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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刘邦起兵之后,自号“沛公”之后,“刘公”不再适宜,即尊称为“太公”,“太”实通“大”,终究是得封于子,故而在“尊”太上皇之前,也有“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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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刘邦父祖之所以只有“称号”而无名字传世,根本原因在于“帝业”与他们无关,刘邦诏书中明言,他的义务是“尊归于父”,这是他与家族的“父子之义”,“帝业”只与他的子孙有关,而与他之前的宗族无关,所以,至多是“尊父”“尊太上皇”这个身份,汉王朝的宗庙自他而始,所以,父祖有个“代号”也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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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的祖先,只给了他“布衣提三尺剑取天下”的前半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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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西汉王朝洪业启示录 第四节 “布衣提三尺剑取天下”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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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距离战国乱世不过百年,当时仍有过往社会的残迹,所以,他笔下的“布衣提三尺剑取天下”,和西汉末年完全荡涤、改造后的社会语境,根本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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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策·魏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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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雎曰:“大王尝闻布衣之怒乎?”秦王曰:“布衣之怒,亦免冠徒跣,以头抢地耳。”唐雎曰:“此庸夫之怒也,非士之怒也。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祲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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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末年至今,人们理解刘邦自述的“布衣提三尺剑取天下”,着眼点往往在“布衣”,即秦王眼中的“庸夫”,而在刘邦和唐雎的语境里,“提三尺剑”与“士”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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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是先秦“士人”身份的象征,哪怕是僻处西陲的秦国,也逐渐学习了这个传统,见《史记·六国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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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公六年)初令吏带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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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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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公)七年,百姓初带剑。[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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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带剑好解释,“百姓”带剑,是不是说秦人无分“士庶”,都开始“带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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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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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先秦的“百姓”,实则是指“大夫、士”,也就是宽泛的“血统贵族阶层”,而非今天理解的“全民”,一个旁证就是秦简公七年施行的另一项改革措施——“初租禾”,措施类似于鲁国的“初税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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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秦国在春秋战国之交,由于魏国对其持续的军事压力,完全丢失“西河”后,开始了对关东诸国先进制度文化的学习,而关东诸侯一样要“分别士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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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别,哪怕是秦统一天下之后,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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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一个新名词的反复出现,早就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那就是“新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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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黔首”对应的是“新地”,也就是新征服的地区,官吏称为“新地吏”,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故地”“故徼”的界限,即秦发动统一战争之前的旧疆,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这个区域往往被概括为“内史、十二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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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黔首”是秦国的“新国民”,相对于秦制施行已久的内史、十二郡,这些新设郡县出现了诸多的新问题,比如“吏”的缺员,文化、文字、语言的差异等。所以,秦朝中央下达了一系列的专门指令,来对这些区域进行洗刷同化,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新黔首挟兵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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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7:新黔首公乘以上挟毋过三剑,公大夫、官大夫得带剑者,挟毋过各二剑,大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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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6:得带剑者,毋过一剑,皆毋得挟它兵,过令者,以新黔首挟兵令论之。十一。[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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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就是:新黔首爵位在公乘以上的拥有剑不得超过三把,公大夫、官大夫被允许佩剑者,拥有剑不得超过两把,大夫以下被允许佩剑的,不能超过一把,且不允许持有任何其他兵器,违反令文规定者,将用新黔首挟兵令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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