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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而且以一方代理人的面目出现在交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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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人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信息,而且直接以一方代理人的面目出现,替被代理人包揽了买卖的全部业务。谷神子《博异记·敬元颖》条说:“仲躬曰:‘某以钱僦居,今移出,何以取措定之所。’元颖曰:‘但请君子饰装,一无忧矣。’言讫再拜,云:‘自此去不复见形矣。’……明晨,忽有牙人扣户,兼领宅主来谒仲躬,便请仲躬移居。夫役竑足到斋时,便到立德坊一宅中,其大小价数一如清化者。其牙人云:‘价值契书,一无遗阙,并交割讫。’”故事里说的是天宝年间的事情。房屋牙人在仲躬并不知道的情况下,以他代理人的面目替他出卖了房子,又购进了房子。牙人必须在这卖、买过程中先后与买主、卖主议定适中的价格,他是全权代表仲躬处理这件卖、买事务的。而真正的买卖双方,直到交易结束后才见到面。这位牙人共做了三件事:① 议定商品价格;② 交付钱钞;③ 签到订房屋契书。在这桩买卖事宜中,牙人当提取比上一形式更高的牙息为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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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商品所有者出售商品,商品所有者得到的是原来与牙人议定的价格,而牙人出售时可以抬高物价,赚取一个较大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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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谈灵》卷上《续坤蹶马》条有这样一段生动的描述:“咸通乾符中,京师医者续坤……邻伍间有王生者,贸易于中贵之门……坤直以无用之畜付焉,亦不约鬻马之价。王生经旬不至,谓其逃略亡逸。一旦复来,且输十万。坤既获善价,因以十千遗之。俄见王生易衣装置仆马至于奴婢,妻子服饰皆鲜洁,或曰:‘王生卖马,金帛缣资几三、四百万’,坤甚惊,试询其事。王生初不备说,坤曰:‘某以无用之价,获价颇多。但惊驽劣之材,何以至此?’乃云:‘初致马于青社监军……’王生因大索其价,遂以四十万酬之。”按理,续坤应约定马价交给王生,但由于续坤认为此马驽劣,因而价格就随王生之便。而牙人王生却充当了商品所有者的角色,自己直接和买方接触。在这次交易中,王生不但获取了一万钱的牙息,而且获得了三十万钱的差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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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广记》卷262引《玉堂闲话》“市马”条云:“洛中有大寮,世籍膏粱。不分牝牡,偶市一马,都莫知其妍媸,为驵侩所欺曰:‘此马不唯驯良,齿及二十余岁,合直两马之资。况行不动尘,可谓驯良之甚也。’遂多金以市之。侩既获倍利,临去又曰:‘此马兼有榅桲牙出也。’于是大喜。诘旦乘出,如鹅鸭之行。及至家,矜衒曰:‘此马不唯驯熟,兼饶得果子牙两所。’复召侩,别赠二十。”这起交易中,洛中马侩用欺骗方式获得了数倍利润,又得到了二十贯的额外馈赠。像这种卖主全权交付给牙侩交易的方式,对卖主来说,可以省去出售商品时的麻烦;对牙侩来说,因为与卖主已经定下了商品的价格,而在实际交易中真正的交易价格是牙侩与买方确定的,所以牙侩可以获取远比牙息更高的利润;交易中唯一不利的是买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常常会受到牙人的欺骗,不但商品质量被以次充好,而且价格是以低充高。因此唐宪宗时就曾下诏禁止这种经营方式:“应口马、庄宅诸色买卖相当后,勒买人面付卖人价钱。如违,牙人决重二十,付钱主家亦科罪。”[73]提出人口、牲畜、房产的交易一定要买卖双方到场,不能由牙人去代理,价格要当面说清楚,这个诏书的目的显然是在禁止牙人的上下其手。但实际上,这样的情况是很难全部加以禁止的。至五代时,这种活动方式反而更加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日常生活用品都被牙人居中抬价:“乡村糴货斗斛及卖薪炭等物,多被牙人于城外接贱糴买,到房店增价邀求,遂使贫困之家常置贵物,称量之际又罔平人。”[74]牙人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了他们在商品经济交易中会处心积虑地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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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牙人活动的积极意义与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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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牙人被列入“商估贱类”、“市肆贱类”,社会地位是很低的,但牙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许多积极的作用。首先表现在推动商品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这一点上。通过牙人的媒介,商人与商人之间、商人与顾客之间的商品交易既方便又省时,这就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也势必会推动唐代商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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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唐代牙人的活跃,是封建国家培植的结果,因此牙人们在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与促进官营贸易这两方面也能作出贡献。如建中四年、贞元元年、元和四年,政府曾多次令牙人协助推行、贯彻经济法令,对违者可检察送官。政府常通过牙人来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宋刑统》卷26《受寄财物辄费用条》云:“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节文:或有祖父分析多时,田园产业各别疏远,子弟行义无良,妄举官钱,指为旧业。及征纳之际,无物可还,即通状请收,称未曾分析。诸司、诸使、诸军等不详事由,令人管领。或依投无处,转徙至多,事涉甚冤,恐须釐革。伏请应有此色,并牒府县推寻。若房分多时,妄有指注,即请散征牙保代纳官钱。其所举官钱妄指庄园等人及保人,各决重杖二十。”用牙、保人来征纳官钱,执行的是政府的职能。牙人还得将市场商品的价格上报政府。《册府元龟》卷616《刑法部·议谳三》引大中六年十月中书门下奏云:“两市绢牙人侯建武等状:京城元不出土绢,所贷者诸州土县,果、阆州绢最贵,每疋九百五十文,上至五十疋,下至四十五尺。其次宋、亳州土绢,估每疋九百文实估价。其河南土绢价,亦无一千实估。”绢牙人除了为买卖双方联系业务外,还必须将各地运至京城的绢价上报政府有司,为政府控制绢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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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牙人协助政府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发挥出了较大的作用,官府甚至称牙人为“官牙人”,显示出有不少牙人是政府设置的,相当于政府的市场管理人员。《五代会要》卷26《市》引广顺二年十二月开封府奏云:“其有典质倚当物业,仰官牙人、业主及四邻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将物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白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方得与印。”这些所谓的官牙人,在维护市场经营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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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禁榷时期的官牙人密切配合了官商人,为国家创造了大量利润。以大中七年为例,《资治通鉴》卷249云:“度支奏:自河湟平,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万余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大中七年的禁榷收入占了中央财政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这对于唐朝后期的中央政府来说,榷物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不可否认,牙人在实现这部分财政收入时,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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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边境互市中的牙人,对促进和推动唐王朝与四周少数民族的贸易也是有一定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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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牙人在经营活动中也产生出了一些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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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牙人在作为商品交换中间人的过程中,常常会以劣充优,哄抬物价,买空卖空。《五代会要》卷26《市》云:“周广顺二年十二月,开封府奏:商贾及诸色人,诉称被牙人店主引领百姓,赊买财货,违限不还。其亦有将物去后,便与牙人设计,公然隐没。又庄宅牙人,亦多与有物业人通情,重叠将产宅立契典当。或虚指别人产业,及浮造层舍,伪称祖父所置。更有卑幼骨肉,不问家长,衷私典卖,及将倚当取债;或是骨肉物业,自己不合有分,倚强凌弱,公行典卖。牙人钱主,通同蒙昧,致有争讼。”这使我们看到,牙人常常会做一些欺骗人的事情,使得买卖双方之间经常出现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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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人在贯彻政府法令和作为官牙人的同时,也做了一些有害于商品交换的坏事。建中四年牙人和主人一起收交易税时,“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曾得半,而怨 之苦,嚣然满于天下”[75]。同时,一些官榷牙人常常引导一部分商人进行私贩活动,以中饱私囊。《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云:“武宗以开成五年正月四日即位,十月诏复茶税。盐铁司奏曰: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今则事须私卖,苟务隐欺,皆是主人、互郎中里诱引。”这里的“互郎”就是牙郎,他们凭藉了在官榷中的特殊地位来诱引百姓私贩。《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云:“大中初,盐铁转运使裴休著条约:私鬻三犯者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皆死。”针对牙人的私贩政府专门有禁令,说明牙人私贩在当时是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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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人活动既有积极的方面,又有消极的方面,但积极意义远远大于消极意义。因此唐五代牙人的活跃,很明显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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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发表于《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这次收录时作了部分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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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经济与社会研究 唐代藩镇割据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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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后期的150多年间,出现了藩镇割据势力,它以河朔三镇为首,对唐朝中央政府进行了离心的冲击。在这些割据藩镇范围内,商业是否在发展?割据势力对商业的态度是怎样的?商人是否与藩镇势力紧密地勾结在一起?这些问题,学术界研究不多,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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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藩镇割据势力重视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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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藩镇割据势力占据的地域较广,其中以河北三镇为首的河朔割据型最为典型[76]。他们是由安史叛乱的余孽组成的,节度使由本镇拥立,财政不上缴中央,军事上拥重兵自擅。除魏博、成德、卢龙三镇外,这一类型还包括易定、沧景、淄青、淮西四镇。此外,在中原地区,唐政府为了控扼河朔、屏障关中、保护江淮漕运,设立了宣武、武宁、忠武、泽潞、河阳、义成等方镇。他们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不谓割据,但实际上节度使多是一批骄悍的藩帅。他们在讨叛战争中发展自己的军事势力而“专恣一方”,拥兵自重,与割据势力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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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镇割据势力占据着广大的中原、河北地区。这些地区在唐前期经济十分发达,因而商业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藩镇对商业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能熟视无睹,商人和骄藩之间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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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藩镇割据势力积极从事经商活动,并制订了一些保护商业经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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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禄山、史思明在未从军以前从事的职业就是为商业经营服务的互市牙郎。安、史两人出身少数民族,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因而他们可以充作唐王朝与边境少数民族互市交易的中间人,为买卖双方进行沟通,提供信息。及至安禄山为节度使时,“畜战马数万匹,多聚兵仗,分遣商胡诣诸道贩鬻,岁输珍货数百万”[77],积聚了大量财富,从而为叛乱作了经济准备。安史之乱以后,竞相出现的藩镇割据势力也通过经商来积聚财富,而且这类活动更变本加厉。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十月颁敕,严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78]。由于扬州是大江南北水陆交通的枢纽,是江淮地区的盐茶集散地,在唐代有“扬一益二”的盛名,因而成了藩镇征财逐利的好地方:“诸道节度、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多以军储贸贩,别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焉。”[79]可知在扬州市内,藩镇割据势力的邸店应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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