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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又有对“大夫”爵的优待,《二年律令·徭律》中也提及了“大夫”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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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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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徭)。[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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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以下,按照《二年律令》的书写惯例,就是大夫(含)以下,即包含大夫爵,而下面律文中的“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其实说的是“公大夫”爵以下的儿子超过15岁却没有傅籍的那部分,而“公大夫”爵“后子”爵为“大夫”“它子”爵为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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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大夫”爵还要服运粮的徭使,而更广泛的徭使,修城墙、修桥治河,这些营造性的活儿,自公大夫以上(整理小组认为是“上”)不需要参与。也就是说,官大夫、大夫,还要服这些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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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中秦朝的规定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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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䌛(徭),自不更以下䌛(徭)戍……[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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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秦不同,在《二年律令》中明确提及“不更”的“坎儿”的,只有《户律》中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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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不更以下更宿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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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涉及看大门的值夜班的安排,在同律中,邑门的开闭值守,明确写为“募民”,也就是不属于徭使,并不影响上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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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汉惠帝、吕后时代,需要承担一般意义上的“徭”的爵位,要比秦的规定高好几级,蔓延到了秦制中的“贵族阶层”起步门槛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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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包含诸多因素,但最重要的是,秦律体系之中,“徭使”的对象,以隶臣妾、居赀等各式刑徒、债务奴为优先,而汉律体系之中,“徒”固然继续存在,却远不如秦律之中多见,“徭使”任务的平民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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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在“徭使”对象的规范中,汉初军功爵相对秦的军功爵有明显“贬值”,贵族不“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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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秦朝和西汉开国时的法定“食邑者”,比如“公大夫”的“后子”,父亲如果死去,在秦制下,肯定还是“公大夫”,哪怕在汉朝其父因公殉职,依旧是“公大夫”爵,可在其父未死的情况下,他本人还要服“载粟”之徭。这个活,在秦朝可是明令由隶臣妾、居赀、鬼薪白粲、城旦舂优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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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时代变了,秦末的战乱让人口大量流失,人力资源甚至比土地更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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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惠帝纪》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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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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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诏令,应劭的注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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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越王勾践令国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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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拙作《秦砖》中曾有考证,汉初没有每人每算120钱的定额[95],所以应劭此处所言的汉律,应该也是他所见到的东汉时代保留下来的汉律,商人和奴婢加倍收算钱,但是,女子15岁不嫁就惩罚性地收取5倍算钱,这个却肯定是汉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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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二年律令·户律》中说女子12岁算成年,西汉初年为了增加人口也算是拼了,12岁的女孩就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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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远水解不了近渴,结婚再早,孩子成年也需要十几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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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高帝五年诏”颁布后,60万“大夫”爵的合法待遇是3亿亩土地,也就需要300万户5口之家来耕作,也就是1500万人,可全天下总共才1500万~1800万人口,怎么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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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想施行奴隶劳动,按照上文中的比价,西汉初年,南郡的一个成年女婢价格相当于91.42石米,即61亩田地一年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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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缺少浮财蓄积的军功授爵阶层而言,哪怕是2000户的关内侯刘敬,一年的全部收入也只够买25个女奴,5口之家耕作百亩,就算把女人当男人用,25个奴婢也只够耕种500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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