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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的军法可以用“残酷灭绝人性”来形容,动不动就“斩之”。开国名将李靖撰写的兵法里就明着鼓吹:“会当将军的,十个士兵里得杀掉三个,这样才能威震敌国。再不济也得十个兵里杀一个,这样三军才会战栗严肃地听从你的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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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什么律条可以砍脑壳呢?那实在太多了,随便一数就有二三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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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泄露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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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弃本军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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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误了规定集合时间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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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队伍行列不齐,旗帜不正,兵器铠甲不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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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私下与敌人来往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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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传宗教迷信,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扰乱军心的人,以及和他往来交谈议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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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缘无故惊动军队,叫呼奔走,谎报敌军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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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谈论天象变化,预测吉凶,相互推举请托,妄谈事宜,以致泄露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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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官兵经过某地,趁便抢掠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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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奸污妇女,带妇女入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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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战而投降敌人的,抄没其家;士兵之间有私仇,必须先报告,让上级把他们分开,避免相互报仇;如果不报告,在战斗中报复的,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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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布阵时,旗帜纷乱,使官兵惊惶,罪在旗头,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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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阵势已排定,如有人随便进退,或先去攻击敌人导致扰乱行列的,其前后左右被扰乱的行列,都可以当场杀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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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果有人弓弩已搭上箭,还回头看后面(箭尖也指向自己战友)的,或扰乱行列,站错位置的,在他后行的人处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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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守御被围的地方,而不能坚守的,全火士卒和主管军官,一律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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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遇到敌人围攻,情况危急,如其前后左右的邻近部队不予救助,以致被敌攻陷的,全部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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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出奇设伏,袭击敌人,重在抓住战机,迅速行动,前面将领先与敌接战,后面将领应立即配合其行动,如果进退接应配合不当的,都要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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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被敌军攻袭,丢失军旗、金鼓、符节、斧钺的,全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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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战斗时,旗头被敌军杀了,夺回其尸首的,免死;没夺回来的,全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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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战斗中丧失主将的,全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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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个将领御敌,副将以下,不依次跟随主帅,不同心协力战斗、相互救援的,依法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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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官兵虽打了胜仗,但任意杀戮、挖掘冢墓、焚烧房屋、践踏庄稼、砍伐树木的,都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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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擒获敌人,或有敌人来投降的,必须直接带他们去见主将,不得自己询问敌军中事,若有违犯因而漏泄机密的,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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