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7004387e+09
1707004387
1707004388 完全没有道理,因为这就是错的。
1707004389
1707004390 在唐代人颜师古为《汉书》作注后的1000多年里,“连敖”一职的解释,一直延续着旧说:
1707004391
1707004392 如淳曰:“连敖,楚官。《左传》楚有连尹、莫敖,其后合为一官号。”[80]
1707004393
1707004394 然而,随着考古发现的持续增加,“连敖”一职在出土文献中反复出现,甚至与“莫敖”连称,可知其并非“连尹”与“莫敖”合一。
1707004395
1707004396 已知的“连敖”记录有,“曾侯乙简”中出现2次,“包山楚简”出现14次,“楚燕客铜量”和“楚玺”中也有发现,也写作“连嚣”。对此,陈颖飞在《连敖小考——楚职官变迁之一例》[81]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辨析,他提到曾侯乙简中的“连敖”,均为“地名”+“连敖”,并都是驾车的驭者:
1707004397
1707004398 (1)邻连敖东臣所驭政车(曾12);
1707004399
1707004400 (2)南陵连敖愇驭椯毂(曾73)。
1707004401
1707004402 “邻”通陵,和“南陵”都是地名,包山楚简中有9例,也是“地名”+“连敖”,其中“东陵连敖子发”,时代与《淮南子》中所见“上蔡令子发”相去不远,应为一人,死前已由“连敖”升任“县令”(县公),凶死后,其兄弟左尹昭佗之父袭封为“蔡公”。
1707004403
1707004404 也就是说,楚制下“连敖”职位低于“县公”,但差距不大,这与“楚燕客铜量”的铭文中“连敖”署名仅次于“莫敖”,可以号令“工尹”“工佐”“集尹”“少集尹”“少工佐”的地位相呼应。也就是说,理论上,“县公”为一县之长,之下为“莫敖”“连敖”。
1707004405
1707004406 不过,陈颖飞在论文中也提到,出土文献中其他的记录,地名之外就掺杂了其他因素,如“新官连敖”,“新官”有“新官师”“新官令”“新官娄”“新官尹”“新官人”,应为楚国一个权限未知的政府机构,也设有“连敖”。
1707004407
1707004408 包山楚简中还有4例,在地名与连敖之间有“列”的字样,为某类“吏”的专称,“连敖”为其长官。
1707004409
1707004410 对此,他的解释引用了《周礼·地官》“乡师”中的记录:
1707004411
1707004412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戮其犯命者。[82]
1707004413
1707004414 郑玄注云:
1707004415
1707004416 輂,驾马,辇,人挽行,所以载任器也,止以为蕃营。《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辇。辇,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周辇加二版、二筑。”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故书辇作连。郑司农云:“连读为辇。”[83]
1707004417
1707004418 也就是说,“连”的本意为“辇”,也就是人力拉车,在周朝称“辎辇”,而《周礼》正文中则强调解释了“輂”和“辇”的用途和人力来源,即安排“徒役”参与战争和大事的运输与营造,所以在“周辇”之中要带斧子、凿子和锄头,乃至于版筑夯土的用具。
1707004419
1707004420 在论文中,陈颖飞对于“连敖”的相关记载的矛盾采取了“存疑”的态度,但也指出包山楚简中“连敖”承担名籍登记的职责,乃至于作为官府代表向越异贷款,都与军事职责并无关联。
1707004421
1707004422 不仅如此,在《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九)》中的《邦人不称》[84]一篇中也出现了“连敖”,即“叶公子高”的故事,一件事是他协助楚昭王抗吴复国,另一件事是白公胜之乱中,令尹子西和司马子綦被杀,楚惠王出亡到昭王夫人宫,叶公子高逆势平定叛乱,却不居功,也不受赏,国人不知其功劳。直到惠王长大,才赏给他焚国之田百畛,他的官职也一直是“叶连敖”和“蔡乐尹”。
1707004423
1707004424 值得注意的是,叶公子高辞让“令尹”和“司马”职位酬功时的理由是:
1707004425
1707004426 以叶之远,不可畜也,焉质为司马?[85]
1707004427
1707004428 也就是说,“叶”地距离郢很远,他做不了“司马”,而他的职务为“叶连敖”和“蔡乐尹”。“上蔡”在上文中已经提及,楚国早已设“县”,“叶”应该是“邑”而非“县”。结合“敖”之字义,见许慜慧《战国时期楚国的“莫敖”考》一文梳理,“敖”实为楚国称王前称呼血缘部落酋长的名号,类似于“君”,“莫敖”则初期为楚国王族分支“屈氏”的“世职”。[86]
1707004429
1707004430 由此推知,春秋末期仍然处于“封建化”的楚国,“连敖”实际上是“县”之下“邑聚”的“世职”。这个中原称呼的“邑聚”,在楚国应称为“连”,这个“世职”的职责,实际上是管理“连”内的“野人”,即楚国本族之外的“徒役”,参与各种“辇运”和“营造”,即类似于秦制下的“司空”。
1707004431
1707004432 叶公在“世职”之外,尚有楚王任命的“官职”,即“蔡县”的“乐尹”,近似于秦制下的“县内诸官”。这就与“连敖”无关了。
1707004433
1707004434 在楚国的“县公”体制下,春秋时期“连敖”位次在略同于中原诸国的“司马”官的“莫敖”之后,因为“莫敖”实际上是本区域的“军政官”,其最早的角色可能是对楚国贵族“国人”的管理和动员,而“连敖”虽也为世袭,却在战争体系中被边缘化,所以只能为“县公”驭车。
1707004435
1707004436 随着整个政治组织的“集权化”“吏治化”,“国野合一”的楚国,“连敖”的职责越来越多,包括,号令“工尹”“集尹”“工佐”来进行“营造”,以及对“名籍”进行管理和登记,还有对财物进行管理,都与秦制下的“司空”官趋同,但同时,出土的“楚玺”中又有“连嚣(敖)之四”。李家浩在《楚国官印考释(四篇)》中指出,这一玺制与汉代虎符第一到第五计数类似,所以,“连敖”也应为“军职”。[87]
[ 上一页 ]  [ :1.70700438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