍中岸,风貌之美,为世所闻……尝过鬻豚之肆,见侩豕者谓屠者曰:‘此豚端正,路侍中不如。’”[71]侩,是牙人的别称。开猪铺的屠商必须依靠牙人联系货源,才能保持经营的正常进行。由此类推,需要牙人为其服务的商人为数不少。独孤郁云商牙是二比一,虽有言过其实之处,但确也反映了商业发展后对牙人产生的需要。总之,唐代商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牙人能在这一时期频繁的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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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的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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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200上《安禄山传》云:“安禄山……及长,解六藩语,为互市牙郎。”《资治通鉴》卷214开元二十四年三月条云:“又有史窣干者,与安禄山同里闬,先后一日生。及长,相亲爱,皆为互市牙郎,以骁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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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两人年轻时都做过互市牙郎,即唐王朝与北方少数民族交易时的中间联系人。唐代与少数民族互市是受到政府严密控制的。太府寺有互市监,主管交易事务,互市的地点与货物都有一定的限制:“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立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垣,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72]由此可知,互市牙郎是由政府设立的,目的是让这些“解六蕃语”的人沟通买卖双方,为促进国家的边境贸易作贡献。所以,就这些牙人来说,他们在唐代商品交换中的活跃是与国家的直接培植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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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期以后,政府对茶盐酒实行禁榷。为增加收入,政府处处对官商扶植笼络,如抬高茶盐价格,纳榷时或可用钱或可用绢帛,严禁对官商征杂税、摊杂役等等,因此许多商人纷纷加入到了官商队伍中。其中,政府设立官牙人以方便官商采购、出售货物,也是对官商的保护措施之一。《全唐文》卷78武宗《加尊号赦文》云:“应属三司及茶盐商人,各据所在场盐正额人名牒报本贯州县,准敕文处分。其茶盐商仍定ã石多少以为限约。其有冒名接脚、短贩零少者,不在此限。其小铺所由主人、牙郎、火夫、牛户父兄子弟并在,任州县依例使例。”这里牙郎的职责,当是在商人纳榷后为其联系销售处所。在牙人的导引下,茶盐商人把茶盐直接运进城市的店铺中出售。因此,政府对于这类牙人的扶植、培养是显而易见的,出现负面影响并不是政府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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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国家还常常利用牙人来贯彻和执行行政法令,协助市令胥吏管理市场,收取商税。《唐会要》卷84《杂税》云:“(建中)四年六月,判度支户部侍郎赵赞请置……除陌法,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给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出于犯罪人家。”为了筹措军费,赵赞实行除陌法,政府利用牙人收取交易税和管理市场。商品交易中,当时普遍有牙人居中联系,政府看到了这一点,通过政府的授权,牙人拥有了管理商品交换的权力。《唐会要》卷89《泉货》云:“元和四年闰三月,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准贞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于不扰。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牙人和主人、行头等执行政府禁欠陌钱的法令,一旦发现有商人交易中违反法令,可以将其扭送官府。政府对牙人授以这么大的权力,利用了牙人职业居中的特性。既然政府时常利用牙人,那么自然也就有大力扶植牙人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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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牙人这一商品交换的中间人,以较前代更为活跃的态势出现在唐五代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是与当时商业发展和政府的扶植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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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五代牙人的活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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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的牙人是怎样开展活动的呢?这是研究牙人的基本问题。由于牙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必须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分享价值,因此牙人的活动形式并不是千篇一律的。综括唐代牙人的活动形式,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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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商品信息,促使买方和卖方接触,以实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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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广记》卷372《张不疑》条云:“南阳张不疑,开成四年宏词登科,授秘书。游京,假丐于诸侯迥。以家远无人,患其孤寂,寓官京国。欲市青衣,散耳目于闾里间。旬月内,亦累有呈告者,适憎邈未偶。月余,牙人来云:‘有新鬻仆者,请阅焉。’不疑与期于翌日。及所约时至,抵其家。有披朱衣牙笏者,称前浙西胡司马,揖不疑就位,与语甚爽朗,云:‘某少曾在名场……货鬻殆尽。今但有六七人,承牙人致君子至焉。’……余命诸青衣六七人并列于庭,曰:‘唯所选耳。’不疑曰:‘某以乏于仆使,今唯有钱六万,愿贡其价,却望高明,度六万之直者一人以示之。’朱衣人曰:‘某价翔庳各有差等。’遂指一 鬟重耳者曰:‘春条可以偿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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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张不疑购买奴婢的贸易中,牙人做了两件事:其一是提供了商品的信息;其二是介绍了卖方和买方的接触。至于交换中物价的高低,是由买卖双方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自己议定的。因此在这桩交易中,牙人并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仅仅是穿针引线而已。当然这一买卖奴婢的过程中,牙人是会得到一定利益的。一般而言,唐代牙息的比例大致为商品交易价的十分之一,或略低于十分之一。直至五代,牙人抽息基本上仍按这一比例在实施。《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云:“(后唐明宗天成)四年七月,兵部员外郎赵燕奏:‘切见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其市牙人,每贯收钱一百文,甚苦贫民,请行条理。’从之。”可知当时一般公认牙人应抽息的比例为一贯收一百文,约为十分之一。在上述这起交易中,牙人能得到的经济利益并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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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而且以一方代理人的面目出现在交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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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人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信息,而且直接以一方代理人的面目出现,替被代理人包揽了买卖的全部业务。谷神子《博异记·敬元颖》条说:“仲躬曰:‘某以钱僦居,今移出,何以取措定之所。’元颖曰:‘但请君子饰装,一无忧矣。’言讫再拜,云:‘自此去不复见形矣。’……明晨,忽有牙人扣户,兼领宅主来谒仲躬,便请仲躬移居。夫役竑足到斋时,便到立德坊一宅中,其大小价数一如清化者。其牙人云:‘价值契书,一无遗阙,并交割讫。’”故事里说的是天宝年间的事情。房屋牙人在仲躬并不知道的情况下,以他代理人的面目替他出卖了房子,又购进了房子。牙人必须在这卖、买过程中先后与买主、卖主议定适中的价格,他是全权代表仲躬处理这件卖、买事务的。而真正的买卖双方,直到交易结束后才见到面。这位牙人共做了三件事:① 议定商品价格;② 交付钱钞;③ 签到订房屋契书。在这桩买卖事宜中,牙人当提取比上一形式更高的牙息为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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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商品所有者出售商品,商品所有者得到的是原来与牙人议定的价格,而牙人出售时可以抬高物价,赚取一个较大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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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谈灵》卷上《续坤蹶马》条有这样一段生动的描述:“咸通乾符中,京师医者续坤……邻伍间有王生者,贸易于中贵之门……坤直以无用之畜付焉,亦不约鬻马之价。王生经旬不至,谓其逃略亡逸。一旦复来,且输十万。坤既获善价,因以十千遗之。俄见王生易衣装置仆马至于奴婢,妻子服饰皆鲜洁,或曰:‘王生卖马,金帛缣资几三、四百万’,坤甚惊,试询其事。王生初不备说,坤曰:‘某以无用之价,获价颇多。但惊驽劣之材,何以至此?’乃云:‘初致马于青社监军……’王生因大索其价,遂以四十万酬之。”按理,续坤应约定马价交给王生,但由于续坤认为此马驽劣,因而价格就随王生之便。而牙人王生却充当了商品所有者的角色,自己直接和买方接触。在这次交易中,王生不但获取了一万钱的牙息,而且获得了三十万钱的差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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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广记》卷262引《玉堂闲话》“市马”条云:“洛中有大寮,世籍膏粱。不分牝牡,偶市一马,都莫知其妍媸,为驵侩所欺曰:‘此马不唯驯良,齿及二十余岁,合直两马之资。况行不动尘,可谓驯良之甚也。’遂多金以市之。侩既获倍利,临去又曰:‘此马兼有榅桲牙出也。’于是大喜。诘旦乘出,如鹅鸭之行。及至家,矜衒曰:‘此马不唯驯熟,兼饶得果子牙两所。’复召侩,别赠二十。”这起交易中,洛中马侩用欺骗方式获得了数倍利润,又得到了二十贯的额外馈赠。像这种卖主全权交付给牙侩交易的方式,对卖主来说,可以省去出售商品时的麻烦;对牙侩来说,因为与卖主已经定下了商品的价格,而在实际交易中真正的交易价格是牙侩与买方确定的,所以牙侩可以获取远比牙息更高的利润;交易中唯一不利的是买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常常会受到牙人的欺骗,不但商品质量被以次充好,而且价格是以低充高。因此唐宪宗时就曾下诏禁止这种经营方式:“应口马、庄宅诸色买卖相当后,勒买人面付卖人价钱。如违,牙人决重二十,付钱主家亦科罪。”[73]提出人口、牲畜、房产的交易一定要买卖双方到场,不能由牙人去代理,价格要当面说清楚,这个诏书的目的显然是在禁止牙人的上下其手。但实际上,这样的情况是很难全部加以禁止的。至五代时,这种活动方式反而更加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日常生活用品都被牙人居中抬价:“乡村糴货斗斛及卖薪炭等物,多被牙人于城外接贱糴买,到房店增价邀求,遂使贫困之家常置贵物,称量之际又罔平人。”[74]牙人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了他们在商品经济交易中会处心积虑地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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