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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是先秦“士人”身份的象征,哪怕是僻处西陲的秦国,也逐渐学习了这个传统,见《史记·六国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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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公六年)初令吏带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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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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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公)七年,百姓初带剑。[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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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带剑好解释,“百姓”带剑,是不是说秦人无分“士庶”,都开始“带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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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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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先秦的“百姓”,实则是指“大夫、士”,也就是宽泛的“血统贵族阶层”,而非今天理解的“全民”,一个旁证就是秦简公七年施行的另一项改革措施——“初租禾”,措施类似于鲁国的“初税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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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秦国在春秋战国之交,由于魏国对其持续的军事压力,完全丢失“西河”后,开始了对关东诸国先进制度文化的学习,而关东诸侯一样要“分别士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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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别,哪怕是秦统一天下之后,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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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一个新名词的反复出现,早就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那就是“新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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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黔首”对应的是“新地”,也就是新征服的地区,官吏称为“新地吏”,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故地”“故徼”的界限,即秦发动统一战争之前的旧疆,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这个区域往往被概括为“内史、十二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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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黔首”是秦国的“新国民”,相对于秦制施行已久的内史、十二郡,这些新设郡县出现了诸多的新问题,比如“吏”的缺员,文化、文字、语言的差异等。所以,秦朝中央下达了一系列的专门指令,来对这些区域进行洗刷同化,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新黔首挟兵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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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7:新黔首公乘以上挟毋过三剑,公大夫、官大夫得带剑者,挟毋过各二剑,大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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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6:得带剑者,毋过一剑,皆毋得挟它兵,过令者,以新黔首挟兵令论之。十一。[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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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就是:新黔首爵位在公乘以上的拥有剑不得超过三把,公大夫、官大夫被允许佩剑者,拥有剑不得超过两把,大夫以下被允许佩剑的,不能超过一把,且不允许持有任何其他兵器,违反令文规定者,将用新黔首挟兵令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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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简文透露的信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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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新黔首”虽然是“被征服者”群体,仍旧拥有“公乘”以上的“秦军功爵”,而“公乘”以上的“五大夫”爵已经是“琅邪刻石”上跟随在秦始皇身边的“高爵”人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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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新黔首”中存在着整个“军功爵制”中的各种爵位,自然不可能是在秦统一之后通过“战功”“捕盗”或是“赐民爵”而得来的身份,假设这些“新黔首”均为统一后从头做起,其“爵位”应该非常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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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公乘”爵以上者,均可“带剑”,也就是没有“得带剑者”的修饰词,这说明“带剑”并非是绝对的爵位特权,而是只有“高爵封君”才不需特许,“公大夫”虽然已经是刘邦口中“令丞与亢礼”的“高爵”,仍有“不允许带剑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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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史记》中记载的秦始皇收天下兵器的政令是切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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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了上述事实之后,再来看考古发现,就会明晰,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并没有采取某些人臆想的“革命性措施”,对“六国旧贵族”进行“身份剥夺”,反而认可了“新黔首”在新朝的贵族身份,否则,这一系列的“秦爵”就和“新黔首”没有一点儿关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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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秦治下,至少有两位名人曾有与“剑”相关的故事,见《史记·项羽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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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籍少时,学书不成,去学剑,又不成。项梁怒之。籍曰:“书足以记名姓而已。剑一人敌,不足学,学万人敌。”于是项梁乃教籍兵法,籍大喜,略知其意,又不肯竟学。[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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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这是“贵族”教育的例子,那么,《史记·淮阴侯列传》中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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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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