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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宿分野的学说,出自于班固和皇甫谧。他们将天文上的星宿名称一一配上相应的地域,这实际上是阴阳五行学说的继续发展,在当时颇有影响。杜佑不信这套荒诞的理论,认为从地域的分合和时间的先后来看,东汉的这种理论实在是难以成立的。他对主张星宿分野的史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是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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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李百药主张郡县制,批驳封建制,他在上奏中说:“祚之长短,必在天时,政或盛衰,有关人事。宗周卜代三十,卜年七百,虽论胥之道斯极,而文武之器犹在,斯则龟鼎之祚已悬定于杳冥也。”[18]认为朝代的长短是上天安排好的,而政事的治理、国家的兴衰在于人的主观努力,和国祚长短无关。杜佑同样也主张郡县制,但他不相信这种虚妄的观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言论。他说:“观李、马陈谏,乃称冥数素定,不在法度得失,不关政理减否,故日终莫究详,斯之谓矣。但立制可久,施教得宜,君尊臣卑,干强枝弱,致人庶富,享代长远,为理之道,其在兹乎?”[19]杜佑指出国祚的长短主要取决于适宜的典章制度的建立,和君臣关系的理顺,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是否具有安定富足的生活。他批评了“天时”“杳冥”的天命论观点,清晰地表明国祚不由天意而由人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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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唐代中期的一位名儒,杜佑对经书颇有研究,对经书的言论十分信赖。然而,他对儒家经书并不盲从,而是勇于疑古,善于求是。他在儒家经典对政治的作用这一问题上,大胆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旧唐书》卷147《杜佑传》中载杜佑的话说:“夫《孝经》、《尚书》、《毛诗》、《周易》、《三传》皆父子君臣之要道,十伦五教之宏纲,如日月之下临,天地之大德。百王是式,终古攸遵,然多记言,罕存法制。愚管窥测,莫达高深,辄肆荒虚,诚为亿度,每念懵学,莫探政经。略观历代众贤著论,多陈紊失之弊,或阙匡拯之方……”杜佑认为经书是君臣、父子伦理教育方面的“要道”、“宏纲”,应该研习遵循。但经书有不足之处,即对治理国家的各种典章制度叙述太少,因此执政者很难通过参考经书来制订方针政策。因为圣贤经典也有缺陷,所以杜佑想把《通典》编纂成补圣贤书不足,以资助政的一部宏著。虽然杜佑没有达到离经叛道的地步,但他敢于指责经书的不足,这是难能可贵的,反映了他思想上的求是精神。自古以来,经学和政治密切相结合,经学作为统治者的不刊之典高高供奉在上,而杜佑却说经书“罕存法制”、“阙匡拯之方”,无疑对经学在政治上的作用发生了怀疑,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经书的神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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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记述郑国子产由于东周末年“王道浸坏,教化不行”,故铸刑书,而晋国叔向对子产的做法提出了严厉批评。杜佑认为《左传》记述这件事时,笔法上有偏向叔向的倾向。他指出,子产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形制订刑书来治理国家是一个正确的措施,《左传》的倾向并不公允。同时,他对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照录《左传》原话也提出了批评。唐初孔颖达《五经正义》是国家颁布的经书注疏,比较具有权威性质,而杜佑指责在这件事上正义犯有主观倾向。他认为:“夫经籍指归,诚要疏义,固当解释本文,岂可徒为臆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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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客观和求实精神,杜佑也常常指出一些传统史学名著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史记》和《汉书》云:“尧崩后,舜以禹为司空,命平水土,以开九州。”杜佑经过详细考证,认为“禹之绩本在尧代舜未据摄以前也”,此乃“子长、孟坚之误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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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论古人时辩证的史学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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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古人时,杜佑的方法是比较辩证的,从不绝对化。他既不因人废事,也不因事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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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是杜佑称颂的“六贤”之一,杜佑对他的评价极高。《通典》卷1称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使得“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卷13称赞商鞅重视官吏的实践才能,“唯辟田与胜敌”作为仕进之途。然而对这样的一位圣贤,杜佑并非是一味地高唱赞歌。在《通典》卷1中杜佑又说:“圣人因之设井邑、列比闾,使察黎民之数、赋役之制,昭然可见也。自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降秦以后,阡陌既弊……”杜佑欣慕不已的井田至战国为商鞅所坏,尽管秦国富强起来了,但却带来了全国范围内土地兼并的盛行,这种局面杜佑认为一直至后世都有影响。杜佑反对土地兼并,因此追根溯源又归罪到商鞅头上,但杜佑并没有贬抑商鞅,仍是作为一个圣贤的偶像树立在《通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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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21《职官典三·中书舍人》云:“开元二年十一月,紫微舍人姚崇奏:‘紫微舍人六员,无一头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连署状进说,凡事有是非,理均与夺。人心既罢,所见不同者,望别作商量,连状同进……’敕曰:‘可。’因是舍人唯知撰制,不复分知机务。既文书填委,遂令书录委之堂后人,其权势倾动天下。姚竟因主书赵海赃犯所累罢相。姚诚多才,而隳政擅权,以成斯弊,可哀哉!”姚崇是玄宗初年著名宰相,杜佑对其评价颇高。在《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中,将与户口数量不甚相干的姚崇不妄迷信、主张灭蝗的言论,全文引录,足见杜佑对他的推崇。然上述这些话却是杜佑批评姚崇擅权改官制,对一个官员的优劣好恶,杜佑是根据自己的评判标准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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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杜佑称赞建中初年的两税法曰:“建中新令并人两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22]杜佑与杨炎私交甚密,建中时期杜佑还曾得到杨炎提携。但杜佑对两税法中的“折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往复受弊无有已时,欲安其业,不可得矣。”[23]他肯定了两税法实施的积极意义,但对中间的一些环节的实施发表了中肯的批评。杜佑这一对两税法的评价,一直影响到今人对两税法的看法,说明杜佑辩证的史学分析方法是为后人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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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括上面对杜佑史学思想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杜佑的思想中,存在着许多积极的、向上的内容,如他继承了史学为政治服务的传统,认为人类社会是逐渐进化发展的,并且提出了“师古”与“变革”这两个辩证的口号,等等。但我们必须看到,作为一个封建时代的大官僚,杜佑的史学思想是建筑在维护封建统治基础之上的,他的一些史学主张是唯心的。当然,我们并不应以现代的眼光来要求他、指责他。对杜佑的史学思想,应作公正的、辩证的分析,既无需拔高,也没有贬抑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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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与邹国慰合作,原署名为章见、郭伟,发表于《吉林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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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经济与社会研究 杜佑思想局限性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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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通典》,奠定了杜佑在史学上的地位。以往学者们除了对杜佑在史学上的贡献进行研究外,还对杜佑的思想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在研究中,学者们往往看到了杜佑思想先进、积极、可取的一面,而关于他思想局限性的一面,则是在长篇赞颂后稍微点到一下即止,更有的文章是避而不谈。即使那些涉及到的局限性,也是空洞泛议,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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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研究杜佑的思想,重点应在探索他的先进、可取之处,但我们同时也不应放弃对他思想局限性的探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力求做到对杜佑思想研究的完善、合理,才能真正对杜佑思想有清楚的认识。同时,我们认为,在探讨杜佑思想局限性时,决不能用后人的眼光来苛求杜佑应具有超时代的思想,而是应把杜佑放到唐代具体的历史环境之中,作出具体的、合情合理的分析。鉴于目前史学界对杜佑思想的局限性研究比较薄弱的情形,我们搜集了一些资料,拟从杜佑政治、经济、史学思想三个方面作一番探索。不周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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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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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杜佑在经济思想方面的一些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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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编纂《通典》的目的是“征诸人事,将施有政”[24],以达到经邦济世、富国安民,因而他“颇采政理,窃究始终”[25]“上下数千百年间,损益讨论而折衷之,佐王之业,尽在是矣”[26]。这种做法,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交口称赞,清人誉《通典》是:“凡历代沿革,悉为记载。详而不烦,简而有要,元元本本,皆为有用之实学。”[27]在整部《通典》中,杜佑将《食货》列为首位,认为物质经济条件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生存起着基础作用,强调“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28]。在经济活动中,杜佑又以农业生产为根本,指出:“农者,有国之本也。”[29]“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谓之治政。”[30]从谷、地、人三者出发,引申出了一个有系统的经济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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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的经济思想,主要是围绕着唐王朝自安史之乱后经济、政治一蹶不振的局面而展开论述的。其中心是:反对土地兼并和买卖;认为统治者应“周知人数”,控制户口版图;在收取赋税时必须执行薄敛、节用的原则。这些观点是为后人所称赞的,被认为是卓越见解。然而,当这些观点提出的同时,杜佑经济思想上的局限性也就暴露无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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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对土地兼并,向往井田、均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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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社会发展至唐代,土地兼并实际上已成为历史的发展趋势,无可挽回。在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由于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国家政权对土地制度进行了强有力的干涉,井田、名田、均田等制度都是国家政权从控制丁口着眼对土地进行再分配的杰作。在这些田制下,小农和封建国家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使用着国家授给的小块土地,既不能以更高的热情多经营土地,又不能脱离国家的控制而不使用土地。小农仅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国家的控制之下交纳租税,提供徭役,繁衍后代,进行着简单再生产。至唐代,随着对土地买卖限制的松懈,土地的自由买卖蓬勃发展了起来。在这一时期,封建国家不但不对土地兼并进行限制,相反从地主的土地占有制中,看到了土地自由兼并能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活力,便顺应这种发展,进而加以具体的管理,对税法进行改革。在均田制时期,赋税主要是按丁征收,可是至杨炎两税法以后,国家赋税分为户税和田亩税两种,并且以田亩税为主,这时征税的重心已由丁口转向了土地,封建制下的小农也由人身依附型转向了自由独立型。井田、均田等以控制人身为目的的土地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根据田亩多少征税的方式既为封建政权摆脱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又增加了租赋的收入。这样,土地兼并冲破了均田制度的束缚,得到了政府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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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杜佑同样是唐代中期的一位士大夫杨炎就看到了当时社会的这一变化。他感到均田制已经不适应唐代中期的社会了,相反只有承认土地兼并这一事实,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赋税制度,才能符合社会的发展,于是在大历十四年向德宗上奏了两税法。两税法施行的结果是:“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人。”[31]然而相比之下,杜佑的眼光就没有杨炎放得开、看得远,顺应社会的潮流。同样面对土地兼并的情况,他却感到手足无措,因此试图从上古的土地制度中寻找到一块模式。他在对上古的土地制度进行了一番研究后,认为只有井田制和均田制才是最完美的土地制度。他指出:“夫地载而不弃也,一著而不迁也,国固而不动,则莫不生殖。圣人因之设井邑、列比闾,使察黎民之数、赋役之制,昭然可见也。”[32]只有井田制,才是最理想的制度。国家既可以控制丁口,又能随时征到赋税、徭役。他认为上古圣人之所以能治理好国家,主要是因为实行了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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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魏至唐一直实行的均田制,杜佑也是十分欣赏的。在《通典》中,他大段摘录了开元二十五年的均田令条文,表明了他对均田制是十分钟情的。他曾说:“国家程式,虽则俱存,今所在纂录,不可悉载,但取其朝夕要切,冀易精详,乃临事不惑。”[33]可见,杜佑所摘录的大段均田令文都是他所谓的“朝夕要切”,是治理经济环境的最重要的内容。一旦上奏给帝王参考,就可以“临事不惑”,依样画葫芦,再来实行均田制,抑制土地兼并和买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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