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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署名为黄满仙、章见,发表于《西藏研究》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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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经济与社会研究 试析唐朝致仕官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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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至唐朝,封建专制主义进一步加强,官僚机构随之扩大,一整套有效的官僚队伍管理制度亦建立和完整起来。告老致仕作为官员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基本上形成于汉朝,在唐朝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并作为行政立法的内容而固定了下来,形成了唐朝的鲜明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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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地解决官员队伍的新老交替,提供新鲜血液,提高办事效率,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唐朝法律规定,官员年满七十,就应该告老退休:“大唐令:诸职事官七十听致仕。”职事官不到七十岁的,但“形容衰老者”和“不堪公务”者,亦必须致仕,显示了这一制度具有较明显的灵活性[25]。然而,对大多数官员来说,致仕前和致仕后,亦即是在职还是退休,在各方面有着比较大的区别。除了行政权力的失去外,还表现在社会地位的下降和经济收入的大大减少。玄宗初年,刑部尚书李日知请求致仕,玄宗批准了他的要求。由于李日知事先没有和妻子商量,归家后就命左右整理家里的东西,打算出居城外别业。其妻大惊曰:“家产屡空,子弟名宦未立,何为遽辞职也?”[26]一旦致仕,没有了政治权力,无法为自己的子弟在仕途上有所提携,俸禄亦将减少一半多,一家老小的生活水平必将下降。因此,如何将致仕官员的待遇放到合适的地位,使致仕制度得以切实地推行下去,这是唐政府必须解决好的一大问题。不然,势必会使官员们对致仕制度产生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的实施。综观有唐一代,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致仕官员物质、政治、社会、丧葬等方面待遇的规定和办法,这些措施有力地维护和推动了致仕制度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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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仕官员的物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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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汉朝,唐朝政府更注重酬劳致仕官的功绩,致仕官员的物质待遇是比较优厚的。物质待遇主要有禄料、实物、乘舆、侍养等内容,且以前两者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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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料。唐代职事官员的经济待遇主要由俸禄和俸料两个方面组成。按官品高低颁给粮食称俸禄,亦称禄米。以钱颁给的叫俸料,分成月俸、食料、杂用三部分。致仕官在唐代前期主要是享受半俸禄待遇,不享受俸料钱,“大唐令:诸职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27]。法律规定年龄超过七十或五品以上的致仕官员才能享受半禄,拿正式官员俸禄的一半,而西汉的规定是三分之一。不过这条法令的另一面,意味着年龄不到七十岁和六品以下的致仕官就不能享受半禄待遇。唐高宗永徽元年八月的诏书证实这条规定唐朝前期一直在实行:“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侍者,宜准致仕例,每给半禄并赐缣帛。”[28]玄宗时期,六品以下的致仕官可能亦享受到了这种待遇。天宝九载三月敕:“如闻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载之后,准格并停。念其衰老,必藉安存,岂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应六品以下致仕官,终其余年,仍永为式。”[29]天宝四载以前,六品以下官员享受到了致仕待遇,但在天宝六载被停止了,这儿玄宗下诏取消品级高卑的区别,使六品以下官员亦能终身享受半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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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官享受半禄制度唐朝后期仍良好地在执行。贞元中,御史中丞窦参“尝一夕梦德宗召对于便殿,问以经国之务,上喜,因以锦半臂赐之。及寤,奇其梦,默而念曰:‘臂者庇也,大邑所以庇吾身也。今梦半臂者,岂上以我叨居显位,将给半俸,俾我致政乎?’蹙然久之”[30]。邱为致仕还乡,按惯例给半禄。不久,他的母亲在苏州死了。古代官员父母死,要离职守丧,现在致仕的邱为守丧是必然的事情,但他的待遇怎么算呢?因为离职的官员是不给俸禄的,而邱为不在职,却拿半禄,到底该如何处理?邱为的母亲高寿,活到了九十几岁,儿子退休了一段时间才离世,这种情况在当时很少见到,法律又没有特别的规定,苏州的官员只能将这件无法判断的事情向上级反映。时任两浙观察使的韩滉认为:“授官致仕,本不理务,特令给禄,以恩养老臣,不可在丧为异,命仍旧给之,惟春秋二时羊酒之直则不给。”[31]当时人认为这样做很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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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达哉乐天行》说:“达哉达哉白乐天,分司东都十三年。七旬才满冠已挂,半禄未及车先悬。或伴游客春行乐,或随山僧夜坐禅。二年忘却问家事,门庭多草厨少烟。庖童朝告盐米尽,侍婢暮诉衣裳穿。妻孥不悦甥侄闷,而我醉卧方陶然。起来与尔画生计,薄产处置有后先。先卖南坊十亩园,次卖东郭五顷田。然后兼卖所居宅,仿佛获缗二三千。”[32]唐武宗会昌元年,白居易因病请长假,其后便罢官。会昌二年,他才正式办退休手续,以刑部尚书致仕。不知是什么原因,刚退休时他没有半禄,所以家里发生了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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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宋朝以后,个别学者认为唐朝法令没有规定半禄制度,这显然是错误的。如宋朝曾行敏说:“国朝自章圣始命致仕给半俸,然非得旨者不与,遵唐制也。唐人致仕,非有敕不给俸。今致仕者例给其半,与旧制异矣。”[33]清赵翼也说唐代“给半俸终其身,此不著为令,而出特恩者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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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制度规定的半禄外,致仕官还能享受到皇帝的特恩赐禄。开元十三年封禅礼毕,敕“天下致仕官各依本品赐一季禄及束帛”[35]。这是临时性的特恩普赐,每个退休的官员都能享受到。此外,一些官员蒙皇帝恩宠,还会享受到特恩赐给全禄,这是致仕官员中最值得夸耀的事情。贞观年间的刘弘基,致仕时“禄赐同于职事”,即以全禄告老回家。高宗时许敬宗致仕,“俸禄如旧”,和未离职时一样。特恩赐全禄在中唐及其以后仍常出现,如唐休璟、张仁愿、宋璟、张说、王丘、解琬、卢从愿等少数与皇帝关系较密切的官员,都曾蒙恩特赐全禄,待遇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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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建中以后,一般致仕官员除享受半禄外,又增加了料钱。建中三年九月十二日敕:“致仕官所请半禄料及赐物等,并宜从敕出日,于本贯及寄住处州府支给。”这是现在所见最早的致仕官给料的记载。贞元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敕:“致仕官给半禄料,其朝会及朔望朝参,并依例程,自今以后宜准此。”[36]说明致仕官请料钱在德宗初年已相当多见。贞元五年以后,致仕官请料钱作为一项制度被固定了下来。贞元五年四月,“以太子少傅兼礼部尚书萧昕为工部尚书,前太子少詹事韦建为秘书监,并致仕,仍给半禄料,后授致仕官者并宜准此。旧例,致仕官给半禄及赐,其俸料悉绝,帝念归老之臣,时命赐其地焉。致仕官给半禄料,自昕等始也”[37]。从此,官员退休时亦能享受到半料。极少数官员由于与皇帝关系特殊,甚至得到全俸料的待遇,收入和退休前完全一样。如大和九年四月,太子少傅杨於陵守右仆射致仕,“俸料全给”。只是杨於陵觉得自己享受不起,“让全给俸料,许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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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除俸料外,致仕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实物待遇。按实物来源,大致上可分成请物、特恩赐物和普赐实物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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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物”是指按国家法令规定致仕官员享有的禄料之外的实物待遇。玄宗开元五年十月诏:“养老乞言,人惟求旧,尊儒常齿,风化攸先。其致仕官所请物,宜令所司专定一官勾当送至宅。”[39]同条诏书《唐会要》作“致仕官应物,令所由送至宅”,“请物”写成了“应物”。从字面看,可能指这些物品需以致仕官名义向国家提出申请后才能得到,但实际上是按规定每个致仕官都能得到的。前已引述的建中三年九月德宗敕书中“致仕官所请半禄料及赐物等”句,禄料亦用“请”字,与“请物”之“请”应作同样的理解。根据这条敕文,致仕官的“赐物”,当指帝王按常规的恩赐,不是特恩赐给,所以所谓的“请物”,就是按法律条文致仕官每人都可享有的实物,只是形式上要向国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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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恩赐物指唐朝皇帝对贡献较大的大臣在致仕时赐予的一次性优厚钱财,包括绢帛、衣服、医药等,数量不一,因人因时而异。开元初康希铣致仕,玄宗“赐衣一袭,并杂彩等”。贞元九年,太子右庶子、史馆修撰孔述睿致仕,德宗特地“赐帛五十疋,衣一袭”。元和七年杜佑致仕,宪宗遣中使“就佑第赐绢五百匹,钱五百千”[40]。不过享受到这种赐物的人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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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恩赐物指国家在某项重要典礼结束后,给相关致仕人员的恩赏。开元十三年十一月,封禅礼毕,颁诏:“天下致仕官各依本品赐一季禄及束帛。”[41]这儿的束帛是每个退休人员都能得到的,数量多少,依据帝王的兴致程度而定。开元二十年,祭礼后土毕,诏:“致仕官三品已上赐物七十匹,四品五品各五十匹。”[42]可知普恩赐物的数量是比较大的。再如开元二十三年,藉田后颁赦文曰:“在京文武官见任及致仕,并诸色陪位官,一品赐物八十匹,二品七十匹,三品六十匹,四品五十匹,五品四十匹,七品六品三十段,八品九品二十段。”天宝七年五月册尊号毕,亦有类此赦文[43]。国家财政宽裕,这类赐物就多。反之,在唐代后期,普恩赐物就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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